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


制度的起源与本质
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
资本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
制度范畴比较
假设前提比较
产权理论比较
企业理论比较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参考文献



第1章 制度的起源与本质(1)

一、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因素 经济学研究的任务是要认识客观经济规律,并揭示人们运用经济规律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经济规律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的,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经济规律,对经济活动发挥不同的作用。 同样的经济规律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特点也会不完全相同。 在各种经济条件中,制度因素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因此,制度因素是客观存在于经济发展之中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认为,生产是社会的生产,因为孤立的个人是无法进行生产的,因而生产力也表现为社会的生产力。 在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经济关系。 如何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从而影响到他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进而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效率。 从这一意义上说,经济学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处理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各种经济关系,使这些经济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经济主体的内在动力,从而达到经济高效率运行的目标。 要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需要从法的意义上建立各种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制度。 经济制度实质上是对经济活动中应确立怎样的经济关系做出的规范性安排,不同的经济制度也就确立起了对经济活动中经济关系的不同安排,由于这种安排会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因而也就会在各经济主体中建立不同的动力机制,最终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效率。 另一方面,每做出一种制度安排,都会有两方面的关系: 一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即制度成本; 二是由此得到的利益,即制度收益。 这两方面的比较关系就是制度效率。 不同的制度,付出的代价和得到的收益是不同的,因而不同的制度其制度效率也是不同的。 人们对制度安排这两方面因素的深刻认识和研究,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就形成了制度经济学这一理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制度安排对于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运行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决定了以制度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制度经济学在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当今制度经济学的迅速发展,集中反映了人们对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的共识: 制度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效率因素。 从制度角度来研究经济问题而建立的制度经济学,可以上溯到两大理论源头: 一是早期的制度经济学派,它是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源头,其代表人物是康芒斯、凡勃伦、加尔布雷思等。 另一个源头是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①。 新制度经济学包括产权理论、企业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 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除了包括产权理论、企业理论以外,另一个显著的内容就是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经济发展的理论。 这两大制度经济理论具有的共同点是: 他们都重视对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分析,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问题的研究是以私有产权具有最高效率为立论基础的。 他们围绕产权问题而展开的一切研究都始终没有偏离这一核心观点,他们所做的一切分析最终要说明的也是这一观点。 因此,从总体上认识这一核心观点是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实质的关键之一。 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是以否认私有产权具有最高效率为立论基础的。 马克思并不否认私有产权对经济活动具有的高效率,但否认它具有最高效率,从而为否定私有产权建立公有产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从总体上认识这一点,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关键之一。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企业性质、交易费用等问题的研究,是从经济活动的现象入手,通过一系列的假设和抽象来揭示制度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但他们的分析没有或很少涉及现象背后的本质。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理论做出的贡献和具有的局限,都与他们的这一分析特点有着直接的联系。 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涉及的对产权、企业问题的研究,既立足于对经济现象的分析,但更侧重于对现象背后经济本质的分析②。 从这一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更具有科学性和深刻性。 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具有的上述特点,说明了马克思特别注重对经济活动中的制度因素的研究。 马克思对经济活动的分析呈现出这样一条清晰的思路: 一方面马克思总是把现实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置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下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在对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的分析中抓住事物的本质。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总是把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联系在一起,把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看作是经济制度演变的最终决定因素,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揭示了经济制度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同时又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的角度分析了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一分析思路构成了马克思制度经济理论的基本框架。 因此,在研究马克思制度经济理论的时候,把握这一分析思路,对于准确掌握其理论内涵是至关重要的。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制度分析方法 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来论证所要阐明的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特点。 可以说,马克思是第一个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来建立一个完整的经济理论框架的经济学家。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当然也运用其他多种分析方法,但是,着重于制度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同于其他经济学的显著标志。 如果从分析方法的角度来看经济学的发展,这种发展可以由分析体系的拓展来反映。 分析方法与分析体系的演变,是与对经济现象的认识深度和对经济问题的研究深度联系在一起的。 机制分析、数量分析、制度分析这三大分析体系在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揭示了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为人们认识经济现象,解决实际中的经济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方法。 同时,分析体系的拓展也有力地推动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 就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过程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居主流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对于经济学发展所做出的理论贡献,一是在于它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价格理论,即微观经济理论。 这对于分析分散化市场条件下的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 二是在于它建立了一套关于经济运行如何达到均衡的理论。 这对于分析单个决策者如何实现均衡的结果和实现最大化的目标提供了基本的方法。 运用价格理论和均衡理论来分析经济活动,侧重采用的是市场机制的研究方法。 这一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把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客观作用看作是决定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以对市场机制作用的分析为主线,揭示微观经济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决策依据和决策过程,并从理论上构建了由市场机制支配经济活动的基本框架。 在这一研究方法的主导下,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认为,经济活动是由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的,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强调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强调供求相互作用对实现经济均衡的客观性,反对人为地对经济活动做出安排,反对政府以任何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并由此认为,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来解决经济问题是具有最高效率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只能是导致低效率。 由侧重市场机制研究方法得出的新古典经济学的结论,其实质是要人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 它标志着经济学研究开始从实证层次上,由表象进入到内在规律的研究,人们对经济现象的认识大大深化了。 理性认识、理论研究推动着经济学迅速地向前发展。 当然,这一切是和市场机制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功分不开的。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经济学建立了边际分析方法后,微分概念的引入,数学分析被广泛地运用于解决经济问题。 这可以被认为是经济学分析方法上的一场革命。 由于经济学可以用数学语言和图表、曲线来说明问题,使经济学所要分析的各种变量关系变得十分清晰、可靠,经济学越来越精确了。 尤其是数学在微观经济学中的成功运用,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使数学在经济分析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人们用更大的精力注重经济学中的数学运用。 这时,数量分析以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出现于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之中,并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与机制研究方法并驾齐驱,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 数量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把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依存关系用函数的形式表现出来,以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边际现象为出发点,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精确地分析在一定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怎样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收入最大化的决策依据和决策过程,并从理论上构建了以数量分析为主线的经济学理论框架。 在这一研究方法的主导下,边际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认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用数学方法来对各经济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进行分析,通过数学模型来求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数量组合,并以此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经济行为。 因而,在他们看来,经济学理论可以用数学模型和公式来表达。 数量分析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使人们深化了对经济活动中各种变量之间关系的认识,通过数学模型和数学公式的应用与推算,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经济活动的分析精度和预测水平。 正是由于数量研究方法揭示了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各经济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在经济学研究中开始形成了以定量研究为主的基本框架。 经济学变得越来越精确了,经济学不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可以具体把握的数量。 从这一意义上说,人们都认同数量研究方法在经济学分析中的广泛运用,是经济学的一次“革命”。 但是,经济学毕竟不是数学,精确的数量分析并不能始终在实践中得到验证。 实践的发展又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只是涉及各种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经济活动也不完全是表现为受制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经济活动并不能够始终具有最高的效率。 经济关系是复杂的,数量研究和分析在定量上的精确性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复杂的经济关系问题,市场机制也难以协调好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市场“失效”成为一种并不偶然的现象。 特别是许多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而市场机制对解决社会问题则是无效的。 因此,人们开始注重制度问题,更多地从制度的角度来研究经济问题,通过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立,以其辩证的和历史的唯物主义方法论,建立了对制度研究的独特体系和方法,深刻地揭示了经济制度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被认为是“对长期制度变革的最有力的论述”③。 20世纪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又把制度分析推向了新的高度,制度分析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得到了极大的青睐。 当对经济问题的研究重点转向了制度因素以后,实际上已经反映了人们具有这样一种共识: 选择一种合理的制度,一方面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对于经济活动具有充分的动力,另一方面,又能够使经济活动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从而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经济学研究中人们广泛地运用制度研究方法来说明和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并深刻揭示了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制度研究方法在说明经济现象和解决经济问题上具有的深刻性,使人们在经济学研究的分析体系中,越来越注重采用制度分析方法。 制度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各种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分析不同的制度安排对经济活动效率产生的不同影响,揭示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人们选择不同的制度安排的决策依据和决策过程,并从理论上构建了以制度分析为主线的经济学理论框架。 在这一研究方法的主导下,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一种新的制度由于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经济关系而提高了经济效率,从而获得制度收益; 另一方面,制度的变革及运转又会产生新的摩擦,为此付出的代价构成制度成本。 这两方面的比较关系就是制度效率。 制度研究就是要从理论上说明和论证选择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够实现最高的制度效率。 制度分析方法的兴起,使人们对经济问题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只是对经济规律和经济变量的分析,而是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到对制度问题的研究。 因为经济问题就其实质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经济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来处理好这些关系,从而使各个经济主体具有充分的动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研究方法的运用,使对经济问题的研究从现象层次进入到本质层次。 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不断创新,同时伴随着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 机制研究方法是与人们对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深刻认识相联系的,新古典经济学是在这一研究方法下取得的理论成果。 数量研究方法是与人们对经济活动中各个变量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相联系的,计量经济学是在这一研究方法下取得的理论成果。 制度研究方法是与人们对经济活动中制度因素的深刻认识相联系的,制度经济学是在这一研究方法下取得的理论成果。 因此,经济学发展的历史,就是人们对经济问题认识的深化和拓展、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演进和创新的历史。

第2章 制度的起源与本质(2)

人们在经济学研究中的分析方法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对经济现象认识的不断深化。 与此相联系,人们对经济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向综合性发展。 对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的认识,不仅需要运用数量分析的方法揭示各经济变量之间的内在依存关系,也需要运用抽象的科学分析方法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客观规律,同时更需要运用科学的理论分析经济制度安排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经济学研究的这一客观要求,在分析方法上需要把数量分析、机制分析、制度分析有机地综合起来。 不同的分析方法和分析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揭示了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它们各有自己的优势和适用范围,也有自身的局限。 因此,不同的分析方法之间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制度经济理论就是以制度分析为基础,着重研究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内在联系的理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三、制度的起源 要研究制度问题,首先要说明为什么会有制度?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的起源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制度主要是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包括生产关系的性质、具体实现形式和微观层次的具体制度,如企业制度等。 当然也涉及在经济制度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涉及的是以经济制度为主要内容,包括各个层次的具体制度,是广义的制度。 以经济制度(生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是以以下的两个基本假设为前提的: 基本假设之一: 生产是社会的生产,不是孤立的个人的生产。 人类的生产活动从一开始就是以社会生产的形式出现的。 社会生产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个人只有在和其他人一起共同生产时,生产才能持续地进行。 离开了其他人的孤立的个人是无法持续进行生产的。 正因为生产是社会的生产,所以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一定要发生经济关系,对这种经济关系作出的规范性安排就是制度。 因此,从社会生产的基本假设出发,必然需要有一种制度来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进行安排,使人们的生产活动能够在一定的经济关系规范下顺利地进行。 基本假设之二: 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是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冲突的。 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同的人在生产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人们在追求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时相互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所作出的规范性安排就是制度。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当然也就不需要制度。 也就是说,只要在人们相互之间有利益矛盾和冲突,就需要有一定的制度来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 因此,从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假设出发,必然需要有一种制度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做出安排,使社会生产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的制度规范下进行。 以上述两个基本假设为前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研究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产力发展自身的问题; 二是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条件问题。 生产力发展的自身的问题,是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范围。 在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条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 这是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明确地把研究对象定位在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的规律。 因此,我们应该按照这一思路来研究制度的起源问题。 关于马克思对制度起源的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林岗教授等人对此做了开创性的研究。 他们认为: “马克思从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出发,从生产力的发展导出了第一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 进而又从社会生产关系中不同集团和阶级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出发,从社会生产关系中导出第二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④很显然,他们把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即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 第二个层次的制度是以第一层次的制度为基础的,因而探寻制度的起源,实际上是要说明第一层次的制度起源,也就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而也是制度的起源。 所以,研究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应该以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出发点。 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研究制度问题的基本思路。 马克思就是根据人类物质生产活动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揭示了制度的起源和制度发展变迁的规律。 首先,制度不是起源于人们的主观安排,而是人们在为维持生存的生产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即制度的起源在于人类维持生存的需要。 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个人是没有能力与自然界抗衡以获得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 因此,每一个个人要能够生存下去,必须要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原始部落进行共同劳动。 这种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劳动成果,只有部落的整体利益,没有个人的局部利益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原始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特征。 原始社会经济制度的形成,或者说制度起源所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不是人们主观做出安排的结果,而是人们为维持生存自发形成的。 这也是制度的起源与制度的发展的根本差别。 也就是说,制度一旦形成以后,它的发展变化就不是自发的,而是人们主观做出安排的结果。 其次,制度的形成本身就构成了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制度一开始就与人们的社会生产活动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如果说制度的起源是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们要从自然界获得维持生存和实现发展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那么,制度的形成同时也就构成了人类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为孤立的个人是无法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的,人们的生产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制度规范下进行的。 这样,人类的生产活动必然涉及两方面的关系: 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了人类为获得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对自然界进行的改造。 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了人们在怎样的制度规范下进行生产活动。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本身必然包含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这两方面的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通过一定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来体现的。 因此,经济学研究社会生产的主要内容是对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研究。 总之,马克思是以人类物质生产活动为出发点来揭示制度的起源。 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它并不是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在原始社会中形成的制度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不带有强制性的约束,是每个个人出于维持生存的需要而自发地遵守的。 之所以是处于这种状况,究其根源来说,是因为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利益是共同的,没有个人的局部利益。 在原始部落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为维持人们的生存和生产提供了基本的保证。 因此,原始部落中的生产活动,一方面表现为人们以共同劳动的方式来与自然界发生关系,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在共同利益下进行劳动。 在社会生产活动中自发形成的这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是使人们能够生存下去和实现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原始社会的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制度,不仅保证了人类的基本需要的实现,而且也使在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条件下,社会生产进一步的发展。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有了超过生存需要的剩余产品。 生产力的发展逐渐使原始共同体的解体具备了条件。 因为在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由谁来占有这部分剩余产品,这就需要有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个人、集团以至阶级,他们为了维护自己能够得到的既得利益,就凭借在资源占有和支配上具有的优势,通过国家这样的政权组织,建立起符合自己需要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也确立起相应的制度,以巩固和发展已经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 从而表现为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变迁。 四、制度的本质 制度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制度是对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出的一种规范性安排。 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的本质反映的就是不同的人、集团和阶级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对于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同安排,又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经济活动的动力,从而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效率,因而制度在本质上解决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又是与经济效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对制度本质的这一界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认识。 第一,一种制度是对不同的人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不同地位的一种确认,并且,这种确认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自从社会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阶层和阶级,他们在社会生产中就处于不同的地位。 要使这种不同的地位能够保持下去,就要求有带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 当一种制度能够使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地位保持下去,那么,实际上也就规范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因为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利益关系意味着他们对社会利益不同的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他们能够得到不同份额的社会利益。 如果不改变既定的制度,那么,不同利益集团的社会地位、经济关系、利益关系也不可能得到改变,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也不会变化。 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在本质上要解决的就是利益关系问题。 第二,任何一个集团、阶级的经济利益都要通过制度来保障。 制度是由在社会经济中占优势的集团或阶级按照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建立起来的,并且要求社会其他的集团和阶级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从事社会生产活动,以及从中得到利益。 从这一点来说,现实的制度体现的总是在社会经济中占优势地位的集团和阶级的利益的。 这是从制度的性质层次上反映的经济利益关系。 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中占优势地位的集团或阶级,也会对现存的制度进行改变和调整,但这种改变和调整不会涉及制度性质的变化,而是在不改变基本性质的框架内,根据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其形式和局部内容的改变和调整,这在根本上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 因为制度一方面规范了不同集团和阶级的经济利益关系; 另一方面制度也会直接影响到效率问题。 如果一种制度不能充分地体现出高效率,那么,最终也是不能保证制度主导者的经济利益的。 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的改变和调整的根本目的也是在于经济利益。 第三,制度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种制度所决定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又会直接影响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动力,进而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效率。 这样,制度就通过经济利益、经济动力与经济效率联系在一起。 制度的建立、调整和改变的目的要解决经济利益问题,与解决效率实际上是一个问题。 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的本质是经济利益问题,同时也是经济效率问题。 或者说,经济效率问题是经济利益问题的延伸。 在经济利益与经济效率这两者的关系中,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利益决定着经济活动的动力,经济动力直接影响经济效率,因此,经济活动是否具有充分的动力,是否具有高的效率,其根源在于是否处理好了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建立了合理的制度。 正是由于经济制度与经济利益、经济效率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所以在现实中,人们在解决经济利益关系和经济活动效率问题的时候,更多的是把着力点放在制度的改革上。 马克思正是基于对制度本质的深刻认识,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研究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 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要更快、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关键是要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产力的问题,解决生产力问题的实质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关键是发展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 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是属于生产力范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而不是政治经济学所要研究的重点,这是自然科学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的问题,生产是社会的生产,社会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进行,社会条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 在各种社会条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问题,而制度就是对生产关系作出的规范性安排。 经济制度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点。 生产力是人们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经济利益才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 因此,只有透过经济现象,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关系的本质,才能科学地认识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而深刻认识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研究,科学地揭示了这一制度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关系,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最终被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的客观规律。 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其本质差别是通过建立财产私有制度或财产公有制度,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作出不同的安排。 从这一点来说,政治经济学研究生产关系,最终要落实于对经济制度的研究,要回答应该建立怎样的经济制度(包括各个层次的经济制度),才能正确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充分的动力,从而实现经济运行的高效率。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与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的是定性研究,是经济关系分析,而主要不是定量研究,不是经济变量分析。 因为定量研究揭示的只是各个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定性研究才能揭示经济关系的本质。 只有在对制度本质和与之相联系的分析方法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内涵。 五、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基本认识

第3章 制度的起源与本质(3)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以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西方新制度理论也是以制度为研究对象的。 但是,研究对象上的相同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理论的相同。 从根本上说,这两种理论是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因而它们研究的理论逻辑和得出的结论也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必须把握其科学的内涵。 马克思把制度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为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即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同时,马克思对于制度又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他把制度视为得到社会认可的存在于各个方面的一系列规则。 马克思对于制度的认识,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他显著的特点: 其一,马克思把社会经济制度作为他分析、研究的主要对象,在此基础上展开对其他制度的研究。 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经济制度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制度,其他的一切制度都是由此决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因此,他认为经济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在于揭示经济制度运动的规律。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指出: “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⑤这里所说的现代社会经济运动规律,就是指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生、发展与灭亡的运动规律。 其二,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因而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研究是马克思制度经济理论的中心内容和主线。 以这一主线为中心,向两个方面展开对有关制度的分析: 一方面是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直接相联系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工厂制度、土地制度、管理制度、税收制度等; 另一方面是与政治、法律、文化发展相联系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其三,马克思对于经济制度的分析具有明显的层次性。 他把经济制度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它是经济制度的最根本的层次,是形成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根本的产权制度; 第二个层次是具体的产权制度,它是所有制的具体表现或实现形式,是处理生产要素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可看成是经济制度是中间层次; 第三个层次是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它是最具体的直接与经济运行、信息提供、决策机制等相关的规则⑥。 在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内涵做出以上界定的基础上,我认为,对制度的理解应是广义的。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个人、集体、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处理这多方面的关系需要有不同层次的制度。 因此,从广义上来理解制度,它既包括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各项具体经济制度; 既涉及宏观领域的制度,也包含微观领域的制度。 这种广义的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是反映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体制制度; 三是以一定的经济体制为条件的各项具体的经济制度。 这三方面的制度从不同的层次上作用于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反映社会基本经济性质的制度是从根本上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反映不同社会经济性质的两大基本经济制度: 财产私有制度和财产公有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的选择是由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国情决定的,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对于财产私有制度和财产公有制度,哪一种制度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不同的经济理论有着完全不同的结论。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不同,财产公有制度和财产私有制度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产生的影响作用也是不同的。 但是,从发展趋势上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现代财产公有制度比财产私有制度更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因此,从根本上说,现代财产公有制度是具有更高经济效率的制度。 西方经济理论则认为,财产私有制度是具有最高经济效率的制度,因为它最符合于人的自私的本性,最能够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具有充分的动力,而财产公有制度则不可能具有高的经济效率。 对不同结论的检验,既需要理论的论证,更需要实践的验证。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这一问题并不具备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充分条件。 两大基本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并存和各自进行的实践,正在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创造着条件。 应该指出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对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影响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了新的认识,即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影响是通过具体的经济体制的选择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在确立了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以后,并不意味着解决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全部问题。 一种基本经济制度在根本上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但如果选择的具体经济体制不符合经济规律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它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相反,如果一种基本经济制度在根本上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发展存在着矛盾,但对具体的经济体制能不断地做出调整,那么,它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阻碍作用就不会充分地表现出来,有时在现象上看到的是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 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当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后,一方面要通过对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充分发挥其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对具体经济体制的研究和改革。 不能只是满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而忽视对具体经济体制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现在它对基本经济制度有着深刻的分析,并科学地揭示了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影响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内在规律。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说,就是坚持马克思关于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影响生产力发展的理论。 因此,在基本经济制度的选择上,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问题。 我们要做的不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自由选择,而是在对基本经济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它。 其次,经济体制层次的制度是从宏观层次上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这一层次的制度是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资源配置和运行方式的安排,使经济能够高效率地运转,从而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作为经济体制层次的制度,既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运转有着直接的联系,但又有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它不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 在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这一层次制度变革来选择不同的经济体制模式,以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因此,在不同的社会中,研究制度问题都把这一层次的制度作为重点,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这一层次的制度问题。 研究经济体制层次的制度,理论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力的性质,即必须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出发来选择应该建立怎样的经济体制; 二是经济形式,即必须从社会资源基本配置方式的客观要求出发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 从这两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具有的生产力性质是社会化大生产,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基本配置方式。 依据这两方面的要求,在制度上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 应该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更好地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 经济体制层次的制度主要解决的是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是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必须解决好的。 因此,对于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生产力基础和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社会来说,在经济体制层次的制度方面必然具有共性的东西,在很多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所要解决的矛盾都是共同的。 正是有着这种共同的基础,所以在我们经济体制层次的制度选择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立足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理论为依据,又应该借鉴西方的制度经济理论。 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 “应当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封闭只能导致落后。”⑦再次,各项具体的制度是从微观层次上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这一层次的制度是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内部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安排,使它们能够以最小的成本为代价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由此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各项具体的制度是以一定的经济体制制度为条件的,即经济体制制度从总体上制约着各项具体的制度。 但是,作为具体的制度它更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这一层次的制度更多的是以个体行为作为规范的对象,它在规定了个体具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上,也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正是通过这种权利、责任、义务的规范,使经济活动能够高效率地进行。

第4章 制度的起源与本质(4)

微观层次的各项具体制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效率问题。 经济效率问题涉及成本和收益两大方面。 从制度角度来研究的成本问题,主要是如何降低交易费用,使各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付出的成本尽可能减少,以及用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效率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收益,研究收益问题要解决的是用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使经济主体具有充分的动力,去追求收益的不断增长,实现长期收益的最大化。 这实际上也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好经济活动中权、责、利的结合问题。 在微观层次的制度中,产权制度是一个核心内容。 因此,有学者在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之间直接划等号⑧。 但是,微观层次的制度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内容,产权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内容。 在微观层次的制度中,影响经济效率的除了产权制度以外,还有其他的各种制度,竞争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微观经济活动的效率。 研究微观层次的制度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一是产权制度,即如何理顺和界定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使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财产激励和硬的财产约束; 二是分配制度,即对经济活动中的不同主体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使他们能够始终具有强大的动力和充分的活力; 三是管理制度,即如何处理好经济活动中不同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和正确履行,如何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如何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和运行制度使经济活动始终能够高效率地运转; 四是竞争制度,即如何确立经济活动中的优胜劣汰制度,如何规范竞争秩序,使整个经济活动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微观层次的制度作为对个体行为的一种规范,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经济体制中都表现出具有更大的共性和通适性。 以上是我对制度的内涵以及与经济效率关系的基本认识,这一认识形成了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框架。 六、研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是实践发展的要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的规律。 这一研究对象决定了对经济关系、经济制度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点。 与西方经济学相比,侧重对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表现出来的显著特点。 因此,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包含着丰富的制度经济理论。 但是,对于这一点,在经济理论界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不少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没有系统的制度经济理论,只有在西方经济学中才有系统的制度经济理论。 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形成的框架和体系,影响到从制度经济的角度去发掘包含在其中的丰富内容。 以《资本论》框架为依据形成的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体系,是以资本的运动为主线的,揭示的是资本关系和资本运动的规律。 由于这一体系所具有的高度科学性和严密的逻辑,使得人们要突破这一体系,跳出这一框架来建立新的研究体系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事情。 因此,应该看到这样的事实: 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非常深入的,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对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并没有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当然也就更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这样,当经济理论研究把制度经济理论提到重要地位的时候,人们看到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较系统的制度经济理论,而没有看到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经济理论。 这说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没有跟上实践发展的要求,显得有些滞后了。 第二,西方制度经济理论在我国的广泛流传,使经济理论界形成了对这一理论研究的热点,并以一种先入的理论在人们的理论研究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20世纪50年代以后,新制度经济学迅速崛起,在西方经济学流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尤其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诺斯等人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它们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理论为主要内容,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并且,新制度经济学以其不同于传统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丰富的理论内容,对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现象,从制度的角度作出了独特的分析和理论阐述,使人们看了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能够迅速扩大其影响的重要原因。 我国经济理论界全面接触和研究新制度经济学是在80年代,改革开放和体制转轨、制度创新的实践对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形成了巨大的需求。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我国经济理论界在一段时间里把西方制度经济理论作为研究重点的格局。 应该看到,对西方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开阔了我们的眼界,拓宽了我们的思路,得到了许多的启发。 这对于我国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在一段时间里,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就制度经济理论来说,占主流地位的是西方制度经济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并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形成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 这种状况是不合理的,应该加以改变。 必须重视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 这是因为: 首先,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指导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 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中,我们必须要学习、研究、借鉴、吸收西方经济学,包括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内容,但不能把它们作为理论指导。 因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尽管包含着许多合理的内容和成分,也有可取的分析方法,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最终所要论证和说明的是: 私有产权制度是具有最高效率的,因而是最好的经济制度,而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一结论是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的。 所以,我们不能把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作为我们改革的指导理论。 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发展,要求我们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并以这一理论为指导,使我们的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其次,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不断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马克思主义,这是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始终保持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提供了现实条件,特别是我国20多年来体制转轨和制度创新的实践,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发展具有了良好的基础。 这就需要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在坚持其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的发展,使其内容不断地充实和丰富。 建立和形成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这既是我国经济改革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本身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把我国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对包括制度经济理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丰富和发展,以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 综上分析,对于研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的基本认识。 第一,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对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是一个薄弱环节。 这种状况既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自身发展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以弥补当前在这方面理论研究中的不足。 第二,对西方制度经济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它们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理论。 要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进行比较分析。 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 第三,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实践,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作为指导。 如何在坚持财产公有制度为主体的条件下,切实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创新,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探索财产公有制度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运行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创新。 所有这些,都要求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深入研究,使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以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总之,重构当代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迫切要求,是着力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责任。 ①参见何玉长: 《国有公司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②程恩富: 《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③诺斯: 《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1-63页。 ④林岗、张宇主编: 《马克思主义与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第11页。 ⑥吴宣恭等: 《产权理论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⑦江泽民: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⑧参见哈罗德·德姆塞茨: 《产权理论》,载《美国经济评论》1967年5月号。 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德姆塞茨在给产权所下的定义中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它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形成一个人在同他人的交易中能理性地把握的那些预期。 这些预期在法律、习俗和社会惯例中得以实现。

第5章 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1)

正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集中研究的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制度进行了框架性的研究。 资本主义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元素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 “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①商品经济的运动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基本特征。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研究是以对商品的研究为起点的。 商品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价值,因而研究商品实质是研究价值的运动。 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以前就已出现,但这时的商品经济是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 尽管这种简单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很大的差别,不过它作为后者的胚芽,已经包含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定性。 因此,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也应定位于对价值运动的制度分析。 一、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之一: 财产私有制度 商品经济的出现是以财产私有制度的确立为制度条件的。 这一结论可以从商品经济的内涵中直接推出。 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 因此,商品是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才存在的。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②显然,马克思对商品经济产生的制度条件的认识是十分明确的,即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制度条件,使人们的劳动表现为价值的时候,劳动产品才转化为商品。 1.商品价值具有的基本特性使人们的劳动表现为价值的制度条件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马克思是从商品价值所具有的基本特性的分析入手的。 首先,价值是在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 价值作为商品的基本因素之一是客观存在的,但又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它自身并不包含一个自然物质原子。 “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 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③实际上,对价值的探索,就是从商品的交换关系出发的。 既然商品价值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 所以,商品的出现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实质上也就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 这样,研究商品价值,就不能离开对其制度条件的分析。 其次,价值是在交换过程中实现的。 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当然也只能通过这种社会关系来实现自己。 这种社会关系在现象上所表现出来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产品的关系,实质是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价值的实体是生产者的劳动,因而价值只能是通过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交换关系才能实现。 马克思说道: “物的使用价值对于人来说没有交换就能实现,就是说,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 相反,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 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 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④商品的交换过程,对于商品所有者来说,既是个人的过程,又是社会的过程。 这是因为,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别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 另一方面,他想把自己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其他商品所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他是一般的社会过程。 正因为交换具有社会过程的性质,因此,这种交换也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才能进行。 2.价值表现和价值实现的制度条件从马克思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价值的表现和价值的实现都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这种制度安排也就是价值形成和运动的制度条件。 使人们的劳动能够表现为价值,使价值能够在交换中实现的制度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呢?马克思对此作出的结论是: 财产私有制度。 具体表现为以下的关系: 财产私有制度——人类劳动表现为价值(只有在财产私有的社会关系下,劳动才表现为价值)。 财产私有制度——价值通过交换来实现(只有在财产私有的社会关系下,价值的实现才必须通过交换)。 对此,马克思指出: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⑤这种对自己生产的商品具有私有权的契约形式,是能够实现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的制度条件。 对此,马克思认为: “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 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 然而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不管这种共同体的形式是家长制家庭、古代印度公社,还是印加国,等等。 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 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⑥马克思把私有财产制度作为实现商品交换的制度条件,一旦这种财产私有制度确立,那么商品关系和商品交换就会扩展到整个社会。 由于交换的不断重复,从而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 要使这种有规则的社会过程顺利地进行下去,其制度保证就是承认对商品的私有制。 马克思把财产私有制度作为商品交换的制度前提,这里的财产私有制度就其内涵来看,指的主要是对交换物的私有,而不是指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 因为作为物的交换能够成立的条件,只要是对物具有所有权就行了,这并不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 或者说,交换的双方只要相互承认对方对于交换物具有所有权就能够实现双方的交换。 这种对商品的所有权既可以是个人的所有,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所有。 同时,对商品的所有可以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联系在一起,也可以与对生产资料的公有权联系在一起。 把握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是理解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一个关键。

第6章 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2)

财产的私有制度的建立,使产品交换转变为商品交换。 同时也使人们的生产开始为了交换而生产。 一旦当生产为了交换而进行,社会的交换活动也就迅速发展起来。 这时,社会生产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为满足自身的直接需要而生产,另一方面,为满足别人的需要、为交换而生产。 生产越是发展,生产也就越来越表现为了交换而进行,交换也就越来越发达。 从这一意义上说,商品经济就是交换经济。 交换又是一种社会过程,是反映人们的社会联系。 在这种社会联系中,人们相互之间又必然会发生各种经济关系。 如何处理好生产者的经济关系,又需要有一套运行制度。 这就是市场竞争制度。 二、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之二: 市场竞争制度 财产私有制度是使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或者说是使人类的劳动以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条件。 但是,价值的运动还涉及价值量的确定和价值的实现,而价值量的确定和价值的实现又是和市场竞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市场竞争制度是价值运动的又一制度条件。 1.竞争与价值量确定的关系 关于竞争与价值运动的关系,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研究价值问题是不能离开竞争的。 在商品价值决定的问题上,马克思明确指出: “在竞争的领域中面包的价格是由生产成本决定的,而不是由面包师任意决定的。”⑦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成本即劳动决定的,是通过竞争的作用实现的,只有通过竞争的作用,商品的价值才能最终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来决定。 具体说,竞争与价值运动的内在联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价值量的确定离不开市场竞争制度。 竞争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只有在生产者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实现。 在生产者相互之间发生交换劳动关系时,必须要有一个社会标准来衡量他们各自付出的劳动量。 这个社会标准就是由竞争来确定的。 这是因为,商品生产者由于各自的生产条件不同,他们在生产同一商品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各不相同的。 但是,同样的商品在市场上能得到社会承认的只有一个价值量,这个价值量就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相互竞争过程中形成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每个商品生产者只有使他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在生产商品时所花费的劳动才能得到社会承认。 如果他生产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过的部分就不能被社会所承认,对社会来说这部分劳动是无效劳动。 相反,如果他花费的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他的较少的劳动时间也能等于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正是由于生产者之间的这种竞争制度,才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成为可能。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竞争过程中确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又使各商品生产者以此为中心不断地竞争,从而进一步推动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 这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规律。 显然,竞争制度对于商品生产来说,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它保证了价值量的运动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 如果价值量的大小不是由竞争来确定,而是人为地通过行政手段来确定。 那么,这时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已不是一种市场关系,而是一种超经济的关系。 从这一点来说,否定竞争制度的经济,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经济。 其次,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市场竞争制度。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生产者的劳动,生产者生产商品的目的是通过生产使用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即价值。 使用价值对别人来说才有意义,因此,商品生产者关心的是价值。 但是,价值的实现又离不开使用价值,因为价值要通过使用价值来实现。 当商品生产者的商品进行了交换,商品的价值才能实现。 这样,商品的交换就成为价值实现的关键,而交换又是在竞争中实现的。 在商品经济中,各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受市场支配的,作为生产者生产的商品能否在市场被承认,则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的。 这是因为,市场上各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数量与市场的需求数量并不始终是一致的,当市场的供给量超过了需求量,每个生产者要实现自己的商品,就会产生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 这时,生产者若不参与竞争,他的商品就不能顺利地实现交换,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就不能被社会所承认,当然,劳动也就不能转化为价值。 2.竞争与价值规律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价值的运动是有规律的。 从价值运动规律的内容来看,包括这样两个方面,即价值决定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律。 价值决定规律是指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 价值交换的规律是指价值的交换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 无论是价值决定规律还是价值交换规律,都离不开竞争,都是通过竞争来得到贯彻的。 整个价值规律就表现为价值、价格、供求等市场要素与竞争的相互作用的过程。 价值与价格的运动是以竞争为条件的,供给与需求的运动也是以竞争为条件的,价值、价格与供求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同样是以竞争为条件的。 所以,竞争制度是使价值规律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离开了竞争,就根本无法理解价值的运动。 马克思之所以把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并以此为切入点,进而分析整个资本主义经济,是因为分析商品这一基本元素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运动,是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基础。 而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财产私有制度和竞争制度又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基本制度。 之所以把这两个制度称作为是基本制度,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运动是以此为基础的。 因此,理解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进步性,认识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局限性,都离不开这两个基本制度。 可以说,马克思对价值运动的制度分析是他整个制度经济理论的基础。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把财产私有制度作为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而价值是商品才具有的特征,因而财产私有制度也就与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 所以,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经济存在的历史条件时,把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看作是商品经济存在的两个条件。 其中,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有了社会分工,人们相互之间才有交换劳动产品的必要性。 之所以把社会分工作为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因为社会分工这一条件不会消失,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将越来越发达,但这并不意味商品经济也不会消失。 决定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条件是私有制,商品经济始终是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马克思认为,在消灭了私有制以后,商品经济也就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产品经济。 这也就是马克思得出的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存在商品经济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是与他把财产私有制度作为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的理论完全相吻合的,因而上述的分析是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6页。 ③同上书,第6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页、第10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 ⑥同上书,第105-10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3页。

第7章 资本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1)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以财产私有制度为基础的,但财产私有制度并不等于资本主义制度。 在前资本主义的几种社会形态中,其经济制度也是以财产私有制度为基础的。 因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度具有与其他私有制度不同的特殊内涵。 这就是: 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度是与雇佣劳动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从这一意义上说,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特征的是以财产私有制度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 一、雇佣劳动制度的前提 马克思认为,资本的运动包含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全部内容,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实质。 所以,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始终是以资本的运动为主线的,而资本运动的起点是劳动力的商品化。 因此,资本的运动、雇佣劳动制度的确立都是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作为前提条件的。 为什么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才成为商品?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为使其经济得以运转,用法的形式创造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在自由劳动的民族里,一切法典都规定了解除契约的条件,各种立法都规定了劳动契约的最长期限。”①具体说,资本主义创造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社会条件。 对这两个条件,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 第一个基本条件是: “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 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 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第二个基本条件是: 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②这两个条件是在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加速形成的。 资本原始积累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过程,也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过程。 资本原始积累用暴力手段的方式,大大加快了这一过程的进程。 这一过程首先表现为对农民土地的掠夺。 通过对农民所有的土地的掠夺,使农民失去了自己进行生产的基本条件。 同时,也创造了使农民从一个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劳动者的条件。 其次,在这一过程中,货币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资产者手中,使他们具备了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进行生产活动的条件。 农民失去了生产的基本条件以后,要取得维持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唯一能够选择的就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卖给具有购买能力,并且也有购买需求的资本所有者。 当这两个条件具备了,资本主义社会就能够把商品的范围扩展到劳动力。 或者说,资本主义社会首先以法的形式创造了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私有权的条件,这样,劳动力就能够成为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别人的财产。 因此,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相比,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征是确立了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私有权。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权的这一扩展,使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商品交换的原则不仅适用于物的交换,而且也成为存在于活的人体中的劳动力交换中所遵循的原则。 在确立了劳动者对劳动力具有私有权以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来进行。 当劳动力成为和其他商品一样,在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时,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的确立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而雇佣劳动正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 所以,雇佣劳动制度的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能够和其他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制度条件是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所有权,即必须从法律上承认劳动力的私有权。 二、雇佣劳动制度的本质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确立的雇佣劳动制度,就其本质来看,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关系。 这一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把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分解为资本对劳动力的购买和资本对劳动力的使用两层关系,雇佣劳动制度的本质就是通过这两层关系来体现的。 第一层关系: 资本对劳动力的购买。 这一层关系是在流通领域中发生的。 “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③在流通领域中资本与劳动力的自由买卖关系,体现了资本与劳动力作为商品交换的双方具有的平等权利。 交换所遵循的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原则,即等价交换原则。 因为是等价交换,双方谁也不占谁的便宜。 在这里,商品经济的原则已不再局限于物的交换,而是扩展到了以活的人体为存在形式的劳动力的交换。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在这层交换关系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这一层关系所体现的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平等交换的关系,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能够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和保证。 因为它以形式上的平等交换来建立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最初联系,因而是资本与劳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 第二层关系: 资本对劳动力的使用。 这一层关系是在生产领域中发生的。 资本在流通领域中购买了劳动力以后,当然就要消费它。 “劳动力的消费,像任何其他商品的消费一样,是在市场以外,或者说在流通领域以外进行的。”④由于劳动力商品具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因而劳动力商品在生产领域中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因此,在生产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资本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关系,已经和在流通领域中表现的关系完全不一样了。 在生产领域中,资本支配着劳动力,资本所有者占有着劳动力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产品和价值。 这时劳动力的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已经不是平等的等价交换的关系,而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对此,马克思说道: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 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 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 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 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 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 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 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 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 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 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反映的是一种不同于其他私有制度的特殊的生产资料私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以怎样的方式来得到劳动者的。 或者说,社会是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 在奴隶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奴隶主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同时,又直接占有作为劳动者的奴隶。 这一特征决定了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奴隶与其他的物品一样,都是属于奴隶主所有的财富,奴隶主可以任意地支配和处置奴隶。 奴隶主购买的是奴隶的人身所有权,甚至是包括了他们后代的所有权。 奴隶社会的生产就是建立在这样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 因此,同样是私有制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度与其他私有制度不同之处,就在于奴隶主不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直接占有劳动者——奴隶,通过这一方式来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在这一生产方式下,生产的全部成果归奴隶主所有,劳动者得到的只是维持生活最基本需要的部分。 奴隶社会的经济制度,就是对这种经济关系的确认,并维护着这一经济关系的发展。

第8章 资本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2)

在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地主占有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农民作为生产者却没有土地,但地主不能像奴隶主那样直接占有农民。 由于农业生产的进行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民的生存是要以农业为基础的,农民对土地就有一种天然的依附关系。 又因为土地是属于地主所有的,所以,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就延伸为对地主的依附关系。 当然,在农民的人身所有权不属于地主的情况下,农民对地主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不完全的、间接的依附关系。 这样的一种基本经济关系决定了在封建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具有特殊的方式。 这就是,农民以接受地主提出的高额地租为条件,获得租种地主的土地的权利。 在这一关系中,地主通过获得高额地租,实现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以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从而对其不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可以在不具有市场公平的条件下,以超经济的方式向农民提供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由于没有土地,只能在对地主具有不完全人身依附的条件下接受地主提出的带有超经济性质的要求,以实现与土地的结合,维持基本的生存。 在这一生产方式下,地主得到的是全部剩余产品,甚至是一部分必要产品。 农民得到的只是难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部分必要产品。 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就是对这种经济关系的确认,并以不断地强化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来使这种经济关系得到维系。 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中,资产者占有生产资料,但他并不同时占有劳动者,他所具有的只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力的所有权不是属于资产者的,而是属于劳动者的。 在这样的经济关系中,要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只能是实行雇佣劳动制度。 雇佣劳动制度的特点是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以市场的等价交换为原则,形成资产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买卖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资产者按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定期地购买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劳动者以得到劳动力的价值为条件,定期地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 生产的成果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有,其中,资产者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力价值是必要产品部分,资产者得到是全部的剩余产品。 这种以市场等价交换为前提的雇佣劳动制度,使资产者与劳动者之间首先是一种符合商品经济原则的经济关系,然后再是一种资产者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剥削关系。 这两层关系就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特征,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区别于其他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实质所在。 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就是对雇佣劳动制度的确认,并使这一关系不断在社会范围内得到扩展。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就是由这两层关系来反映的。 说资本主义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原则渗透在经济活动的一切方面,尤其是劳动力的买卖; 说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特殊的剥削经济,是因为它的剥削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 因此,只有把这两层关系综合起来,才能把握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本质。 三、雇佣劳动制度的效率分析 雇佣劳动制度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当然也就成为决定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效率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因素。 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能够比前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率,与雇佣劳动制度的建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雇佣劳动制度使劳动者能够实现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这有利于解放作为劳动者的生产力。 雇佣劳动制度是以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私有权为前提的,因而任何处理劳动力商品的自主权是由劳动者本人掌握的。 劳动者可以通过选择,使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在劳动力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的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的发展。 劳动者为了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价值,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注重自身的发展。 劳动力是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当这一要素的所有者能够把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联系起来的时候,就为生产力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这是促使劳动力素质提高的内生因素,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把劳动者只是作为工具,否认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剥夺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权利的种种制度相比,雇佣劳动制度具有的历史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 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既不是像农奴那样被束缚在土地上,更不是像奴隶那样连人身也属于主人所有,而是成了脱离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由人。 这就是雇佣劳动制度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内在原因。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雇佣劳动制度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最愿意接受的一种制度,因此,它能够较好地发挥劳动的生产力。 其次,雇佣劳动制度使资本所有者能够随时实现资本的要求,这有利于促进作为资本生产力的发展。 资本的本质在于实现价值增值,而价值的增值又只能在运动中实现,资本的运动又离不开与劳动力的结合。 因此,资本在市场上是否能够随时购买到所需要的劳动力,就成为资本能否不断地运动,实现价值增值的一个关键因素。 雇佣劳动制度使劳动力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如同其他商品一样,资本随时都可以购买。 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并不直接就是资本所有者的事情,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是彼此独立的个人,他们是作为不同的所有者在市场上平等地发生交换关系的。 资本只是购买它认为合适、有用的劳动力商品,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购买,不需要就不购买。 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满足资本的要求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使资本实现价值增值的运动不断地得以持续。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雇佣劳动制度是最符合资本运动要求的制度,是能够使资本顺利运行的最有效的制度,因此,它能够较好地发挥资本的生产力。 再次,雇佣劳动制度使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建立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结合,这能够对双方都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雇佣劳动制度的运转,离不开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在双方都形成了一定的约束。 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对劳动的绝对支配,客观上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而劳动者一些要求的满足,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而且,雇佣劳动制度和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又为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提供了制度保证。 资本所有者面对的是众多的可供选择的劳动力,劳动力所有者面对的是众多的可供选择企业,他们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是以双方利益关系的实现为条件的,一旦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就可以改变原有的契约关系。 因此,契约关系一经建立,对双方都形成了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使双方都要为维持契约关系做出努力。 而这正是使经济效率不断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雇佣劳动制度是最符合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原则的制度,因此,它能够较好地发挥竞争的生产力。 雇佣劳动制度对资本所有者来说,是实现资本要求的最理想的制度; 对劳动力所有者来说,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实现自身价值的最能够接受的制度; 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来说,这又是最符合其原则的制度。 因此,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实质。 雇佣劳动制度相对私有制基础上的其他劳动制度来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这一进步表现在它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 但是,雇佣劳动制度又在根本上使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对立起来,劳动者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为自己而生产,资本所有者占有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这种由雇佣劳动制度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在根本上是不符合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的,因而又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产生阻碍作用。 这也就是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作出的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分析。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19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④同上书,第199-20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0页。

第9章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1)

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下,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还涉及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这些具体的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产生着更为直接的影响。 对这些具体制度的分析,同样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重要构成内容。 一、产权制度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之一。 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产权、产权制度这样的名词,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大量研究的所有权关系与产权关系的含义是相近的。 因此,用产权或产权制度理论来概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所有权和财产权利的有关思想是恰当的。 1.产权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财产权利反映的是经济关系,尽管它表现为人对财产的占有,但这种占有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经济权利。 既然产权是一种经济关系,因此,产权关系的出现是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因为生产力从根本上决定了生产关系。 以生产力发展为线索来研究产权关系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基本特点。 但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只是把生产力的发展看作是产权关系的起源。 一种具体的产权关系建立还取决于其他的各种因素。 关于原始公有产权的起源,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主要思想有以下几点: 第一,原始公有产权关系是由自然决定的。 马克思认为,原始公有的财产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因为这是人类处于这一发展时期的自然结果。 这种原始公有财产关系不存在人为地安排问题,而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 马克思说: “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 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①“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②也就是说,在原始公社的生产力条件下,每一个单个的人,他离开了共同体就无法生存下去,他必须作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与共同体联系在一起才能生存。 因此,对于共同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劳动的成果,每一个成员都是所有者。 第二,原始公有产权是共同体成员不可分割的产权。 既然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是所有者,所以,马克思指出: “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 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③这就是说,在原始公有产权中,土地公有制是基本的关系,这种基本的公有关系在共同体成员中是不可分割的产权。 既然是不可分割的,那么,对于每一个单个人来说,他离开了共同体,也就失去了财产。 对此,马克思指出: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 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 把他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 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 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④第三,原始公有产权是对生产条件的关系,而不是对消费条件的关系。 在原始公有产权关系中,个人把土地看作是自己的土地,是以共同体为媒介的,“即公共土地财产对个人来说同时又是个人占有物; 或者是这样: 只有土地的果实实行分配,而土地本身及其耕作仍然是共同的”⑤。 马克思把财产只是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是因为,“财产意味着: 个人属于某一部落,而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媒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看作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 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 原始的生产条件本身就包含不经劳动而直接可以消费的物品,如果实、动物等等; 所以说消费储备本身就是原始生产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⑥。 马克思在这里表明了这样一个思想,原始公有产权所涉及的财产内容只是生产条件,最基本的是对土地的共同占有,尽管财产最初是动产,如果实、动物等。 但在原始生产条件下,这些财产也总是以占有土地为前提的。 所以,只要占有了土地,实际上也就占有了这些财产。 马克思关于原始公有财产的上述思想,说明了公有财产的起源和这种财产所反映的关系和内容。 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领悟到这样一个道理,即一种产权关系或产权制度是不能脱离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由此可以推论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 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产权关系或产权制度也将发生变化。 2.私有产权的产生 在原始公有产权关系中,人们的产权关系只是反映为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个人只有成为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才能把公共土地财产看作是他个人的占有物。 因此,在原始公有产权关系中,个人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和共同体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是统一的,在这样的产权关系中,财产关系还不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毫无疑问,原始公有产权关系的存在,是以人类作为天然共同体这一自然前提为条件的。 这样,人类作为天然共同体存在这一条件不改变,原始公有产权关系也就能够延续下去。 由此,私有产权关系的产生,也就是以人类天然共同体的解体为前提。 这种共同体的解体,是根源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人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出现家庭这一经济单位逐渐具备了条件。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奠定了客观基础,当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不再需要共同体的大规模集体劳动,只要在小范围中进行劳动就能够创造出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产品并出现剩余产品的时候,原始共同体也就开始向家庭这一经济单位过渡。 开始,家庭还不是具有独立意义的经济单位,但在土地等基本生产条件仍然是公有的前提下,私人家庭对土地等生产条件具有了实际上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由此,家庭的出现,就形成了私有产权的最初萌芽。 可以说,私有产权最初是伴随着家庭的产生而出现的,家庭是最早的私有产权主体,或者说,家庭私有制是人类私有制的最早的一种形式。 当然,家庭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类婚姻制度的变化,即人类由群婚制向个体婚姻制度的转变。 因为家庭的产生本身就是以婚姻制度为基础的。 对此,恩格斯指出: “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范围。”⑦家庭这一单位的出现,使人类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点开始由原始共同体转向家庭,家庭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提高,实际上也就使原来大的共同体逐渐变为小的经济单位了,与此相联系,原来大范围中的公有产权关系也向小范围的私有产权关系演变。 其次,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推动原始公有产权关系向家庭私有产权关系转变的社会动力。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动力,这种动力一方面表现为财富的增加为社会向前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又促使人们的观念发生着变化。 这两方面的结合,最终导致了原始共同体的解体和家庭制度的确立。 当历史发展到生产出来的新的财富成为家庭的特殊财产,成为一家之长或氏族首长有权处理的财产的时候,私有产权也就开始产生了。 由此,如果把这看成是私有产权的起源的话,那么,私有产权也就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对原始公有产权关系的否定开始的。 马克思在分析原始公社和以公社为基础的所有制解体的原因时,十分明确地指出: “当罗马城建筑起来而其周围的土地被罗马公民耕种之后,共同体的条件便和以前不同了。 所有这些共同体的目的就是把形成共同体的个人作为所有者加以保存,即再生产出来,但是,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 旧共同体的保存包含着被它当作基础的那些条件的破坏,这种保存会向对立面转化。 例如,如果设想,原有土地面积上的生产率能够通过发展生产力等等(在旧的传统的土地耕作方式之下,这种发展恰好是最缓慢的)而提高,那么,这就意味着会有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结合,每天会有很大一部分时间用在农业上等等,而这又会破坏共同体的旧的经济条件。”⑧“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 在某一定点之前——是再生产。 再往后,便转化而为解体。” “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 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 人们先是在一定的基础上——起先是自然形成的基础,然后是历史的前提——从事劳动的。 可是到后来,这个基础或前提本身就被扬弃,或者说成为对于不断前进的人群的发展来说过于狭隘的、正在消灭的前提。”⑨马克思、恩格斯在上述论述中清楚地表明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私有产权的起源,原始公有产权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是导致原始公有产权解体,并向私有产权转化的最根本的原因。 这种由原始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的演变,是一种历史发展的扬弃,因而表现为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社会进步。 3.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产生 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关系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有产权关系相比较,一个不同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归资本所有者私有,劳动力归劳动者私有。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产生是以劳动者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各种形式发生解体的历史过程为前提的。 马克思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这种解体,即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产生是建立在以下各种关系解体的基础上的: ①个体农业的解体——劳动者与土地分离; ②个体手工业的解体——劳动者与工具分离; ③奴隶经济关系的解体——劳动者与人身依附关系分离; ④小私有经济关系的解体——劳动者与财产分离。 关于第一点,马克思认为: “劳动者把土地当作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在劳动者把土地看作是生产的自然条件,并占有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把这种条件当作自身的无机存在,看作是自己力量的实验场和自己意志所支配的领域。 这时劳动者是所有者。 劳动者和土地这一劳动的自然条件保持着关系,他能够直接运用这一条件来从事生产。 关于第二点马克思认为: “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的解体。”这一解体意味着劳动者不再是工具的所有者。 在劳动者对他的工具是所有者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表现为手工业劳动,这时,“劳动还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 劳动方式连同劳动组织和劳动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是继承的”。 也就是说,当这种关系解体了,那么,劳动者的劳动就不表现为是自己的劳动,而表现为是为别人进行的劳动。 关于第三点,马克思认为,劳动者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的这种关系的解体。 在“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的体现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他们作为这种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成为奴隶或农奴”的条件下,劳动者对自身是没有所有权的。 这种关系的解体,劳动者能够对自身行使所有权。 所以,“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的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的条件。 如果资本能够让机器,或者甚至让水、空气去从事劳动,那就更好。 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

第10章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2)

关于第四点,马克思认为: “劳动客观条件与劳动本身的分离。”这里的分离是指对劳动来说,所有客观的生产条件作为他人财产,和劳动相对立,但同时这些客观条件作为价值是可以交换的。 这样,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就变为自由工人,劳动的一切客观条件则以价值的形式出现。 因此,这一分离过程的结果,一方面是自由的工人,另一方面是资本。 马克思说: “资本的发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 资本是以货币,从而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富为起点的。 这里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 资本是从流通中来的,是作为流通的产物出现的。 因此,资本的形成不是来自土地财产,也不是来自行会,而是来自商人的和高利贷的财富。 可是,只有当自由劳动通过历史过程而与自己存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的时候,这种财富才有可能购买这些条件本身。”这些关系的解体,导致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产生。 对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产生,马克思同样把它归结为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马克思指出: “只要更仔细地考察,同样可以发现,所有这些关系的解体,只有在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马克思在分析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体,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产生的过程中,特别强调了货币财富的积累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加速作用。 这是因为,货币财富加速了旧的生产关系的解体,并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拿出自己的谷物、牲畜等等去交换来自异乡的使用价值,从而在他心目中,货币财富把他的收入的交换价值的意义提高了。 当然,货币财富的积累并不足以使它转化为资本,资本的形成所必需的条件之一是它要能够买到活劳动。 正如马克思所说: “资本的原始形成只不过是这样发生的: 作为货币财富而存在的价值,由于先前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历史过程,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当旧的生产关系解体了,劳动者成为自由的人,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所有权,并且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这时,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关系就产生了。 因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特征是: 资本的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购买劳动力,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本主义生产; 劳动力所有者由于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了生存下去,只能不断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而出卖劳动力既成为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成为实现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所以,资本主义的再生产不仅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而且也是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再生产。 这就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本质。 二、企业制度 企业是现代经济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社会经济活动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种组织制度,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经济活动效率的追求逐步形成的。 企业这一生产的组织制度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所以,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包含了他关于企业制度的基本思想和理论。 1.企业制度的萌芽形态: 简单协作劳动 企业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与个体生产者的显著区别是它集中了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进行生产活动,并且,是在相互协作的过程中进行的生产活动。 因此,企业的产生是源于协作劳动。 没有协作劳动,就没有企业。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协作劳动呢?马克思是从协作劳动会产生新的社会生产力出发,来揭示协作劳动和企业产生的客观性。 首先,较多的工人在一起进行协作劳动,会在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引起革命。 这里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的革命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提高了。 具体表现为,许多人在一起使用生产资料,可以大大提高生产资料的利用率。 这种生产资料利用率的提高,必然使生产资料转移到单位产品中的价值量下降。 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协作劳动使生产资料突破了单个人使用的局限,而取得了社会性质。 其次,协作劳动能够创造一种新的生产力——集体力。 许多人在一起进行协作劳动所产生的生产力,并不等于所有的单个人具有的生产力的总和,而是要大于这个总和。 马克思认为: “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分散展开的进攻力量的总和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抵抗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 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 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再次,协作劳动能够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 协作劳动为劳动者的社会接触创造了条件,而这种社会接触会激发劳动者的竞争心,从而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 这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因而人在社会接触和社会活动中使其作为社会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地发挥。 马克思指出: “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 这是因为人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总之,协作劳动“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 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 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 正是由于协作劳动表现出的这种社会生产力,所以协作劳动的发展是必然的。 而要实现这种协作劳动,把协作劳动更好地组织起来,就需要建立一种生产的组织制度或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制度就是企业。 当然,就协作劳动本身来看,当它处在简单协作的发展阶段,还不能说就是一种企业制度,只能说是处在企业的萌芽形态。 协作劳动的发展推动企业制度演变的第二阶段是工场手工业制度。 2.企业制度的简单形态: 工场手工业制度 随着协作劳动的发展,把劳动组织起来的制度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到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工场手工业制度成为协作劳动的典型形态。 工场手工业制度是以两种方式存在的: 一种方式是把不同种独立的手工业者联合在一个工场内,他们在那里共同协作进行劳动; 另一种方式是把许多从事同一个或同一类工作的手工业者,同时在同一个工场里进行劳动。 马克思对此进行分析时指出: “一方面,它以不同种的独立手工业的结合为出发点,这些手工业非独立化和片面化到了这种程度,以致它们在同一个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成为只是互相补充的局部操作。 另一方面,工场手工业以同种手工业者的协作为出发点,它把这种个人手工业分成各种不同的特殊操作,使之孤立,并且独立化到这种程度,以致每一种操作成为特殊工人的专门职能。”工场手工业制度的这两种存在方式,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现象,即分工与合作。 工场手工业制度的出现,一方面进一步发展了分工,把分工直接引进到了生产过程,使许多不同的手工业者共同完成一个产品的生产。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手工业者只是完成一个产品的局部操作,这时,作为单个生产者来说已不能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产品的生产必须由许多手工业者共同来完成。 另一方面,工场手工业制度又把同种手工业者结合在工场内部进行合作,使他们操作专业化,彼此独立,整个生产过程表现为一种从事特殊操作的专门职能。 其实,这两方面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工场手工业制度提高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 因此,在工场手工业这一生产组织形式下,产品的生产已突破了单个生产者生产的局限,即产品不再表现为是单个生产者的生产成果,而是许多生产者共同生产的成果。 正如马克思所说: “工场手工业分工的特点是什么呢?那就是局部工人不生产商品。 变成商品的只是局部工人的共同产品。”生产发展到这一阶段,工场手工业制度开始取代单个生产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 因此,由于工场手工业制度既发展了不同种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又发展了同种生产者之间的合作,使生产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通过工场手工业这种形式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发展。 由此,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社会化的发展。 工场手工业制度在推动分工和合作发展的过程中,使劳动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了,而这又为劳动工具的简单化和专业化创造了条件。 与此相联系,劳动的专业化同时也创造了使用机器的物质条件,因为,机器生产就是以生产劳动的专业化为前提的。 因此,工场手工业制度发展的结果是产生了机器大生产,而和机器大生产相联系的是工厂制度。 马克思在论述了工场手工业制度下分工发展的同时,又进一步论述了这种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与社会分工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的分工可以分为社会一般的分工和个别的分工。 一般的分工是指在社会内的分工,个别的分工是指在工场内部的分工。 这两种分工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 马克思说: “工场手工业的分工要求社会内部的分工已经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 相反地,工场手工业分工又会发生反作用,发展并增加社会分工。”但是,工场内部的分工与社会内部的分工在本质上又是不同的。 所以,马克思在分析了两种分工的内在联系以后,接着就分析了两者的区别。 马克思说: “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内部的分工,尽管有许多相似点和联系,但二者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内部的分工以不同劳动部门的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不是以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它是以不同的生产者在同一个工场内的结合为媒介。 社会分工是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而工场手工业分工则是以生产资料集中在一个所有者手中为前提。 第二,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内部的分工是由不同的规律起作用的。 前者是由市场经济规律来支配的,在这一规律支配下,人们承认的只是竞争的权威; 而后者是由计划规律起作用的,生产者服从的是人为制定的规则的权威。 对此,马克思指出: “在工场内部的分工中预先地、有计划地起作用的规则,在社会内部的分工中只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这种自然必然性可以在市场价格的晴雨表的变动中觉察出来,并克服着商品生产者的无规则的任意行动。 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绝对权威为前提,人只是资本家所占有的总机构的部分; 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马克思在这里对工场手工业制度的分析中,已经涉及了这一制度的产生对整个社会生产所带来影响,即这一制度的产生为计划规律发挥作用创造了客观条件。 尽管这一条件还只是存在于工场的范围中,但它已经包含向社会范围扩展的发展趋势。 因此,可以认为,企业制度的发展变化,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社会范围内,对经济运行起作用的机制不再只是市场机制,而且还有计划机制。 工场手工业制度的产生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表现为一种新的生产力。 当然,马克思把这种新的生产力看作是资本的生产力。 但是,如果在这里撇开资本的性质,就工场手工业制度本身来说,它创造的生产力就是社会生产力。 这种新的社会生产力具体表现为分工的发展、劳动工具的专门化、劳动者劳动的专业化,以及创立了社会劳动的新的组织形式。 所以,马克思特别指出了这一点。 他说: “工场手工业分工通过手工业活动的分解,劳动工具的专门化,局部工人的形成以及局部工人在一个总机构中的分组和结合,造成了社会生产过程的质的划分和量的比例,从而创立了社会劳动的一定组织,这样就同时发展了新的、社会的劳动生产力。”“因此,它表现为社会经济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进步和必要的发展因素。” 3.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 工厂制度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制度也从工场手工业制度发展到工厂制度这一典型形态。 工场手工业制度下的分工是以手工技术为基础的,因此它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没有跳出手工分工的局限。 但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产力却使这种工场手工业制度本身发生了矛盾,这一矛盾直接导致了工场手工业制度的解体和工厂制度的出现。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工场手工业生产了机器,而大工业借助于机器,在它首先占领的那些生产领域排除了手工业生产和工场手工业生产。 因此,机器生产是在与它不相适应的物质基础上自然兴起的。 力求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定建立起与它自身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新基础。”工厂制度作为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它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工厂制度是以机器生产为起点,而不是以手工工具为起点。 在工厂中,运用工具的手工劳动已经被机器生产所取代。 因此,工厂制度的生产力基础与工场手工业制度的生产力基础已经发生了质的区别。 第二,工厂制度下的分工与协作与工场手工业制度中的分工与协作也有着质的区别。 在工场手工业制度中,分工是按照主观的原则来进行的,在工厂制度下,由于运用了机器生产,分工是按照整个过程的客观性质来进行的。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在工场手工业生产和机器生产之间一开始就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在工场手工业中,单个的或成组的工人,必须用自己的手工工具来完成每一个特殊的局部过程。 在机器生产中,这个主观的分工原则消失了。”

第11章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3)

第三,工厂制度能够把巨大的自然力融入生产过程,从而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工厂制度是以机器生产为基础的,而机器生产主要是靠自然力来推动的。 同时,机器本身又包含了现代科学技术,因而机器的运用又意味着把科技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去。 这两者的结合,无疑会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说: “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 在工场手工业中,社会劳动过程的组织纯粹是主观的,是局部工人的结合; 在机器体系中,大工业具有完全客观的生产机体,这个机体作为现成的物质生产条件出现在工人面前。 因此,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 工厂制度具有的这些特征,说明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 资本主义建立了这一制度,使社会生产建立在机器生产的基础上,这种机器生产,一方面实现了以自然力代替人力,使生产突破了手工劳动的限制,大大扩张了企业的规模,使由此提高的社会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 另一方面,在工厂制度中机器的广泛运用,又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创造了文明的、精巧的手段,大大地提高了对劳动的剥削程度。 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企业制度的分析,始终是把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产生的作用与对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带来的影响联系在一起的,即一种制度的变化,影响的并不仅仅是生产力的内容,而且它还影响到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的效率。 工厂这一生产的组织方式还为劳动力、自然力、科学力这三个生产力的源泉的结合创造了制度条件。 在机器大工业生产中,单个劳动力已被社会的群众性劳动所取代,自然力的运用突破了个人劳动能力的限制,科学力使原来依靠个人劳动所无法完成的事情变成了现实。 当然,在资本统治的条件下,因为这三种力是归资本所有,所以,它们在资本范围内实现的结合而创造的社会生产力也表现为是资本的生产力。 马克思指出: “由于劳动资料变成了自动机,所以它在劳动过程本身中作为资本,作为支配和吮吸活劳动力的死劳动而同个人对立。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生产过程的智力同体力劳动相分离,智力变成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是在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中完成的。 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 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并同机器体系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 当然,马克思在对工厂制度下使用机器的分析时,是把机器的广泛使用和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分开的。 工厂制度使机器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而机器的使用就其本身来说是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的,是人对自然力的胜利,是增加生产者的财富的。 机器被广泛使用所表现出的这种生产力,又是以工厂制度的确立为前提的,这就是企业制度的变化所带来的效率。 4.企业制度的高级形态: 公司制度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要求企业制度也必须以此为基础进行变革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正是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企业制度的发展开始进入它的高级形态,即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的企业与工厂制度相比较,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财产组织制度。 工厂制度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通常是独资性质的,而公司制度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通常是合资性质的,因而股份公司成为公司制度的典型形式。 关于公司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性,马克思指出: “社会劳动组织本身,从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要求生产大规模地进行,从而要求单个资本家预付大量货币资本。 这部分地是通过资本在少数人手中的集中实现的,而执行职能的资本价值的量从而表现这些价值的预付货币资本的量,并不需要绝对地增大。 单个资本的量可以通过这些资本在少数人手中的集中来增大,而它们的社会总额并没有增大。” 公司制度作为企业制度的高级形式,它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公司制度由于采取了把大量的分散资本在少数人手中集中的方式来增大企业资本,从而能够使企业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原来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在公司制度下能够迅速地建立起来。 因此,公司制度为大规模生产创造了制度条件,它是一种能够和大规模生产相适应的企业制度。 第二,公司制度的资本组织形式直接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因而它部分地消除了单个私人资本与社会化大生产相对立的性质,能够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 对此,马克思指出: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第三,公司制度进一步促进了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使资本的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资本的经营管理权则由经理人员来掌握。 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由专业人员来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马克思指出: “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 第四,公司制度实现的资本组织形式的社会化以及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财产转化为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过渡点。 首先,公司制度使资本采取了社会化的形式,尽管这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实现的社会化,但它已经反映了与私人资本性质的对立。 作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它反映了生产社会化对资本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反映了私有财产成为直接的社会财产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趋势。 其次,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资本的私人所有权与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已经与私人资本所有权相分离,转化为社会的职能,即生产的社会化不仅需要资本的社会化与之相适应,而且还要求生产职能的社会化与之相适应。 生产社会化的这两方面要求,在公司制度中,尤其是在股份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司制度是财产转化为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过度点。 马克思说道: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公司制度的出现使企业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而它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所起的作用,也远远超过以前的各种企业制度。 不仅如此,公司制度在财产组织方式上的创新对整个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变革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因此,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是影响效率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司制度的财产组织方式适应了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使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具有了与之相适应的资本组织载体。 公司制度通过把社会上的中小资本集中起来组成大资本,突破了个别资本在量上积累的限制。 原来靠个别资本所不可能办到的事情,现在通过股份公司的形式就能得到解决。 因此,公司制度的出现,为现代大生产扫除了个别资本在数量上不足的障碍,使大规模的生产和建设能够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公司制度的财产组织方式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创造了制度条件。 当资本采取社会化的形式,企业的所有者由多元主体组成的时候,客观上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因为在出资者只是企业的所有者之一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所有者都不能独立地支配企业。 公司制度使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出资者只是单纯的所有者,他只能享有单纯的所有者的权益,经营权不再是属于所有者的,而是由企业法人来掌握,企业法人再委托经理人员来具体行使企业的经营权。 这样,在公司制度下,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在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突破了所有者在经营能力上的限制,它为企业的经营权由优秀的专业人员来掌握创造了条件,从而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对经营人才提出的要求。 再次,公司制度的财产组织方式使资本的流动与生产经营相分离。 股份公司在向社会募集资本的同时,也创造了资本在社会范围流动的制度。 而这种资本的流动,只是在价值形态上的流动,并不涉及它的实物形态。 这样,资本的价值流动与资本实物形态发挥作用已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一方面使资本的实物形态能够稳定在生产领域中发挥作用而不受价值形态流动的影响; 另一方面,资本价值形态的流动又使资本流向效率高的生产部门,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率。 因此,公司制度以及股份公司的产生,对经济效率的提高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只是局限于个别企业,而且涉及整个社会。 关于公司制度的财产组织方式对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变革产生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它本身的性质是对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度的扬弃,即它表现为生产社会化要求的资本社会化性质对资本私人所有制的否定。 在这一制度中已经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已经部分地走向了自身的反面,从而最终决定着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命运。 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理论上作出的深刻分析,是历史上任何经济学家所不能比拟的。 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 “股份制度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 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 在这里,特别应该重视的是马克思在论述股份公司制度时对信用制度的分析。 对于信用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马克思在作出了一般评述以后,着重指出了信用制度对股份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认为: “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劳动的权利。 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 因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 正是由于信用制度使单个资本家具有了能够支配社会资本的权利,因而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信用制度导致资本的不断集中,从而导致最大规模的剥夺。 马克思说: “在这里,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 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 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 因此,信用制度又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它的对立面过渡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 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 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 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 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纵观马克思的企业制度理论,可以概括出这样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马克思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的,从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要求来揭示企业制度演变的根本原因。 而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要求又集中体现在分工与协作的发展上,即生产社会化的发展。 二是马克思把提高经济效率的要求看作是企业制度发展的直接原因。 企业制度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对经济活动的效率是有深刻影响的,这种影响集中地体现在企业制度的变革能够创造一种新的生产力,新的企业制度既能够节约生产费用、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也能够增加产出。 而且,一种新的企业制度还能够为管理的创新提供制度条件,从而起到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综合效率的作用。 三是马克思把企业制度的发展看作是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企业制度是社会基本的微观经济制度,因而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变化,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制度。 在这里,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微观经济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极大地启发了我们对微观经济制度的认识。 可以认为,马克思具有系统的企业制度理论,而且它的深刻性和全面性也并不逊色于其他的企业理论。 三、生产总过程的运行制度

第12章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4)

资本主义是社会化大生产,为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条件作保证。 从生产过程的运行来看,就是各种生产要素都采取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从生产的主观条件来看,雇佣劳动制度是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典型制度。 从生产的客观条件来看,资本和土地在运行过程中也同样采取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形式。 这两种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又产生了股份制度和资本主义农场制度。 因此,从经济运行的层面上看,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的重要特征就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下进行的。 从经济制度层面上看,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各种制度(雇佣劳动制度、股份制度、农场制度)又都是以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条件的。 生产总过程的运行还包括分配环节。 在一定的制度下进行的生产,又决定了生产出来的成果在相应的制度下进行分配。 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分配的对象是新创造的价值,即V+M部分。 V是劳动力的价值,对资本来说是它的生产成本; M是超过生产成本的价值,即剩余价值。 从资本运行的角度来看,劳动力是它进行生产时所必须购买的生产要素,其价值通常在进行生产之前就要支付这笔费用,因而是作为生产成本要在新价值中进行补偿,即在新创造的价值V+M中对V的扣除。 因此,对资本来说,分配的对象实际上只是M部分,即剩余价值。 劳动力在被购买时已经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买卖关系在生产之前就已经结束。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是从属于资本的,是受资本支配的。 劳动力不能作为生产的主体占有生产的成果,所以也就没有权利参与对剩余价值的分配。 尽管剩余价值是由劳动力创造的,但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只有资本能够占有剩余价值,从而有权对剩余价值进行分配。 资本主义的生产是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条件的,这种生产关系也就决定了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进行的。 具体说,资本所有权从平均利润中取得利息,资本使用权则从平均利润中取得企业利润。 土地所有权从超额利润中取得地租,土地使用权则从超额利润中取得相当于平均利润的另一部分企业利润。 这样的分配关系又反过来实现了相应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以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运动为切入点,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运行制度特征,从制度层面揭示了生产总过程所反映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1.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经济运行不同于小私有制条件下经济运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如前面所分析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又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才能形成的。 因此,首先要说明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什么途径创造了劳动力两权分离的制度条件。 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就是要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能成为自己劳动力的使用者,而必须要由别人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 当然,这并非出于劳动者自己的本意,而是劳动者只能让别人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才能实现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 要形成劳动者不能使用自己的劳动力的制度条件,就必须不能让劳动者拥有进行生产的客观条件,即生产所必须拥有的物质资料条件。 如果劳动者自己拥有了生产资料,就可以直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这样,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不会分离。 所以,资本主义社会中要使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就首先要剥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 对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的剥夺,是通过摧毁小私有经济关系来实现的。 小私有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劳动者同时拥有生产资料,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相统一的经济关系,使劳动者能够直接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劳动。 在这一关系下,就劳动者来说,他只是和自己发生关系,而不需要同其他人发生关系。 当然,这也就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就不会发生分离。 所以,要使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关键是要使劳动者失去拥有的生产资料。 资产阶级是通过原始积累的方式来创造这一制度条件的。 原始积累就是资产阶级用暴力手段对小生产者进行剥夺,使他们失去生产资料,从而沦为一个无产者。 当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也就失去了自己进行生产的基本条件,就没有条件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来进行生产。 对小私有者的生产资料进行剥夺以后,生产资料就开始集中在少数资产者手中,而掌握了大量生产资料的资产者并不能直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而是需要有大量的劳动力来与之结合进行生产。 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就形成了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经济关系: 劳动者因失去了生产资料而不能进行自己的劳动,他要能够进行劳动必须要依赖于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者; 资产者拥有生产资料,但他无法自己使用这些生产资料,他必须要能够找到劳动者,才能使自己拥有的资本发生增值。 劳动者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是劳动者,这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基本阶级,并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 要使劳动者不同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是劳动者这一基本经济关系能够稳定下来,资产阶级国家运用上层建筑的力量,用法的形式把这一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 这就是用法律来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以保证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对于劳动者来说,他失去生产资料以后,能够拥有的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而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这样,劳动者是以一个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是以一个自由的人出现在市场上并发生经济关系。 由于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无法自己进行劳动,这当然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资料。 这时,劳动者要维持生存,就不能不把唯一具有所有权的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进行交换,以能够得到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除此以外,他别无选择。 资本主义通过原始积累的方式实现了对小私有者的剥夺,一方面使小私有者失去了生产资料,成为了无产者; 另一方面,又使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成为了资产者。 同时,用法律的形式把这样的基本关系固定下来,并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按照这一基本经济关系来进行运行。 这就是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就是建立在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 具体是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来实现的。 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作为自己劳动力所有权的拥有者,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他始终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 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和使用其劳动力。 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者作为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当作商品出卖的是一定时期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且是不断地出卖这种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要能够不断地出卖,前提条件是始终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 所以,就劳动者来说,他具有的只是劳动力的所有权。 他必须把劳动力的使用权不断地出卖才能使自己劳动力的再生产能够顺利地实现。 对于资产者来说,他作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要能够进行生产,只需要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就行了。 这是因为,资产者购买劳动力的目的在于使用劳动,使之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而且,需要多少就购买多少,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购买。 因而资产者不需要去购买劳动力的所有权,即不需要去购买劳动者本人。 因为有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并不影响生产的进行,只要能够得到劳动力的使用权,能够在生产过程中支配劳动就够了。 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制度,也就在根本上决定了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一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为了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必须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作为商品出卖,使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始终处于相分离的状态; 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生产,必须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 从而劳动力的所有者形成了劳动力使用权的供给,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形成了劳动力使用权的需求。 正是对劳动力使用权的这种买卖,使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成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关系。 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关系,也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 因为雇佣劳动制度就其实质来看,就是资本对劳动的雇佣,其内容是对劳动力使用权的购买。 正是因为资本购买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了劳动力,才构成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运行制度是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条件的。 2.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统一的,资本的所有者也就是资本的实际使用者。 这种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同一主体的典型形式是个人企业主。 即个人既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又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掌握着资本的使用权。 资本主义的个人企业与小私有经济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在小私有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是统一于同一个主体的,但它的特征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 而在资本主义个人企业中,虽然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同一个主体这一点是与小私有经济相同的。 但是,它的特征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地提高,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同一个主体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资本也采取社会资本的形式。 而与社会资本的出现相伴随的就是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又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资本运行的一个基本制度。 这一制度的形成,对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条件。 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是以社会资本的形成为前提的,而社会资本的形成则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是导致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根本原因。 首先,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生产的规模惊人地扩大了,原来由个别资本建立起来的企业已经不能适应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的要求。 这就要求资本突破个别资本的局限,采取社会资本的形式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这时,一个企业不再是由个别资本来组成,而是由众多的个别资本来组成,从而企业就不再是个别资本的企业,而是必须成为社会资本的企业。 因为企业只有采取社会资本的形式,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才能满足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的要求。 同样,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当企业采取社会资本形式的时候,资本的所有权是由众多的个人掌握的,但资本的使用权却不能由众多的个人来掌握。 这就客观上要求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资本的所有者成为单纯的所有者,把资本的使用权交给不是资本的所有者来掌握,以保证在现实中资本能够顺利地运行。 所以,当资本采取社会资本形式时,也就形成了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其次,企业制度的变化为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创造了条件。 在企业制度处于个人企业的时期,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还不具备基本的条件。 为了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企业制度也发展到了公司企业的阶段,尤其是股份制的出现,使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具备了现实条件。 在企业制度采取股份制的条件下,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是由众多的股东构成的,他们作为投资者只是单纯的所有者,而并不是资本的实际使用者,资本的使用权是由专业的经理人员掌握的。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出现,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就成为企业资本运行的一种基本形式。 马克思在揭示了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根本原因的基础上,又对信用制度在促使这一分离过程中的作用做了深入的分析。 马克思指出: “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 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 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 马克思把信用制度看作是促使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由于信用制度的发展,使一些人能够获得支配别人资本的权利,而资本的所有者也能够把自己资本的使用权让渡给别人来支配。 从而使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同时通过信用关系来实现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 因此,可以说,信用制度越发达,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就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 或者说,信用制度越发达,就能够为单个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第13章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5)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不断发达,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一个基础条件。 马克思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信用制度发展这两个层面深刻地论述了资本两权分离的根本原因和关键性因素,从而建立了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完整理论。 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资本两权分离这一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和经济关系带来的深刻影响,进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 (2)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资本运行的方式与资本的两权统一时相比较有了新的特点。 在资本两权统一时,资本的所有者同时也是资本的实际使用者,因而资本所有权的利益与使用权的利益是统一的。 但同时,资本的使用者所能够支配的也只是局限于他自己的资本,从而生产规模的扩大首先受到的是自己资本规模的限制。 在资本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资本的所有者与资本的实际使用者不是同一个主体,这在客观上就会产生所有权利益与使用权利益不一致的关系。 但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资本的使用者所能够支配的资本已经不再局限于他的自有资本,而是可以支配不属于他的别人的资本,这就使生产规模能够突破自有资本的局限。 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自身的范围内发生了新的变化,并最终遵循着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 对此,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 “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 同时,这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 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 “在这里,成功和失败同时导致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最大规模的剥夺。 在这里,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 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 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 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 但是,这种剥夺在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内,以对立的形态表现出来,即社会财产为少数人所占有; 而信用使这少数人越来越具有冒险家的性质。 ……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 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 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 它所以会被强化,是因为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这种人办起事来和那种亲自执行职能、小心谨慎地权衡其私人资本的界限的所有者完全不同。 这不过表明: 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性质基础上的资本增殖,只容许现实的自由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限度,因而,它事实上为生产造成了一种内在的但不断被信用制度打破的束缚和限制。 因此,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 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发展到一定的高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使命。 同时,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因而加强了旧生产方式解体的各种要素。” 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对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马克思是从两个层面上来进行分析的。 首先,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这是因为,在资本两权合一的情况下,资本的使用者必须是资本的所有者,他如果不是资本的所有者,就不能得到资本的使用权。 因此,对资本使用权的大小,即能够实际使用资本的多少,直接受到资本所有权大小的限制。 这样,对资本使用规模的大小始终受到自己所具有的资本规模大小的制约。 由于对资本的使用不能突破自有资本的局限,当然在资本使用上也就难以适应现代生产发展的要求。 从社会的角度看,这实际上就是资本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而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正是突破了资本所有权对使用权的限制,使实际掌握的资本使用权可以不受所有权的局限,即资本的使用权并非一定要由资本的所有者来行使。 这一突破使资本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生产规模的扩大不再受自有资本量的限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并且,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导致的非资本所有者掌握资本的使用权,又使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职业经理和企业家掌握资本的使用权和对资本的实际运用,彻底改变了私人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使企业能够在一种全新的现代模式下运行,从而推动着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其次,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又使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矛盾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一方面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所表现出的资本的社会化,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从而也与私人企业相对立,实现了作为私人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生产方式内在的矛盾,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在新的条件下相对立,使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成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的过渡点,即由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替代旧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已经出现了。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封建地租就是封建经济关系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体现。 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体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地租有着与封建地租不同的特点。 因此,有必要对地租的发展历史作一个简要的回顾。 地租作为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它的存在需要有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存在,没有生产的剩余,就不存在地租。 第二,必须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土地的两权没有分离的情况下,不存在土地的使用者向土地的所有者缴纳地租的问题。 从地租存在的这两个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是地租存在的生产力基础,即社会生产力必须发展到有生产剩余以后才会产生地租; 第二个条件是地租存在的经济关系的基础,即地租是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以后才出现的。 我们下面重点分析的是地租存在的经济关系方面问题。 在原始社会中,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还没有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 另一方面,由于还没有形成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因此,在这两个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当然也就不存在地租。 在奴隶社会,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已经出现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但仍然不存在地租关系。 这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还没有分离,这两权是直接归奴隶主占有的,奴隶在奴隶主的土地上进行劳动,所获得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直接被奴隶主占有,奴隶没有归自己私有的剩余产品,也就没有支付地租的问题。 因此,在奴隶社会中也是不存在地租的。 地租是从封建社会开始的。 在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始分离,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把土地租给佃农使用,佃农直接以全部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作为地租交给地主。 因此,在地主和佃农的关系中,地主掌握的是土地的所有权,佃农掌握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佃农把全部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都交给地主,地租也就成为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唯一形式。 封建地租所反映的这一经济关系,是地主与佃农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由于地主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而佃农的生产活动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为前提的,因此,佃农对土地的这种依赖关系,形成了佃农对地主的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正是以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条件的封建经济关系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一经济关系,使佃农必须把全部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都作为地租交给地主。 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流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货币化,地租也从劳役地租、产品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 货币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最后形式,也是它的解体形式。 货币地租不仅瓦解了自然经济,而且也瓦解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 货币地租使地主与佃农的传统关系转化为单纯的货币关系。 这样,直接生产者就在性质上变成了单纯的租地农民,从而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某些租地农民自己又雇工剥削,成为佃富农,并进一步发展为农业资本家。 另一方面,为取得货币而被雇佣的劳动者阶级也随之形成。 这就促使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封建地租也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是分离的,但它有着与封建土地关系不同的特点。 首先,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是和发达的商品经济结合在一起的,因而这种分离已经成为一种单纯的货币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不存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地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不存在封建地租中所包含的超经济关系,而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 其次,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者不是和雇佣劳动者发生直接的关系,而是和租地资本家发生直接的关系。 先由租地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借土地,再由租地资本家去雇佣劳动者。 因此,这时的地租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地租已经不再是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唯一形式,而是变为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 因为租地资本家之所以要租借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得到利润。 这样,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因而地租本身的实体也是一种利润(超额利润)。 所以,资本主义地租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土地所有者、租地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雇佣工人不再依附于土地,从而也不再依附于土地所有者,他们和租地资本家之间是自由的雇佣关系。 租地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是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纯经济的关系。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得固定的收益,如何经营土地已经不是土地所有者的事情。 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占有土地这一自然资源成为其得到收益的源泉。 租地资本家为取得利润而向土地所有者租借土地,并以土地为基本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他以一个商品生产者从对土地的经营中取得利润。 雇佣劳动者为取得工资而把劳动力出卖给租地资本家,并通过租地资本家来实现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结合,进行现实的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价值和剩余价值。 由于生产的产品是归租地资本家所有的,因而包含在产品中的利润也就归租地资本家所有,租地资本家再把利润中的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 这就形成了土地所有者和租地资本家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条件,共同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又使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形式和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资本主义的农场制度取代了封建地主与佃农的生产方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资本主义农场制度的确立,是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彻底分离为前提的。 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彻底分离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土地所有者只是单纯地掌握土地的所有权,农业资本家以取得土地实际使用权为条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具体的农业生产。 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这一特点,使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体现为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工人三大阶级的关系。 这三大阶级具体是通过农场制度来发生彼此之间的联系的。 这一制度使资本主义农业生产跨入了企业化的轨道。 农场是一个生产实体,是一个企业,经营这一企业的是农业资本家。 因此,农业资本家在农业生产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一方面他通过与土地所有者发生关系,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另一方面,他与雇佣工人发生关系,取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取得了这两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再加上他自己拥有的资本要素,就能够以企业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农场制度由此而确立。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就是建立在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 具体表现为:

第14章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6)

①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生; ②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股份制度的产生; ③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场制度的产生。 4.两权分离制度与分配制度 以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 因此,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是理解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依据。 如前所述,各种收入的源泉是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即V+M。 其中V是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在流通领域购买劳动力商品时支付的。 对资本来说,这部分是它生产成本的构成内容之一,因而要在新创造的价值中予以扣除。 对劳动者来说,V是他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报酬,是从新创造的价值中分得的一份。 但对资本来说,V只是它对生产成本的补偿。 在资本看来,劳动力只是它购买的一种生产要素,与它购买的其他生产要素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因而也是没有权力参与对剩余价值M分配的。 只有资本才有权参与对剩余价值M的分配。 既然分配的对象是剩余价值,当然必须是以剩余价值的创造为前提。 总是先有价值的创造,然后才有价值可供分配。 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之所以采取各种收入的形式,是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决定的。 这种所有权虽然并不创造价值,但却具有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的索取权或分配权。 这就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关系与分配关系的内在联系,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所有权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 所有权关系决定了生产活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和关系,由此也决定了生产活动中的利益关系。 因为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在生产活动中总是处于主导地位,他能够决定对利益的分配关系。 所以,不同的所有权关系必然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关系。 考察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的所有权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分配关系,清晰地反映了这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这一意义上说,分配关系在本质上和所有权关系是同一的,它是所有权关系的一个方面,是所有权关系的反面。 二是所有权关系由分配关系来实现。 所有权关系反映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关系,这种关系最终要能够在经济利益上体现出来才有实际意义。 而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是要通过分配关系来实现的。 没有一定的分配关系,所有权关系在经济利益上就无法实现,改变了分配关系,也就等于改变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 例如,资本的所有权是由利息来实现的,土地的所有权是由地租来实现的。 贷出的资本如果得不到利息,出租的土地如果得不到地租,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对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 分配关系与所有权关系的这种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实际内容。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是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这一分离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点,同时也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 因此,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是分析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基本依据。 (1)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工资与利润。 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以此为前提形成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 由于劳动力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中的,因而劳动力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劳动者的。 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实际上是出卖一定时期内的劳动力使用权。 资本购买劳动力商品,也是购买一定时期内的劳动力的使用权。 当劳动力商品买卖关系一旦成立,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就相分离了。 当资本获得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并把它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就可以进行资本主义的生产。 由于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的特殊性,即它能够创造出比自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从而成为全部新价值(V+M)的源泉。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决定了劳动者是为资本而生产的,因而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全部新价值都是归资本所有,由资本所支配。 这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使得劳动者在全部新创造的价值中只能得到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V这部分价值。 而新价值中的M部分则由资本占有,表现为企业的利润。 这是从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来看的对于新创造的价值(V+M)的分配关系。 即由于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劳动者凭借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了自身的价值,资本家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并凭借对劳动力使用权的占有,取得了利润。 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下的这一分配制度,是符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基本分配关系的。 因为它反映了资本所有者对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索取权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要求。 同时,这一分配制度也是符合商品经济原则的,因为它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过程中,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是符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因而是符合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 因此,只是从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来看,是不能反映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的,在流通领域它体现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 只有把劳动力的买卖关系放到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中,并进一步转化为雇佣劳动制度,才能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才能看到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V+M)分为工资与利润所体现的资本与劳动的经济关系。 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反映了资本购买了劳动力商品的关系,资本得到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以后,进行资本主义的生产,并由此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利润,因而与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相联系产生的工资与利润的分配形式,体现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 也就是说,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首先反映的是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劳动者是生产的主体,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而对劳动力商品的购买者是资本,因此,这一关系反映的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 而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反映的是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与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或者说,工资与利润的关系是反映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而利润分配所表现出的各种收入形式,反映的是各种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2)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利息与企业利润。 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最典型的是表现为生息资本。 生息资本是资本的所有者为了取得利息把资本的使用权暂时地让渡给职能资本家的货币资本。 这种让渡使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只是掌握了资本的所有权,资本的使用权由职能资本家掌握。 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生产社会化对资本社会化提出的客观要求,因而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 资本的两权分离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在此前已做了分析。 但如何使这一分离能够在社会范围内发展,则需要有相应的分配制度给予保证。 因此,和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相联系,在分配领域中就出现了利息与企业利润两种收入形式。 利息这一形式是与资本所有权相联系的,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当职能资本家为进行生产而需要货币资本,但自己又无法提供时,就要从社会范围得到资本,通过使用别人的资本来实现自己的生产目的。 当然,他不能无代价地使用别人的资本,他为使用别人的资本而付出的代价就是要向资本的所有者支付利息。 他之所以愿意向资本所有者支付利息,是因为他从资本所有者那里得到了一定时期的货币资本的使用权,这种货币资本的使用权具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它能够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在于它转化为资本以后能够生产利润。 这时,资本采取了双重的职能,作为所有权资本它能够产生利息,作为使用权资本它能够生产利润。 利息是职能资本家支付给资本所有者的,因此,它反映的是职能资本家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这一关系就其实际内容来说,就是对使用这一资本而取得的利润进行的分配关系。 如果职能资本家是使用自己的资本进行生产,那么,生产所取得的利润当然是归职能资本家所有。 但是,现在职能资本家是使用了别人的资本而进行生产的,因而所取得的利润就不能由职能资本家独占了,他必须把因此而取得的利润的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 支付利息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企业利润。 由此,职能资本家在生产活动中取得的全部利润,即平均利润,就分解为利息和企业利润两部分。 利息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资本所有者来说,他取得利息与生产和流通没有任何的关系,利息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产物,表现为资本自身能够产生的一个增殖额。 并且,在数量上利息也只是表现为与企业利润的对立,即它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利息与企业利润的这一关系,使得利息只是与资本使用者的企业利润有关,而与雇佣劳动变得毫无关系了,因为从现象上再也看不出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了。 其实,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利息与企业利润形式的出现,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只是这一本质在生息资本中不再纯粹地表现出来了。 因为生息资本的运动只是表现为G——G′。 但是,这并不是资本运动的全部,资本的全部运动是包含了产业资本运动的内容。 只要从资本的全部运动来看,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 生息资本的加入。 加入生息资本以后的资本运动公式与原来的职能资本运动公式相比较,货币资本表现为双重的支出和双重的回流。 双重支出是指首先是作为生息资本的支出,即第一个G的支出,再作为职能资本的支出,即第二个G的支出。 双重回流是指首先是作为职能资本的回流,即在职能资本中W′——G′的回流,这里的G′=G+平均利润。 再作为生息资本的回流,即在生息资本中G——G′的回流,这里的G′=G+利息。

第15章 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制度(7)

生息资本的出现,使资本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从分配领域来看,收入形式也多样化了。 资本收入不再只是以利润的形式出现,而是与资本产权的不同内容相联系,以不同的收入形式出现。 所有权资本的收入形式是利息,使用权资本的收入形式是企业利润。 这就证实了产权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一般原理,产权关系越复杂,收入分配的形式也就越多样化。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地租与企业利润。 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条件,这一点在农业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与其他的生产要素具有不同的特点。 其一,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源,因而是稀缺的、有限的。 这无论是对一个国家还是整个世界都是如此。 其二,土地是不可移动的,因而具有固定性。 任何一块土地都有固定的地理位置,这种位置是不能移动的,要解决经济活动中由于土地位置不同而造成的问题,要靠交通运输来解决。 其三,土地是具有不同质量的,因而是有差异的。 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质量差异、地域差异、气候差异,这些差异会造成土地不同的自然力。 土地资源具有的这些自然特性,形成了土地的不同自然力。 当土地的这种自然力与劳动力结合时,就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 由于这一生产力是与土地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因而是以土地的自然力为条件的劳动生产力,或者说,是劳动的自然生产力。 因此,同样的劳动与不同的土地相结合,就会有不同的生产力。 这是由土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生产力的差别,是任何社会条件下都存在的。 由土地的自然力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生产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又会使土地产品作为商品带来超额利润。 这种超额利润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在农业的劳动生产力低于工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农产品价值大于生产价格,从中可以得到一个超额利润; 二是在农业内部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从中又可以得到一个超额利润。 如果是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的情况下,这种超额利润就由土地的所有者占有,因而也就不会有地租的问题。 地租的产生是与土地的两权分离为前提的。 土地私有制度是资本主义与其他私有制社会的共同点,但资本主义的土地制度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土地的两权是分离的,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且,这一分离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大量的土地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手中,但他们自己又不经营农业,而是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这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要在经济上实现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必须得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它是由农业资本家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 所以,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 农业资本家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投资于农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并且,要能够得到大致相当于平均利润率的水平。 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也由于土地级差生产力的原因,经营农业除了能够得到平均利润以外,还能够稳定地得到超额利润。 正因为这部分超额利润是与土地的自然力相联系的,所以,应该归土地所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应该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 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得到的是地租,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是企业利润。 这就使农业资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到的全部利润,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两部分。 所以,农业资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两部分,是与土地的两权分离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对农业利润的分配制度,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别属于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农业利润也就分别以地租和企业利润的形式属于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 在资本主义土地制度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农业资本来说,有着与其他产业资本运动不同的经济关系。 农业资本家首先是与土地所有者发生经济关系,即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赁土地,以这种租赁关系为条件实现土地的两权分离。 因此,土地的两权分离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农业资本家得到土地使用权以后,投资于土地,并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农业生产。 这时,农业工人是与农业资本家发生关系,而不是与土地所有者发生关系。 这一关系决定了农业工人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既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 土地所有者与农业的直接生产者彼此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由此形成了资本主义土地制度与封建土地制度的本质区别。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现实中,地租又有不同的形式,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地租之所以有不同的形式,原因不是在于土地所有权,而是与土地具有的特点相联系的。 ①土地级差生产力——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是与土地的级差生产力相联系的,它的实体是投在优等土地上的资本相对于投到劣等土地上具有的级差超额利润。 土地所有权又把这种级差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由于土地本身具有的地理位置和自然丰度存在的差别,这两个条件与农业资本无关,而是直接与土地的级差生产力相联系的。 从土地的地理位置来看,距离市场越近,投入于运输方面的劳动就越少,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也就相应减少,从而产品的个别价值就低于市场价值,在此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够得到超额利润。 所以,对土地的开发总是从距离较近的地方向较远的地方推进。 从土地的丰度来看,土壤肥沃程度较好的土地在投入同样劳动的情况下,其产量要比土壤肥沃程度较差的土地高,这样,单位产品中所耗费的劳动量也就相对较少,其个别价值同样低于市场价值。 因此,在自然丰度较高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能够得到超额利润。 超额利润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个经济范畴,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与一般的超额利润一样,都是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结果,表现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结果。 而个别价值或个别生产价格之所以较低,是因为生产者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力,从而使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形成了一个差额。 但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与一般的超额利润又有区别: 其一,农业中的超额利润是由于生产者占有较优的土地自然生产力,一般的超额利润是由于生产者具有较高的社会生产力。 其二,农业中土地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当时最劣等级的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决定的,一般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当时不同生产力生产产品的不同个别价值的平均数来决定的。 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与一般超额利润的这些区别,是与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具有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生产者只要占有了优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这种超额利润也就具有了垄断性。 并且,由于土地的有限性,这种源于土地自然力的超额利润又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由土地的自然力形成的超额利润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它的产生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因而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产生超额利润的原因,不管是否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也就存在。 但是,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却使这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这是因为,如果这部分超额利润不转化为地租,实际上也就是否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就无法实现。 现在土地所有者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必须要求农业资本家支付地租,而农业资本家把这部分超额利润以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以后,他仍然可以得到相当于平均利润的收入,从而使他继续把资本留在农业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支付地租为前提,继续得到土地的使用权。 ②土地私有权——绝对地租。 级差地租是由土地的自然生产力产生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它是经营除劣等土地以外的土地才缴纳的地租。 但是,在存在着土地私有权的条件下,取得任何土地(包括劣等土地)的使用权都必须缴纳地租,这一性质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与土地的自然生产力产生的超额利润无关,它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因为在存在土地私有权的情况下,如果资本使用土地不提供绝对地租,就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说,如果不提供地租就能够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对土地私有权的否定。 形成绝对地租的实体也是超额利润,但这一超额利润与形成级差地租的超额利润不同,它是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其他产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因而农产品价值大于其他产业部门的产品价值,由此使农产品价值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大于平均利润,这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就是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 无论是级差地租还是绝对地租,尽管它们形成的实体不同,但都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产物。 土地所有者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要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回报,即要能够取得地租。 土地的使用者要能够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其条件是必须要向土地的所有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即要支付地租。 因此,土地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生产要素,它的两权分离使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也相应地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两部分。 土地的所有权者取得地租,土地的使用权者得到企业利润。 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产权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利益分配制度,而正是这一分配制度,即农业中的剩余价值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这两部分,才使资本主义的土地产权制度能够在现实中顺利运行。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1页。 ②同上书,472页。 ③同上书,第472-47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1页。 ⑤同上。 ⑥同上书,第492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4页。 ⑨同上书,497页。

第16章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1)

在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无论是具体内容、涉及的范围,还是在理论深度上都不及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特征所做的分析那样深入。 这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没有成为一种现实制度的条件下进行的。 因而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并不是对现实经济制度的总结和概括,而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过程中,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对立物提出来的。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是一种理论的预见。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科学批判和对客观经济规律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的,所以,是科学的预见。 一、马恩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特征是财产公有制度(这里的财产是指生产资料,而不是指个人消费资料)。 这是他们在科学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基础上,对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征提出的基本的思想。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具体采取什么形式,关于这些方面的论述,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思想的基本内容。 1.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性质 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应该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应该具有什么基本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具体是从以下几方面来论述的。 第一,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基础。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产生是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发展对自身否定的结果。 马克思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分析得出这一结论的。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运行,会在以下两个方面创造出对自身否定的条件。 一是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创造了否定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的物质条件,因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性质与财产的私有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二是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创造了否定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的阶级条件,因为无产阶级作为与资产阶级对立的阶级,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 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造就了走向自我否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所以,以财产公有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马克思指出: “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 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 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 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和无产阶级取得政权。 前者是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物质条件,后者是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政治条件。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 财产公有制度并不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因为在原始社会也存在财产公有制度。 但是,这种财产公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极其落后的基础上的,因而它与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财产公有制度是不同质的。 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财产公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是现代财产公有制度。 这种财产公有制度会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或不同的实现方式。 第二,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采取的形式。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社会公有制度,即由全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共同占有财产。 劳动者共同占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内涵,也是区别于私有制的一个主要标志。 在这里,作为劳动者共同占有财产是以社会的名义来实现的。 所以,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就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者个人只有作为社会这一整体中的一员才是财产的所有者。 因此,尽管在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都是所有者,但这种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必须是以劳动者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第三,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内容特征。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度。 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统一的,在这中间不存在任何的中介,这样才能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劳动者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进行劳动,并共同占有劳动的成果,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般特征。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基本思想,可以把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由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公有制度。 这一财产公有制度能够消除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的一切弊端,因而是一种具有高效率的财产制度。 但是,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具有的特征,是一种理论预见,而不是对现实社会主义存在的财产公有制度的一种概括。 所以,这一财产公有制度能否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必须依据客观实际的情况,由实践来做出回答。 也正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是一种理论预见,所以,当实践中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或建立这一财产公有制度的前提条件不充分的时候,在现实的社会主义中建立的财产公有制度,就不可能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所预见的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完全相同。 在现实的社会主义中,究竟应该建立怎样的财产公有制度,这既要遵循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基本思想,又不能照搬马克思的设想,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探索中建立与社会主义实际条件相符合的财产公有制度。 这样,才能使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更符合实际,具有更高效率。 2.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形式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采取什么实现形式,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由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是一种理论预见,因而对于这种财产公有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也只能是一种原则性的理论设想。 马克思根据当时对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具体历史条件的分析,认为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无产阶级应该首先根据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把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 “无产阶级将夺取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①即在革命胜利以后,无产阶级在所有制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是把资产阶级掌握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建立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 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的观点②。 可以认为,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最先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形式。 因为,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是剥夺资产阶级掌握的生产资料,建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 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真正代表,因而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必然表现为国家占有生产资料。 因此,无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客观性,只要无产阶级国家性质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的形式就是国家所有制。 但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社会公有制度,而并不是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马克思指出: “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③如何把握马克思这里说的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占有财产是第一个行动,也是最后一个行动的涵义,关键是要准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国家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时候,把国家正在走向消亡作为是社会主义在上层建筑方面的一个基本特征。 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社会中,“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④国家是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形式,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以后,国家的职能也就趋向消亡。 国家消亡了,当然也就不存在国家所有制。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最先采取的形式,但不是社会主义真正建立以后的公有制度采取的形式。 显然,从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马克思把国家的消亡过程看得过于简单,对国家存在的长期性预见不足,因而这也就决定了他把国家所有制也只看作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过渡时期,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最先采取的国家所有制在实现形式上并不一定采取国家直接经营的方式。 这种国家所有制具体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要根据生产力的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来决定。 恩格斯在晚年把租赁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恩格斯把租赁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关键是要解决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问题。 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如果不具备由国家来直接经营的条件,那么,就必须把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 国家是否能够做到把生产资料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呢,这显然是做不到的。 因为如果国家无代价地把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要保证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能够得到实现,就不能无代价地把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就必须收取租金。 这样,国家所有制就采取了租赁制的实现形式。 恩格斯指出: “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和全部工业……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 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 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也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⑤把属于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出租给个人或集体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个人或集体收取租金,这就是恩格斯设想的把租赁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过渡时期,国家所有制以租赁制作为实现形式,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实现形式上的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具体设想。 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已经认识到,国家所有制建立以后,要使这种所有制形式能够有效地运行,还必须解决好它的实现形式问题,采用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必须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 正是根据这样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都把合作社生产经营作为一种主要形式。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向完全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时期,一方面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制,但这种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合作社生产经营。 恩格斯指出: “在向完全共产主义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⑥“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 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⑦把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经营,这只是国家所有制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采取的实现形式的问题,并不影响国家所有制的性质。 对此,恩格斯强调指出: “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⑧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暗含了马恩的一个重要思想,这就是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方式。 如果说一种所有制的性质是单一的,那么它的实现形式则是多样化的,而且不同的实现形式又是和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联系在一起的。 这一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中的重要构成内容。 二、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基本思想 当社会主义制度成为一种现实开始了它的实践以后,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就不再是停留在理论设想上了,而是在实践中需要解决好的现实问题。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以实践为基础的。 通过实践,列宁对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有了明显的变化,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想。 1.关于国家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认识基本上是和马克思、恩格斯一致的,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全体劳动者平等地成为国家的雇员,并从国家那里平等地领取报酬。 这一思想在十月革命前写的《国家与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列宁指出: “计算和监督,——这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 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雇佣的职员。 其他公民都成了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 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正确遵守劳动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劳动,同等地领取报酬。” “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的工厂”。 在国家所有制问题上,列宁的看法与马克思、恩格斯不同的地方在于,列宁认为不仅在过渡时期需要实行国家所有制,而且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需要保留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将存在一个很长的时期。 这是因为,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国家不会迅速消亡。 在社会主义阶段,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的平等与分配的平等。 国家消亡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到了完全共产主义阶段,这一过程才会终结。 也就是说,列宁始终是把国家所有制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只要国家存在,国家所有制也就存在。 只有到了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国家才会完全消亡,国家所有制也才会消失。

第17章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2)

列宁在这里论述的国家所有制,其基本特征不仅是国家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国家对经济实行直接的管理,国家通过计划来集中组织生产和分配。 这样的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因为在全体工人和农民掌握政权的条件下,国家政权是真正代表广大工人和农民利益的。 从这一意义说,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 并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所有制与社会公有制也是一致的。 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下,国家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社会占有在实际上是通过国家占有这一形式来实现的。 只要在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国家所有制也就是社会所有制。 当国家消亡的时候,国家所有制也就发展为社会所有制的更高级的形式。 因此,不能认为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和归社会所有是不一致的。 列宁对国家所有制的论述明确地反映了他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思想。 第一,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通过剥夺地主的土地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建立财产公有制度,这种财产公有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实行国家所有制。 由于国家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国家所有制也将存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 第二,只要在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国家所有制这一形式是具有客观性的,它同时也是全民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所以,在列宁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国家所有制的问题上。 2.关于合作经济的基本思想 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除了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形式。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列宁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的。 这种认识上的深化,集中体现在新经济政策期间,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上。 在新经济政策期间实行的合作社经济,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生产资料是归农民私有的,即在合作经济中,不否定农民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 第二,先是从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然后再逐步推进到生产领域的联合,这种方法农民易于接受; 第三,在合作经济中,家庭是基本的经营单位,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这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 第四,合作经济的组织不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而是自愿的方式,通过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来吸引他们参加。 对于具有以上基本特征的合作经济,究竟怎样来认定它的基本经济性质。 开始的时候,列宁认为,合作经济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 列宁在1921年4月的《论粮食税》中指出: “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但它却不那样简单,不那样明显和一目了然,而比较复杂,因此它使我国政权在实践上遇到的困难更多。 小商品生产合作社(这里所说的不是工人合作社,而是在小农国家中占优势的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必然会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关系,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把小资本家提到首位,给他们最大的利益。 既然小业主占优势,既然有交换的可能和必要,那么事情也只能是这样。 在俄国目前情况下,合作社有自由,有权利,就等于资本主义有自由,有权利。 无视这一明显的真理,便是干蠢事或犯罪。 但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社’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不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正因为如此,所以目前它对我们是有利的,有好处的,当然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 既然粮食税意味着可以自由出卖剩下的(纳税以后的)余粮,那么我们就必须竭力设法把资本主义的这种发展(因为买卖自由、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纳入合作社资本主义的轨道。 从便于计算、监督、监察以及便于推行国家(这里指苏维埃国家)和资本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来说,合作制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 我们把国家资本主义的两种形式——租让和合作社比较一下。 租让的基础是大机器工业,合作社的基础则是手工的、部分甚至是宗法式下的生产。 租让在每一份租让合同中,只关系到一个资本家,或者一个公司,一个辛迪加,一个卡特儿,一个托拉斯。 合作社则包括成千上万、甚至千百万个小业主。” 在这一时期,列宁之所以把合作社看作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是因为,首先,列宁认为由小生产者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因为在这样的合作社经济中,有买卖自由、贸易自由,而买卖自由、贸易自由,列宁认为就是资本主义。 其次,列宁又认为,“合作社”资本主义与私人资本主义不同,因为合作社便于国家计算、监督、监察,便于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合作,因此是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 这就是列宁在当时把合作社经济定位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基本依据。 列宁把合作社看作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除了上述的依据以外,更重要的是,列宁把合作社看作是小生产向社会主义大生产过渡的一种重要形式。 列宁认为: “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营商业有利,有好处,不仅是由于上述一些原因,而且是由于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以至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又是一大优点。 ……由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则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就是说,是比较复杂的过渡,但是它一旦获得成功,却能包括比较广大的居民群众,却能把根深蒂固的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固地反抗一切‘革新’的那些关系彻底铲除。 ……合作制政策一旦获得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比较容易在相当时期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从列宁的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实际上列宁已经意识到,要使小生产过渡到大生产,合作社这一形式是必然的选择,因为事实上不可能把小生产、小经济一下子变为大生产和社会主义经济。 因此,实行合作社并不是倒退,而是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 随着实践的发展,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这集中反映在对合作社性质在认识上的改变。 1923年1月,在《论合作社》中,列宁指出: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 “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 同样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现实中,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连接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出现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 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 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 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 ……由于我们国家制度的特点,合作社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如果把租让(顺便说一句,租让在我国并未得到多大的发展)单独划开,那么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 ……现在我们有理由说,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只有上述一点‘小小的’例外)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 这种根本的改变表现在: 从前我们是把重心放在而且也应该放在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等等方面,而现在重心改变了,转到和平的‘文化’组织工作上去了。 ……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 列宁的这些论述,特别强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取得胜利的条件下,合作社具有的特殊的性质。 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必须要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国家的性质联系在一起。 列宁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一点,是为了突出在苏维埃现实条件下,实行合作社对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巨大意义。 也就是说,不要因为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有问题,而影响到在实践中实行这一制度。 列宁关于合作社的思想拓宽了他对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的认识,或者说,对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认识。 只要是基本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主要是指土地是公有的,只要是在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并与完全的社会主义企业相联系的时候,那么,这样组织起来的私人企业也就是合作企业,也就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在这里,列宁至少不再把国有企业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形式,社会主义的企业是可以包括多种形式的。 这就是列宁把合作社认为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发展到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认识过程。 列宁的这一观点,其意义并不只限于解决了一个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问题,而是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能只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结论出发来认识问题,应该从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出发来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思想。 三、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学说 由于列宁经历的社会主义实践时间较短,从而没有能够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和研究。 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采取什么形式,如何进行运行等一系列问题,只能由以后的社会主义实践者来加以解决。 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于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与当时苏联的社会实际相适应的、具有典型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使这一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运行。 在实践中,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在理论上提出了重要的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这样两方面的内容。 1.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形式的思想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在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斯大林从理论上概括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斯大林指出: “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 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 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 在集体农庄这种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 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 斯大林认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中,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并不具备把一切生产资料都转归社会所有的条件,对于分散的、人数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不能剥夺他们的生产资料,而应该逐步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中和集体农庄中。 因此,在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中建立的社会主义,必然存在着两种公有制形式。 明确地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是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尽管从今天来看,这一思想本身还存在着某些缺陷,但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着全民和集体两种基本形式的客观性。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存在着两种公有制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思想,使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更加符合实际。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是财产公有制度,但财产公有制度的形式不是单一的,在现实社会主义的条件下,还不可能做到全部的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建立单一的国家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斯大林指出: “集体农庄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财产,所以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像处理资本主义财产那样来处理它。 无论如何不能因为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全民的财产,就说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财产。”斯大林的这一思想,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作为一种固定的模式和认识确定下来。 在理论上,人们不再局限于只是把全民所有制才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在实践上,人们不再担心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财产被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同样具有很好的发展前途。 可以说,斯大林的这一思想,奠定了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两种公有制的基本模式。 更具有意义的是,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存在两种公有制的思想,又为他论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有其客观性提供了制度上的理论依据。 斯大林在继承了列宁关于要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方式来建立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之间经济联系基本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在社会主义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与存在两种公有制有着内在的联系。 斯大林指出,由于存在着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 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他们所需要的商品。 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 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三十来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转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 当然,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 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

第18章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3)

正是由于斯大林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上论证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存在的客观性,从而实现了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发展。 在这中间,不能不看到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的思想在其中的重要贡献。 对于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斯大林的认识与列宁的思想是基本一致的。 斯大林着重强调的是在国家存在的时候,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是具有必然性的。 斯大林认为,在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也就是归国家所有,因为在这时候,国家是全民的代表。 因此,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就是收归国有,可以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 但是,斯大林并不认为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是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而是原始的国有化形式。 这是因为,“当国家还存在的时候,转归国家所有,无疑的是最容易理解的原始的国有化形式。 但国家并不是永世长存的。 随着社会主义的活动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的扩大,国家将日渐消亡,因而把个别人的财产和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当然也就会消失。 国家一定消亡,而社会是一定留存下来的。 因此,作为全民财产的继承者的,已经不是将要消亡的国家,而是以中央经济领导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本身”。 2.关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思想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但是,斯大林又认为,这只是现阶段的情况,把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方向。 斯大林指出: “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将是实际的和有决定意义的办法。”从斯大林的这一思想来看,他对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形式的认识在理论上是存在着矛盾的。 一方面他认为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在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并以此为依据来分析和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具有的其他特征。 实践证明,这些看法和思想是正确的。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形式,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公有制形式,它本身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是不一致的,因此,只有把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方向。 这一思想是导致在实践中总是急于要实现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源。 实践证明,这一思想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把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应该具有的条件看得过于简单,认为只要国家采取措施,只要靠主观上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 这是在经济制度层面上对社会主义经济特征认识不足的表现。 在集体所有制如何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的问题上,斯大林的思想也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他批判了那种主张把集体农庄的财产收归国有的观点,斯大林说道: “有些同志以为,应该依照从前处理资本主义财产的例子,干脆把集体农庄财产收归国有,宣布它是全民的财产。 这个建议是完全不正确的,是绝对不能采纳的。”斯大林认为,把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这并不是唯一的或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而是原始的国有化形式。 特别是对集体农庄的财产,绝对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来实现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发展。 另一方面,斯大林也不主张把拖拉机站这样的机器设备和土地等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 斯大林在对萨宁娜和文热尔两位同志建议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的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 “那么要求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使集体农庄遭受巨大损失,使集体农庄破产,破坏农业的机械化,减低集体农庄生产的速度。 由此可得出结论说,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建议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就是向落后方面倒退一步,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转。”斯大林这一思想的实质是,他认为不应该让集体农庄拥有自己的大型生产资料,如土地、机器拖拉机之类的生产资料。 因为一旦集体农庄拥有了这些基本的生产资料,就会产生许多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结果。 对此,斯大林指出: “第一,结果就会是集体农庄成了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换句话说,它们就会处于我国无论哪一个企业都没有的特殊地位,因为大家知道,在我国,甚至国有化的企业也不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 ……第二,结果就会是扩大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因为巨量的农业生产工具会投进商品流通的范围。 ……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能不能使我们向共产主义推进呢?说它只会阻碍我们向共产主义前进,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斯大林所主张的是通过缩小商品流通的范围,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集体农庄的产品纳入到全民计划的总系统中,用这样的办法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 斯大林认为: “问题在于,这种产品的大部分,即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进入市场,从而列入商品流通系统。 正是这种情况现在阻碍着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 所以正应该从这一方面展开工作,来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纳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之间的产品交换系统。 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 ……这样的制度既缩小着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就使社会主义易于过渡到共产主义。 此外,它使我们有可能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即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纳入全民计划的总系统中。”从中可以看出,斯大林是想通过不断缩小和限制集体农庄拥有的财产,包括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的产品,来实现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 也可以说,是想通过不断缩小和限制商品活动的范围,把集体农庄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系统中去。 斯大林在这一问题上反映的在认识上的二重性,是与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问题上认识的不彻底性相联系的,也是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认识的不彻底性相联系的。 所有这些思想的综合,反映了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既有重要的发展和贡献,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斯大林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把全民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要不断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这些观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实践的指导理论,对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这些思想和理论也被人们称之为斯大林的“所有制教条”。 四、中国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探索和发展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后,一直到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前,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在理论上基本是受斯大林的观点支配的。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观点在我国的实践中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 第一,把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城市工业和经济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农业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并把它作为一种固定的模式肯定下来。 第二,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唯一的实行形式,同时也把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唯一经营方式。 第三,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公有化程度比较低的一种公有制,并把不断提高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和最终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 尽管在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框架上主要是受斯大林观点的影响,但在实践中,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问题也提出了不少符合实际的新的思想。 1.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思想 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走怎样的道路,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建立财产公有制度,这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实践中提出了以下的思想。 第一,毛泽东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可以用和平赎买的方式来建立社会主义的财产公有制度。 以毛泽东这一思想为指导,中国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方式来建立财产公有制度的。 毛泽东指出: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 我们所以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 ……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所用的方法是和平的方法。 对于这种方法,过去在共产党内和共产党外,都有许多人表示怀疑。 但是从去年夏季以来,由于农村中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和最近几个月以来城市中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他们的疑问已经大体解决了。 在我国的条件下,用和平的方法,即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不但可以改变个体的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而且可以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为社会主义所有制。 过去几个月来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大大超过了人民的意料。 过去有些人怕社会主义这一关难过,现在看来,这一关也还是容易过的。”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和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实践,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建立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道路。 第二,毛泽东虽然也认为,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但在怎样过渡的问题上,毛泽东更符合实际。 毛泽东特别批评了那些急于搞过渡的想法和做法,尤其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毛泽东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更具有现实性。 毛泽东指出: “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要不要有一个发展过程?是不是公社一成立,马上就有了完全的公社所有制,马上就可以消灭生产队的所有制呢?我这里说的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即管理区,总之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现在有许多人还不认识公社所有制必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有几年时间才能完成。 他们误认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 他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 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 ……这就是我们目前同农民关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毛泽东的这些看法,是在总结“大跃进”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实际上已经反映了他对这些问题在认识上的转变,这对于怎样更加符合实际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财产公有制度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应当看作是毛泽东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个发展。 第三,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财产公有制度并不是唯一的,要看到资本主义的两面性,要从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来对待资本主义。 对此,毛泽东说道: “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 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 上海的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 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 要使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 ……这叫新经济政策。 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只搞了两年退却就转为进攻,但现在社会物资还不充足。 我们保留了私营工商业职工二百五十万人(工业一百六十万,商业九十万),俄国只保留了八九万人。 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 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 ……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 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 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这实际上毛泽东已经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财产公有制度和财产私有制度是可以共存的,社会主义要消灭资本主义,但又可以搞资本主义。 这看起来是矛盾的,但从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这一点来看,又是统一的。 总之,对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可以做出这样的一个基本评价: 从基本理论观点和框架上来看,基本上没有跳出斯大林的理论观点和思想。 但是,在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途径上,在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以及如何认识集体所有制经济本身发展的问题上,在对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上,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了许多新的思想。 对中国在这一段时间里成功的进行社会主义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发展。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基本理论观点上没有根本的突破,斯大林的理论观点还基本上起着指导作用,因而尽管在实践中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发展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但整个公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几十年中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方面,始终被认为是一个不容怀疑的领域,而没有积极地探索新的形式。 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大地上全面推开的经济体制改革,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开始对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进行全面的反思。 当然,也必然涉及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传统理论。 中国对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理论探索以此为新的起点,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对财产公有制度理论的探索和发展是和改革的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并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理论也不断地向深入发展。 按照改革和发展的顺序,中国对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理论的探索和发展也清晰地呈现以下的脉络。 2.对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探索和发展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以农村经济改革为突破口的,而农村的经济改革实质上是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 所以,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就成为我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探索的先导。

第19章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4)

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发展,重点是在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上。 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认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也是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最好方式。 因而农村生产队集体经营和以生产队为基本的核算单位就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固定模式。 把生产队集体经营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唯一的实现形式的观念,在改革的实践发展中开始发生了变化。 其实,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以及在实践中的探索,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而这一探索之所以中断,其主要原因是指导思想上的问题。 因此,到了70年代后期,当“左”的指导思想得到了纠正,中国农民就以极大的勇气和创新精神,创造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1)改革后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把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经营权基本上交给农户家庭,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这一改革思路,在实践中采取的具体形式是大包干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这一改革的实质在于使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出现了三个新的特征: 一是经营权主体发生了变化。 掌握经营权的主体由原来的生产队转到了农户家庭,即从集体转到了个体。 经营主体的分散化,也就是经营权的分散化,经营权的分散化,意味着统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经营权是由不同的个体来掌握的。 这种所有权的统一性和经营权的分散性,就成为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是分配主体发生了变化。 掌握分配权的主体由原来的生产队转到了农户家庭,即从生产队分配转到了家庭分配。 分配主体的变化,意味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生产队为分配主体的情况下,农户的收入多少主要取决于生产队集体经营成果的好坏,而在家庭为分配主体的情况下,农户的收入多少主要取决于自身劳动成果的好坏。 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个体的收入主要是与自身的劳动成果挂钩,就成为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又一基本特征。 三是决策主体发生了变化。 掌握决策权的主体由原来的生产队转到了农户家庭,即从生产队决策转到了家庭决策。 决策主体的变化,使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下降,而作为集体中的个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上升。 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个体来决策,而不是由集体来决策,就成为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第三个基本特征。 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实现形式以后出现的上述三大基本特征,使我们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反映在理论认识上,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决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 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集体所有、个体(家庭)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 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应该是多样化的,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 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 实践中出现的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再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因而不能把不断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作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 集体所有制经济将长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 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以及在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认识,使公有产权理论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这一发展具体表现为对公有产权制度的认识不再停留于原来的思维模式,只是抽象地研究它的性质,不考虑它在现实中的运行问题,而是重点从存在商品经济和多元经济利益的现实条件出发,研究它的实际运行问题,从而大大提高了对公有产权理论研究的深度,实现了公有产权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2)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着多种产权关系。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运行模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看作是一种非常单纯的产权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是唯一的产权主体,其他的主体并不涉及产权关系,农民和家庭基本上是被排除在产权关系之外的。 因此,集体经济中的财产权利,即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处分权都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一个主体的手中。 对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这一认识,就成为在现实中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一模式的理论依据。 但是,对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这一理论认识,以及在这一认识下形成的集体经济运行模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不能实现经济的高效率。 因此,要提高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效率,就必须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进行改革,而这一改革所遵循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是在于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第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存在着多种产权关系。 这是因为,集体经济作为一个组织,是由众多的农民(家庭)组成的,他们是进行农业生产的主体,因而也是一个利益主体。 同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本身就是由这一组织中的成员共同所有的,所以,农民(家庭)无论从所有者角度看,还是从生产者的角度看,与集体经济组织都存在着客观上的产权关系。 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中的一个利益主体,但却被排除在产权关系之外,这就使集体经济中的产权关系被扭曲了。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对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改革,实质是要理顺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 第二,理顺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核心是理顺集体产权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认为,现代私有制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从理论上对这一运行特征进行了深入地分析。 但是,对于公有制经济是否也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运行这一问题,原有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和论述。 中国集体所有制经济运行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集体经济改革的实践已经使我们认识到,在现代经济和具有多个利益主体的条件下,集体经济的运行也必然会涉及多种财产权利关系,其中最基本的产权关系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处理好这一关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实际使用财产的主体——农民(家庭)具有怎样的财产权利。 使实际使用财产的主体——农民(家庭)也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就一定要涉及集体经济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的分离。 能够体现这种分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产权关系的基本形式,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集体经济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权和收益权由实际使用财产的农民(家庭)掌握。 这就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产权关系的基本模式。 (3)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主要由农民(家庭)掌握。 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改革的实质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相分离,这一分离不仅使农民(家庭)从不具有财产权利到拥有财产权利,而且掌握了主要的财产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产权关系变革的实质是强化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利。 按照弱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强化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利这一基本思路进行的产权关系改革,是对原有公有产权理论的突破和发展。 其突破点是: 在公有产权制度中,主要的财产权利并不一定要由公有经济组织掌握,它可以由实际使用财产的个体来掌握。 以这一理论认识为指导的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就形成了集体经济中产权关系的全新格局。 在集体经济的各种财产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分离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就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单纯地拥有所有权,不再具有经营权和收益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单纯的所有权最重要是表现为一种受益权,即通过合同形式从农民(家庭)的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一部分利益,也就是农民(家庭)上缴集体的部分。 除此之外,其他的财产权利已基本上不能支配和控制。 集体经济组织从原来掌握全部的财产权利变为一个单纯的所有者。 对于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来说,其中最重要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主要由农民(家庭)掌握。 而且,这样的产权关系格局又从法规和政策上得到了确认,成为一种固化的产权关系。 因为无论是中央的文件,还是有关的法规都明确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这种产权关系长期不变(30年不变)。 显然,产权关系的这一改革,弱化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强化了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利。 公有的财产权利(这里是指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主要的可以由个体(这里是指农民或家庭)拥有和掌握,这是对公有产权制度的一种全新认识。 为什么要把公有的财产权利主要落实在农民(家庭)手中,其依据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农民(家庭)是集体财产的实际使用者即生产者,又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这就决定了作为生产者和利益主体的农民(家庭)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他们的积极性如何,是否具有充分的动力,对于集体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已有的集体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集体经济的发展之所以缺乏高效率,根本原因是农民(家庭)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动力不充分。 而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处理好。 这种利益关系之所以没有处理好,制度因素是原有的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即农民(家庭)不拥有产权。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农民(家庭)作为生产者和利益主体,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家庭)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又保证了农民(家庭)能够得到与这种财产权利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农民(家庭)能够得到的经济利益又是他们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保持充分动力的源泉。 这是从农民(家庭)作为生产者和利益主体的角度说明为什么要掌握主要的财产权利。 其二,农民(家庭)是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的主要决策者。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可分性,即农业生产的分散进行并不会对生产的整体产生不利的影响。 相反,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这种生产的分散进行反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与此相联系,经营决策权也应该是分散的。 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这一特点,要求农民(家庭)拥有经营决策权,成为决策的主体,使生产和经营统一于一个主体。 在原有的集体经济经营模式中,经营决策权是高度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的主体却没有相应的经营决策权。 这种生产与经营决策权的分离,一方面使决策者不直接承担决策的后果,另一方面又使生产者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决策。 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生产经营的低效率。 从这一意义上说,要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效率,变集中决策为分散决策是一个关键。 要使农民(家庭)具有经营决策权,就必须保证农民(家庭)拥有财产权利,主要是经营权。 有了经营权,农民(家庭)就能够成为生产经营的决策者,有了决策权,就能够从切身经济利益出发,提高决策效率,从而使整个经济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这是从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经营决策者的角度说明为什么要掌握主要的财产权利。 (4)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变革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分配制度。 产权制度是决定利益分配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的建立,一定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分配制度,或者说,一定会形成一种分配制度来实现这一产权制度。 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从利益分配来看,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使农民(家庭)成为分配的主体。 在财产权利中,收益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谁拥有收益权,谁就能够直接拥有对生产成果的初始占有权利,进而也就能够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 在原有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中,收益权是与所有权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主体也就是收益权主体,并由所有者作为分配的主体,决定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 这种所有权与收益权统一于一个主体最主要弊端,是把直接的生产者排除在收益权之外,当然也不具有对利益的分配权。 从经济利益是经济活动的动力这一点来说,这样的产权制度失去的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动力。 所以,要革除这一弊端,必须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形成一种新的产权关系,使直接生产者拥有收益权,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 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所有权主体与分配权主体分离,这虽然在私有产权制度中已经是普遍现象,并已经形成一种规范的制度。 但是,在公有产权制度中却是一个创新。 因为在这以前,无论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还是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都没有出现过这种分离。 但是,在公有产权制度中存在着多个经济主体,并具有多元利益关系的条件下,高度集中的产权关系是与之不相适应的。 所以,从现实的经济条件出发,公有产权制度变革的趋势也是财产权利中各项权利的分离。 这种财产权利的分离,不会改变公有产权制度的性质,而是公有产权制度采取的实现形式。 在以后的分析中我们还会看到,公有经济中财产权利相分离这一原理,不仅适用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而且也适用于国有经济产权制度。

第20章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5)

集体产权制度中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以后,掌握收益权的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民(家庭)。 这就使原来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分配主体的分配制度失去了产权制度的基础,以农民(家庭)为分配主体的分配制度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的特点在于,在集体经济中,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但收益权是属于个体——农民(家庭)的; 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但财产的收益权主体,进而收益的分配主体是农民(家庭)。 这就形成了在集体经济中以个体——农民(家庭)为分配主体的新的分配制度,这一新的分配制度既是产权制度变革的结果,同时又是新的产权制度的实现。 所以,集体经济新的分配制度是新的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与新的产权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新的集体经济制度。 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在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的理论认识,有力地推动着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发展。 从现实的经济条件出发,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为目标,更深入地研究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产权理论发展的基本方向。 3.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探索和发展改革的实践证明,我国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进展是比较顺利的,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因此,对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发展也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理论。 相比之下,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和理论探索,其进展远没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那样顺利,难度要大得多。 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和探索,重点和难点是在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认识和在理论上取得的成果也是非常显著的。 (1)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新认识。 根据改革实践的发展,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理论发展主要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两权分离的理论发展。 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 这两权的统一,导致了把国家经营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唯一的模式。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两权是可以分离的理论,即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企业。 从理论上解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仅不会影响到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性质,而且是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必然采取的基本形式。 由此,国营经济的提法在理论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国有经济这一概念,因为这一概念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全民所有制经济两权分离理论的提出,以及国有经济概念的确立,为国有企业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奠定了理论基础。 因而这一成果的取得是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发展。 第二,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理论发展。 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采取国家独资的形式。 因此,在现实中,国家独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唯一存在形式。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作为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确立了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理论。 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体现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国有经济的性质,最根本的是坚持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国有经济在现实中是通过各种具体形式来实现的,实现形式是指国有经济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问题。 显然,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其实质是要解决好坚持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这两个基本问题。 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论确立以后,国有经济改革的重点转向了探索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如何根据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要求,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资产组织形式,使国有经济在更大的范围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就成为搞好国有经济的关键所在。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都可以作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只要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就能够有效地实现国有经济制度的性质。 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论的提出,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制度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不仅为难度最大的国有经济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而且也为国有经济制度改革取得新的突破奠定了基础。 因而,这是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发展。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发展。 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只包含公有制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 在这样的理论认识下,其结果是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所有制形式的制约,在实践中不断地限制、取消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公有制经济作为唯一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最终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 同时,简单化地把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在实践上以抽象的姓“社”、姓“资”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作为判断标准。 (2)关于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认识。 1997年,中共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的概括,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上的新发展。 这一理论发展的依据是: 首先,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 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本质上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顺应了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只有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 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失去了依靠力量。 其次,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是多层次、不平衡的。 根据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要求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之相适应。 不能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客观实际,人为地实行单一的所有制经济。 实践证明,无论用哪一种所有制经济去套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其结果只能是阻碍和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只有根据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实行多种不同的所有制,使所有制结构与生产力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发展是不完善、不成熟的,它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我们不能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看作是纯而又纯的,也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对立的,而要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 再次,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 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实行怎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张,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 中共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上的发展,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认识,即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移到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 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以后,中共十六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具体地说,要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 一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这是因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有制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 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 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 坚持这一条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要求,而且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任何主张和观点,在理论上都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上也都是有害的。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在改革过程中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实行“私有化”,这一点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以以下两点为基本前提的: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以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当然,这是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说的; 第二,我们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大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同时都要得到发展。 这就是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要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是要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是要实行“私有化”。 二是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人们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解上是有片面性的。 主要表现是: 其一,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所有制形式在根本上的制约性,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和优化所有制结构。 这就导致实践上不断地限制、取消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是把公有制经济作为唯一能适应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最终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 这种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建立起来的所有制结构,其结果是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其二,在认识上简单化地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没有切实地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和优化所有制结构。 这就导致实践上习惯于以抽象的姓“社”、“资”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三个有利于”为判断标准。 在这样的认识框架下,即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来了,也总是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的经济因素。 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现阶段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也都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要求在经济制度上的体现,就是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经济都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这一标准出发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就应该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纳入到制度之中来。 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不仅要从所有制的层面上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要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的层面上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这也是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的理论结论。 “一个统一”就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定要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是由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来共同推动的。 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成为统一的力量。 必须确立这样的新的观念,即不能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相互排斥的,而应该把两者看作是可以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 为此,必须要营造能够使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 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缺一不可。

第21章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6)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 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是把纯公有制经济才看作是公有制经济,而不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纳入公有制经济范畴。 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所有制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几乎不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因而公有制经济的范围是比较清晰的。 但是,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公有制经济在社会范围内的扩展,其性质仍然是公有制经济。 因此,从社会范围来认识公有制经济,是在新的条件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现实问题。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这是从量上看,公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相比要有数量上的优势。 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 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公有资产光有数量优势还不行,国有经济必须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这是对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地位和作用的界定。 就公有资产本身来说,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具体是指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还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公有制的性质,根本的是坚持国家和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公有制在现实中又要通过具体的形式来实现,即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因此,公有制的性质与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要根据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资产组织形式,使国有经济在更大的范围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股份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股份制经济中,只要控制权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中,就能有效地实现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在现实中是采取财产集体所有制度和财产全民(国家)所有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混合所有制的制度。 在财产公有制度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条件下,又必须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财产公有制度并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全部内容,除了占主体地位的财产公有制度以外,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他们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之中。 在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所取得的这些理论共识,是构成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本质和经济运行制度理论的最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特征。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和理论认识的局限,从整个改革进程来看,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起步是比较晚的。 在改革初期阶段,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直接涉及产权的问题,改革的重心是围绕着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展开的。 遵循这样的改革思路是由当时的理论认识决定的。 当时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处于无权、无责、无利的地位,这三者没有得到统一。 因而只要把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并赋予企业相应的责任,同时给企业一定的利益,实现这三者的结合,就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而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如何处理。 这样,在20世纪整个80年代,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就是突出国家与国有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 无论是开始的放权让利,还是以后的承包制、利税分流,都体现了这样的改革思路。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改革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并没有像原来想象的那样理想。 在“放权让利”和“两权分离”的种种改革措施实施以后,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相反,深层次的问题却日益暴露出来。 改革的实践已经显示,以利益分配为重心的改革似乎走到了尽头。 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总结,在理论上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这就是,深化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突破只是围绕着利益分配做文章的框框,应该把改革推进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这一层次。 这是因为,利益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由产权关系决定的。 因此,如果不触动原有的产权关系,只是在分配关系上做文章是难以理顺分配关系的。 于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就由分配关系转向了产权关系。 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是理顺产权关系,主要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这一改革的基本思路意味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改革之前,以及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认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总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是属于国家的,企业不应该具有财产权利。 就是在放权让利的改革阶段,也认为经营权在根本上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只是把属于自己的经营权下放一些给企业。 以后实行“两权分离”的改革,虽然已经明确地提出经营权是属于企业的,但对于其他的财产权利应该由谁来掌握并不明确。 而现在把理顺产权关系作为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来,实际上对原来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认识。 这种新的理论认识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产权关系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 改革的实践使我们在理论上认识到,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分配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之所以长期不能理顺,根本的原因在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 而产权关系没有理顺,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产权关系。 原有的理论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利也都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不具有财产权利,因而也就不存在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实践中,国有企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最终都直接间接地与产权联系在一起。 这就使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认识大大深化了。 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直接生产者,作为一个经济主体,与国家的关系是财产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这在客观上就存在着国有财产的权利由两个主体来承担的关系。 国有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如何具体地落实于国家与企业这两个主体,如何理顺这两者之间的产权关系,是产权关系改革的重点。 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的理论成果是,国有企业财产权利涉及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除所有权属于国家之外,其他的财产权利属于企业。 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这一界定,就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基本上清晰了。 产权关系这一基本关系理顺了,在此基础上其他关系也就能够理顺了。 第二,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核心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 确立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一个创新。 在改革以前,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企业法颁布以后,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但是,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是一个没有明确的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法人。 从这一意义上说,国有企业还不能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上取得的最重要的一个成果就是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为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提供了一个可供实际操作的平台。 这是因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真正以一个经济实体的身份成为市场主体,而国家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也只能在企业之外,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从经济上说只是出资者和经济主体的关系。 按照现代经济财产制度的规范,财产权利基本上分属于两大主体: 一是出资者,二是企业法人。 出资者享有的权利是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是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法人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因此,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就把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基本上理顺了。 这时,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的就是所有者的权利,企业法人享有的就是法人财产权包括的所有权利。 这就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并且能够使之符合法律规范。 所以,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以后,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就基本理顺了。 第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果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制度确立以后,作为出资者的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即只是享有作为出资者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具有了法人财产权以后,就实际上拥有了财产权利的主要内容,即拥有法人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这就使财产权利的重心从原来所有者手中转到了企业法人手中。 这一变化对公有产权制度来说,其理论意义在于,作为国有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来说,要保证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关键是要掌握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并不是要掌握所有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中的其他权利由企业法人掌握,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拥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并不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 因此,尽管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到了限制,企业拥有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强化,但这是符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的。 国有企业这一产权关系的变化,使企业法人财产权成为国有财产权利的主要体现。 这样的一种产权关系格局,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财产制度的新模式。 (4)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改革形成了国家与企业之间新的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一个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 在改革以前,这种利益分配关系的特征是企业的利润基本上全部上缴给国家,企业对利润没有支配权,即生产的成果是由国家独享的。 这样的利益分配关系,其实质是没有把企业当作一个利益主体来看待,当然是不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的。 这一分配关系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根本原因是在于原有的产权关系。 因为企业没有财产权利,就没有利益的分享权利。 改革以后,无论是放权让利的形式,还是承包经营的模式,企业都能够从生产经营成果中得到一部分利益。 这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不再由国家独享了,而是由国家与企业共同分享。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种国家与企业对利益的分享又是不规范的。 其表现是,这种利益分享的份额是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来决定的。 在放权让利形式中,国家向企业让多少利是由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企业承包基数的确定也是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来定的。 这种利益分配关系中主观因素的成分太大,因而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使利益分享该带来的积极作用显得微不足道。 国家与企业之间曾经有过的这种种分配关系之所以都不理想,究其根源,还是在产权关系。 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权利不确定,利益分配关系也只能是不确定的、不规范的。 当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入到产权制度,把理顺产权关系作为改革的重点,并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后,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明确了。 这时,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生产经营的收益权归企业法人,国家凭借资产所有权从企业收益中受益。 在现代产权关系中,收益权是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法人财产权是属于企业的,因而收益权也是属于企业的。 这就在根本上改变了原来收益权是属于国家的分配关系。 收益权主体由国家转到了企业。 收益权主体的改变,使分配的主体也由国家转到了企业。 因此,国有企业的收益不再由国家来分配,国家只有从中受益的权利。 这一点与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改革导致的分配关系变化相类似。 所不同的是,在集体经济中,分配的主体是农民(家庭),在国有经济中,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具有收益权是决定新的分配关系能够确立的最根本的原因,从而充分体现了分配关系是由产权关系决定这一基本的经济关系。 第二,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受益权的大小,是以其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为依据的。 以所有者享有受益权、经营者享有收益权为特征的利益分配关系,与原来的分配关系相比较,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它是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产权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分配关系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是比较规范的。 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份额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并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规范。 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不能随意地变动这一分配关系。 所有者根据出资份额的多少,得到相应的利益。 在这一点上,不管是作为国家的出资者,还是作为法人的出资者,或者是作为个人的出资者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以上述两点为基本特征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制度的确立,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再是一种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一种以产权关系为依据的规范的分配关系。 这样,就跳出了原来只是局限于利益分配改革的框框,通过构建新的产权制度来理顺和规范分配关系。 这是从一种新的改革思路来建立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制度,而这一分配制度的建立,又是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8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了这一观点。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8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44-54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 ⑦同上。 ⑧同上。

第22章 制度范畴比较(1)

制度经济理论是研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或者说,是研究制度因素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 因此,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站在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分析工具,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来研究制度问题,当然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得出不同的结论,提出不同的思想和理论。 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首先是要从马克思主义丰富的经济学说中,挖掘、提炼、概括出关于制度经济的深刻理论,特别是要根据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理论; 其次是要与西方制度经济理论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进一步认识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与西方制度经济理论的基本问题、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基本结论,以及研究方法等问题,在比较、借鉴西方制度经济理论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从而更好地指导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 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涉及的核心范畴是制度,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这一范畴内涵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对制度范畴内涵进行比较,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和西方制度经济理论的认识。 一、西方制度经济理论中制度范畴的内涵 1.旧制度学派对制度的解释 在西方制度经济理论中,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制度的解释也不完全一样,旧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凡勃伦、康芒斯、米契尔等,他们对制度理解各有不同的侧重点。 旧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凡勃伦认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应该是人类经济生活中借以实现的各种制度,研究这些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他认为,经济制度与人类的文化一样,经历了许多个演变的阶段,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普遍的经济制度,而是有许多形态的各种制度。 凡勃伦将制度定义为大多数人所共有的一些“固定的思维习惯”。 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制度看成是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 制度必须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制度的性质而言,它是对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的一种习惯方式。 正因为如此,人们把以凡勃伦为首的制度经济学派称之为社会心理学派。 凡勃伦把生物进化的规律引进经济学的分析,他认为,由于生物的进化是逐渐演变的,因此,制度的进化也是逐渐演变的,而不是突变的。 制度的演变是一个永不结束的过程,而且变化的趋向和进化的将来形态都是不能预期的。 凡勃伦把人类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分成两个主要制度: 一个是满足人类物质生活的生产技术制度; 一个是私有财产制度。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两个制度具有不同的具体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工业技术制度”和“企业经营制度”。 机器在工业生产中的利用是现代经济的决定性的因素。 机器利用的目的是无限止地生产商品。 但是,私有制下的“企业经营制度”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化的利润。 因而,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 在资本主义机器生产时期,由于市场不能随生产的扩大而按比例地扩大,于是生产和利润的矛盾就产生了,并且会不断地加剧。 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之所以会产生工业技术制度和企业经营制度的对立,其原因在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是“企业经营制度”统治着“工业技术制度”。 从企业经营的眼光来看,工业技术的生产能力过于庞大,为了实现企业经营获得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有必要把工业生产控制在其生产能力之下,以维持一个高的价格水平。 垄断组织的出现就是以控制和减少生产来取得高额利润的。 凡勃伦把垄断组织称之为“既得利益者”和“不在所有者”。 要消除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对立,凡勃伦提出的一个设想就是,用一个由工程师、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人员委员会”来领导,以消除“工业技术制度”和“企业经营制度”的对立,解决生产和经营的矛盾,从而使机器得到更好的利用。 “有闲阶级论”是凡勃伦经济理论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他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集中论述了有闲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凡勃伦认为,金融资本的巨头是社会的“有闲阶级”,这是一个保守的阶级,是发展许多工业的障碍。 他认为,这个阶级力图保持旧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方式,有闲阶级的作用是对社会的发展从中阻挠,保留腐朽、落后的事物。 因此,“有闲(即有产业而不从事生产的)阶级与经济过程的关系是金钱的关系,是营利的而不是生产的关系,是剥削的而不是服务的关系。”①凡勃伦认为有闲阶级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力图过有闲的生活; 二是从事对财产的浪费性消费; 三是力争提高消费水平; 四是以奢侈的生活作为炫耀自己有闲和浪费性消费的手段。 这些有闲阶级的人数虽少,但力量却很大,因为他们的习惯和见解是社会中其他成员奉行的行为准则,这使得这个阶级的保守主义的影响特别大,它“对社会进展方面所发生的阻力就不能单从人数上来估计,它要比这个大得多”②。 如果有闲阶级的金钱竞赛成为生活的规范,就足以影响文化的发展,这一方面会指导人们的思想习惯,另一方面又会由此而控制各种制度的发展。 因此,有闲阶级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主要是阻止精神方面的发展,使各项教育制度趋于保守。 康芒斯也是旧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 康芒斯以法律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 他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所组成的一种有机组织。 由于参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会有双方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才能解决。 康芒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制度变化所起的作用,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起他的制度经济理论。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关于所有权的交易关系。 康芒斯是以法律上所有权的交易关系作为其制度分析的基础的,他认为“所有权”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认识这一点,必须区分财富的两种意义,即财富既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又是一种所有权。 物质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是体现在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交易”里,以及那种对有利的交易的预期里。 正统经济理论之所以无法对财富的两种意义作出区别,是因为他们把经济关系仅仅理解为人类和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处理人类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依据的不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而是人对自然物的所有权,即“利益冲突”。 康芒斯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互相冲突又互相依赖的关系,在冲突与依赖的相互作用中还必须建立一种对未来的“可靠的预期”机制,这种机制就叫做“秩序”。 冲突、依存和秩序构成人类所有活动的三项基本原则,能够同时体现这三项原则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只有“交易关系”。 第二,关于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 康芒斯认为,由于交易包含了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因而交易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 他认为,交易不同于交换,“交换关系”的含义是指商品的实际移交,而“交易关系”则是作为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制度上的含义。 规定价格和决定竞争的是所有权,决定竞争公平与否的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实物的交换。 但是,两者也是有密切联系的,它们共存于同一过程之中。 康芒斯认为,交易作为所有权的转移,在现实社会中的存在主要有三种类型: 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 其中,买卖的交易是发生在法律上经济上地位平等的人之间的所有权转移关系,而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关系。 在管理的交易中,上级是一个个人或是一种少数个人的特权组织,上级发号施令,下级必须服从。 在限额的交易中,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或它的正式代表人,限额的交易的作用是分派财富创造或生产的利益和负担; 管理的交易作用在于财富的生产; 买卖的交易作用在于财富的分配。 第三,关于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康芒斯认为,制度经济学的范围非常广泛,对此下一个定义颇有困难。 但是,“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 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③ 从集体行动通过各种不同的制裁手段控制个体行动这种普遍原则中,产生了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关系及其相应的经济上的关系,康芒斯把这些关系归结为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四种,并指出“集体行动在无组织的习俗形式中比在有组织的团体中还要更普遍一些”④。 第四,关于法律先于经济。 康芒斯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解释出发,得出了法律先于经济的论断。 也就是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交易关系”先于作为“物质移交”的交换关系而存在。 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应首先归功于法律,是法律保证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胜利,破坏了封建社会制度,为资本主义的长足发展扫清了道路。 康芒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和管理的资本主义三个发展阶段,其中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离不开法制的作用,是国家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于私人企业活动干预的结果。 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同它的过去有很大的差异,它能够更好地免除自身的缺点和矛盾; 资本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他指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已使资本的所有权趋于分散,这种所有权的扩大,可以称为投资者的好感的扩大,它使千百万人对于保存资本主义感到兴趣。 20世纪初广泛发展起来的旧制度经济学,到了30年代以后走了一段下坡路。 这一时期作为制度经济学的代表有贝利、米恩斯、艾尔斯、克拉克等人,他们继承了凡勃伦的理论传统,进一步发展了凡勃论的制度经济学。 在这一时期,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趋于衰落,一方面是由于凯恩斯主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增大,它所主张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为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所采用,但这一时期制度经济学派并没有提出具体解决经济危机和失业的有效措施。 另一方面,在旧制度经济学奠定了制度经济规范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以后,没有花大的力气去分析现存的经济政治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这就大大降低了制度经济理论在这一时期经济发展实践中的影响。 2.新制度学派对制度的解释

第23章 制度范畴比较(2)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50年代起,制度经济学重整旗鼓,并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名义出现。 制度经济理论发展到新制度经济学的阶段,在内容上更加丰富,但同时也更加混杂。 在同样是以新制度经济学命名的理论中,内容却相差甚远。 不过还是可以将他们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以加尔布雷斯和缪尔达尔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主义,他们是凡勃论理论的直接继承者,他们强烈批评社会现实和新古典的方法。 二是以西蒙、马里斯等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他们在风格上较接近于康芒斯和米契尔,而在观念上受到凡勃论的影响较大。 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理论中对理性行为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假定。 三是以科斯、威廉姆森、张五常、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和诺斯等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他们既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因素的不切实际的做法,但又部分地利用新古典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 他们实际上受康芒斯的影响很大,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康芒斯的理论传统。 他们的理论由三个彼此关系密切的学说组成,即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理论。 以科斯、威廉姆森、德姆塞茨和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主张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解释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发现制度因素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寻求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耦合,以建立一个涵盖资源、技术、偏好和制度,包括各种重要经济变量的经济学分析体系。 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普遍把制度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并试图通过新古典经济理论一般化的运用,研究不同制度结构对激励和行为的不同影响,以此来构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框架。 关于制度范畴的内涵,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包括“正规约束”(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 很显然,诺斯对制度的理解是包括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他把前者看成是“正规约束”,把后者看成是“非正规约束”。 这两个层面的制度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菲吕博顿认为: “制度被理解为与具体行为集有关的规范体系。 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由非正式的约束、正式规则和这两者的实施特征组成的。 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它们管制个人的社会行为,虽然这种管制可能是不完善的。”⑤ 德国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在他们所著的《制度经济学》中,对制度作出如下的定义: “制度在这里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 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 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 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 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 带有惩罚的规则创立起一定程度的秩序,将人类的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⑥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对制度的定义是: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 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 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⑦上述西方学者关于制度范畴的定义和理解虽然不完全一致,但还是可以从中概括出他们具有的共性认识。 其中,诺斯的理解较有典型性和普遍意义,为大家所认同。 制度的特征和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它们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 二是制度包括外在的带有强制和惩罚性的规则,也包括内在带有自我约束性的规则; 三是制度的功能在于它可以将人们的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中制度范畴的内涵正如在本书第一章中所指出的,马克思把制度范畴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为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即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马克思看来,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人为地做出的一种安排,但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 也就是说,制度不是起源于人为的自主安排。 但制度一旦形成,它的发展就取决于人们的自主安排。 因此,必须要把握的是,制度本身虽然表现为是主观的东西,但它却是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 对制度范畴内涵的这一理解,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所要研究的制度具有十分明确的对象。 这就是,马克思研究制度的实质是研究社会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 因为无论是研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从不同的层面来制约或规范人们的行为,其实质都是要维持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存在与运行,并使在这一经济关系下人们的经济活动具有较高的效率。 因此,马克思研究制度问题始终是与社会经济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这一点也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具有的深刻性。 马克思研究制度的主要对象和核心内容是社会经济制度,因为社会经济制度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制度,其他的一切制度都是由此决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要涉及的内容,它们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变迁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不是研究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把经济制度的分析和研究作为主要内容又是有层次性的。 第一个层次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它是经济制度的本质层次,是形成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根本的产权制度。 第二个层次是具体的产权制度,它是所有制的具体表现或实现形式,是处理生产要素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可看成是经济制度的中间层次。 第三个层次是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它是最具体的直接与经济运行、信息提供、决策机制等相关的规则。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范畴的内涵做如下概括: 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经济制度是制度中最主要的内容,经济制度又是具有不同层次的,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本质层次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以这一制度范畴内涵的确定为基础,展开对制度经济理论研究的全部内容。 三、对制度范畴内涵的比较 比较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范畴内涵的不同把握,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 一是在对制度范畴的理解上,西方制度经济学要比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更为宽泛,他们对制度的理解不仅包括“正规约束”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非正规约束”的伦理道德规范。 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只是把制度界定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包括属于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规范。 当然,就西方制度经济学研究涉及的主要内容来说,也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制度。 但是,就对制度范畴研究的界定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理论在这一点上更明确、也更准确。 这是因为: 制度经济学所涉及的制度是得到社会(可以是社会的整体,也可以是社会的局部)认可的、带有强制性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这样的制度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是人为地做出的一种规则安排。 当然,这种制度的调整、发展、变化会受到作为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的影响,但这只是影响,而不是构成制度的本身。 如果把这部分“非正规约束”也包括在制度范畴之中,就会使对制度研究涉及的面过于宽泛,从而影响把研究集中于“正规约束”的制度。 二是在对制度范畴研究重点的定位上,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更明确、更具体地指出研究的重点是经济制度,并且,这种经济制度是有层次的。 反映社会基本经济关系的制度是第一层次的制度,这一层次的制度规定着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经济性质,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最根本的作用。 反映社会经济运行关系的制度是第二层次的制度,这一层次的制度规定着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基本关系,它决定和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直接的作用。 反映社会微观层次经济运行关系的制度是第三层次的制度,这一层次的制度规定着微观经济主体的基本利益关系,它决定和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效率,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基础的作用。 从不同的层次来揭示制度范畴的内涵并进行深入地研究,这就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具有显著的深刻性。 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研究在许多方面也是比较深入的,如对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的研究包含着众多深刻的思想。 但是,他们在对制度研究中没有明确的层次性,他们更多的是从社会经济运行和微观层次来研究制度问题,以及从经济活动的效率方面来研究经济行为。 例如,企业产权问题、由市场交易而引申出的交易费用问题等,而没有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研究制度问题。 这就决定了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在这方面具有的局限性,因而其深刻性比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理论要逊色。 关于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西方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定义的比较,在我看到的著作和论文中,比较集中和全面地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的是我国经济学家吴宣恭教授等人的著作: 《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 他们的分析如下: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没有从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们的主张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使用了制度概念,如“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制度”、“工厂制度”、“土地制度”、“国债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保护关税制度”等,而且也是把“制度”视为一系列的包括多方面的规则。 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从本质关系上剖析了各种社会经济制度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等。 因此,马克思主义不仅广泛地使用制度概念,而且对制度分析得更为全面、更为深刻。 马克思主义对制度的认识与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认识具有重大的差别。 其一,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生产关系当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演变的人们之间的必然关系,将制度视为依存于这些客观关系,反映其要求的规则,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像西方经济学家那样,把制度描绘为符合于人性需要,由人们制定和选择的东西。 其二,马克思主义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按照不同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将它们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大类,论证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在每类中区别了基本的、主要的制度和其他制度。 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制度,对于各类制度没有做出本质性的划分,不能正确揭示社会经济制度大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的内在关系。 其三,马克思主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其他的一切制度都由此决定和在此基础上进行展开。 新制度经济学是把所有制的具体表现——产权制度作为核心制度,认为其他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是取决于产权制度。 其四,马克思侧重于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和阶级关系上揭示制度的特征,而新制度经济学只是在抽象意义上界定制度,认为制度与劳动、土地、资本一样,是一种影响生产与交易成本的稀缺资源,只关注制度与人们利益的关系,不研究制度的社会性质,没有揭示制度背后支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并进而决定制度的特殊性质的阶级关系。 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一点无论是西方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都是具有共识的,他们都相信经济发展和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不仅仅只是涉及生产要素的投入问题,而且与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都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 当然,对制度在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基本认同,并不等于对制度问题研究的观点和理论也相同。 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西方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范畴内涵的不同理解,有助于我们从中深化对制度问题的认识。 ①凡勃伦: 《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第145页。 ②凡勃伦: 《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第88页。 ③康芒斯: 《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87页。 ④同上书,第90页。 ⑤菲吕博顿: 《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3页。 ⑥〔德〕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32页。 ⑦〔日〕青木昌彦: 《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第28页。

第24章 假设前提比较(1)

经济学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制度经济学也不例外。 假设前提是否合理和科学直接关系到以此为基础建立的理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因此,要研究一种经济理论是否科学和可行,不仅要研究这一理论本身,而且要看这一理论是建立在怎样的假设前提基础之上的。 而这一点又往往是在进行不同的理论比较时容易忽视的。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假设前提 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批评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认为他们关于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过于理想化,不符合经济活动的现实。 因而,他们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理性、充分信息和确定性的基本假设,提出了更为现实的经济分析假设。 一是有限理性。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关于人具有完全理性的假定是不符合实际的,要更深刻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制度与经济运行,就必须承认人们只有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即人只具有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最早是由西蒙在《行政管理行为》一书中提出来的,并为以后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广泛采纳。 西蒙认为,传统经济理论对人的智力做了极其苛刻的假定,为的是产生那些非常动人的数学模型,用来表示简化的世界。 事实上,尽管可以假设人们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却难以具备完全理性。 其原因在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们对环境与信息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有限理性”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交易都可以由契约和市场来组织的。 因此,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人们不可能完全依靠契约和市场来处理复杂的现实问题。 正是由于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他就必须搜寻备选方案,对外界及未来进行估计,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和比较。 二是目标函数最大化。 新制度经济学抛弃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假设的家庭追求效用极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极大化陈旧的二分法,而是“强调个体单位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目标函数极大化,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①。 这就强调了个体单位的理性选择。 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简单地视为一个追求利润极大化的实体,这一假设只有在市场交易不受限制、完全信息以及完备界定的私人产权这三个条件下才能成立。 如果这些条件不成立,企业就必须开始注意有关各方如工人、经理、所有者、买者和卖者的契约选择。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一个个体无论他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主,都被认为是进行理性选择的,以追求自己的目标函数极大化。 三是机会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机会主义“指的是欺骗性地追求自利,这包括——但并不仅仅限于——比较明显的形式,如说谎、偷盗和欺骗。 机会主义更多地涉及更复杂的欺诈形式,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形式,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形式”②。 机会主义被定义为是一种自利行为,它的存在是经济交易中不确定性的一个来源。 机会主义使经济组织问题更加复杂化了。 “如果没有机会主义,所有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规则治理,而且,这并不需要完全的事前计划。 意外事件可以用一般规则解决,通过这一规则,所有各方同意受最大化共同利益的行为约束。”③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没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必对经济制度进行研究。 但是,由于决策的实际困难和经济必须在存在交易成本和不对称信息的环境中运行,所以制度就变得十分重要”④。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假设前提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的确立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活动和经济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 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重要组成内容的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建立也同样是如此,具体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基本假设的基础上的。 一是生产的社会性。 生产不是孤立的个人的生产,人类的生产活动从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 社会生产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个人只有把自己的生产作为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时,他的生产才能持续地进行,离开了社会的孤立的个人是无法持续进行生产的。 正因为是生产具有直接的社会性,所以,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一定要发生经济关系,对这种经济关系作出的规范性安排就是制度。 也就是说,为什么要研究制度问题,根本原因是因为: 如果没有对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出规范性的安排,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 或者说,如果生产不具有社会性,单个孤立的个人就能够进行生产的话,那么,就不会有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就不需要有制度去规范这种关系。 因此,从生产具有社会性的基本假设出发,必然需要有一种制度来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进行安排,使人们的生产活动能够在一定的经济关系规范下顺利地进行。 二是利益的矛盾性。 生产是社会的生产,但是,利益却要分解到每一个个人,个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人们在追求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时相互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所作出的规范性安排就是制度。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当然也就不需要制度。 因此,从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假设出发,必然需要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使利益矛盾能够在一定的规范下解决。 三、对假设前提的比较 从上述西方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研究制度问题的假设前提中可以看到,他们分别是循着不同的思路来设置假设前提的。 新制度经济学把有限理性作为分析制度问题的假设前提之一,是以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的批判为基础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把人假设为具有完全理性是过于理想化了。 他们认为: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靠简单地假设‘完备知识’而将知识问题束之高阁。 许多教科书在第一页上给出这个假设,结果便能靠基于这一假设和其他前提的演绎来开始其叙述。 这在实践上意味着已经完全了解千百万人对数以亿计的商品、服务和满足的偏好,了解了地球上的资源和无数相关的生产技能。 这样,就完全有可能将经济学简化为简单的运算,即测算如何用已知技术来转化已知资源,以满足‘经济人’既有的已知偏好。 这副精致的关于现实的精神地图,一个人就能做出来的新古典模型,删除了经济学的大部分基本问题,使之成为贫乏的、过分抽象的心智构成物。 由于‘完备知识’的这种先天缺陷,新古典经济学经常与实际的人类存在对不上号,现实中的人总是想了解得更多并检验旧的知识。 我们对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并不以‘完备知识’假设为基础,而是将知识的不足-无知-作为人类存在的必要组成部分。 这一点不可能被排除掉,因为它是构造性的。 但是,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知识的不足可以靠恰当的制度安排来缓解。 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 这种方法也许会使经济分析变得更麻烦,更不精致,但我们确信,它更适于理解现实,更能使商界和政界的实践者们信服。”⑤

第25章 假设前提比较(2)

所以,他们认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不存在的。 “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为搜寻有用知识而付出了成本的人仍不可能无所不知,而且他们往往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 他们甚至常常会感到很难坚定地固执其预设的目标和愿望。 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他们的愿望将逐步变化。 如果他们经常受挫,就会从其所向往的目标上后撤。 如果目标被轻易达到,他们就可能变得更具雄心并产生新的要求。 换言之,人们在认识到什么是其所能得到的之后,往往会表现出适应性行为。 但在其他情况下,富于进取心的人又会积极行动以打破被他们通常视为既定现实的那些限制,或者会幸运地发现新机会。 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三种理性: (a)目的-手段理性(EndmeansRationality),在这种理性中,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是已知的,其来源可以是以前的经验; (b)有局限的、适应性理性; (c)企业家式创新理性,即偶然地打破已知限制,作为发现并利用这些发现。”⑥ 所以,他们认为人只能具有有限理性,这样的假设才是符合现实的,才是能够让人们信服的。 目标函数最大化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又一假设前提。 这一假设前提与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的实质性区别在于,他们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一般采用满意策略——也就是他们只要求达到一个过得去的水平。 人们在感到不太满意的时候才开始搜索,他们也在同时修正他们的目标。”⑦而新古典经济学把家庭追求效用极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极大化作为假设前提的条件是人们具有完全信息,同时市场交易也完全不受限制。 事实上,即使是在完全信息和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利润也是要受到约束的。 经济活动的有关各方,工人、经理、所有者、买者和卖者都在进行选择,企业在均衡产出条件下也只能是有限利润。 关于机会主义的假设前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 “爱和利他主义在小型群体的激励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它们在现代大众社会的成员中不起作用; 现代大众社会的成员互不相识,也不能直接地相互控制。 另一种依赖强制的动力机制具有重大缺陷,即掌权者往往不具备运用所有可用资源所必需的知识,而受强制的人们则在可能偷懒而不受惩罚的时候尽量敷衍塞责。”⑧因此,在社会中必然存在着机会主义的行为。 要解决机会主义的问题,就需要制度,因为制度永远包含着惩罚,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机会主义。 只要承认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是客观事实,那么,建立制度就有其必要性,并且是十分重要的。 应该看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上述假设比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更符合实际,是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的。 它较好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建立制度和对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这一点上,新制度经济学为其理论研究确立了一个很好的前提。 但是,又应该看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上述三个假设前提都是以人为出发点,从人的行为的角度来考虑的。 有限理性是对人的认识知识和获取信息的能力来说的,即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 目标函数极大化是在人的有限理性和其他条件的约束下,对目标的一种理性选择。 即人只具有有限理性,同时,人的行为又是要受到其他各种条件的约束,因此,人的理性选择只能是目标函数的极大化。 机会主义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人的经济行为具有的一种倾向的界定,因为在大众社会中,不具有直接的相互控制的机制,所以,人的行为必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的倾向。 新制度经济学正是从人的能力和人的行为特征出发,并以此作为制度研究的前提,因此,他们也就把制度看作为是人们为解决这些问题而作出的规范性安排,并且,这一制度范畴的内涵是宽泛的,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规范,也包括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规范。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把生产的社会性和利益的矛盾性作为假设前提,来说明建立制度和研究制度的重要性,是遵循这样的思路: 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是人为的一种安排,但是,这种人为的安排是以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客观经济关系为依据的,而为什么人与人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是由社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把生产的社会性作为分析制度问题的假设前提,是要说明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相互关系是客观的,这是由生产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或者说,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下进行的,没有脱离社会的孤立的生产。 如果生产只是由孤立的个人进行,并且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联系,那也就没有建立制度的必要,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去研究制度问题。 人们之所以要研究制度问题,基本前提是生产的社会性,这就从人们最基本的生产活动出发来研究制度问题。 这一假设前提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可以说,从生产的社会性质来论证了建立制度与研究制度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与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相一致的。 制度经济学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怎样的社会经济关系才能够使社会生产更好地、具有更高效率地发展。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把利益的矛盾性作为分析制度问题的又一个假设前提,是要说明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质上是利益关系,而且这种利益关系是存在着矛盾的。 这是由利益关系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或者说,没有矛盾的利益关系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关系。 如果利益关系没有矛盾,也就不需要去规范和处理利益矛盾,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建立制度和对制度问题进行研究。 这就从利益关系的社会性质来说明了建立制度与研究制度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是从社会客观经济关系出发提出的研究制度经济学的前提。 生产的社会性是属于生产力层次的问题,社会的经济关系是属于生产关系层次的问题。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与一定的生产力相联系的就有相应的生产关系。 具有生产社会性的生产力,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经济利益关系上必然存在着矛盾性。 因此,在从生产力层次上作出了假设前提以后,还要从生产关系的层次上作出假设前提,这一假设前提也是客观的,符合客观事实的。 从这一意义上说,建立一种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规范和解决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 因此,马克思是从生产的社会性质,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社会性质出发来研究制度经济理论的,这两个方面都是客观地存在于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 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方面都作出了符合实际的假设,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就具有了科学的立论依据。 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分析也是具有客观依据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假设前提与所要研究的问题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生产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必然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承认这一前提,要处理好人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就需要做出规范性的安排,这种规范性的安排就是制度。 如何做出规范性的安排,就是制度经济学要研究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从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性质出发作出假设前提,新制度经济学是从人的主观行为出发作出假设前提。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应该说都是有道理的。 但是,我认为,如果能够把两者综合起来,制度经济理论研究的假设前提也许就更加充分。 ①〔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 《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12页。 ②菲吕博顿等编: 《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71页。 ③菲吕博顿等编: 《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72页。 ④同上书,第5页。 ⑤〔德〕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61-62页。 ⑥〔德〕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61-62页。 ⑦〔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 《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13页。 ⑧〔德〕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76页。

第26章 产权理论比较(1)

产权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必然要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产权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制度因素。 但是,在不同的制度经济理论中,对于产权问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 因此,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进行比较,从而更好地把握这两种制度经济理论体系。 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是把经济活动中的制度因素作为分析和研究的主要对象,而产权制度则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制度因素。 对制度因素进行分析,不能不涉及产权制度。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威廉姆森把产权经济学命名为新制度经济学①。 制度分析与产权的这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使产权成为制度经济分析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产权概念入手,以产权的界定、产权的内容、产权的交易以及产权的安排对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为主要内容来展开其制度经济理论的。 产权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产权分析也早在古典经济学中就已出现。 但是,由于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约束,在20世纪50-60年代以前,已有的产权分析和学说,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现代产权理论。 现代产权理论的产生是和科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其标志是科斯把交易费用方法运用到产权问题的分析中。 为此,科斯获得了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瑞典皇家科学院的新闻公告也指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把交易费用的分析引入了产权分析的框架,是研究方法上的重大的突破,“他的成就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科学、经济史、组织管理理论以及其他学科的发展。”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理论有以下的基本内容。 1.产权的含义 既然产权是制度分析中的一个核心概念,那么,什么是产权?产权包括哪些内涵?就是一个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但是,要对产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又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界定并不一致,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各自强调不同的侧重点,对产权也有不同的定义。 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阿尔奇安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②“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③在这里,阿尔奇安对产权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社会强制实施的,即这种权利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这一权利的内容就是可以选择对一种经济品的使用。 也就是说,你对某一经济品具有产权,也就是能够拥有使用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由此引申出的私有产权,就是某一特定的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并且可以用这一权利与类似的权利相交换。 德姆塞茨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 “产权是一种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④德姆塞茨对产权强调的是一种社会工具,它对人们在进行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具有作用,依靠它能够帮助人们界定如何受益受损,从而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显然,他在这里突出的是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从这一角度来对产权下定义。 巴泽尔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 “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 运用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需要通过交换; 交换是权利的互相转让。”⑤在对产权下了这一定义以后,巴泽尔进一步强调,产权不是绝对的,而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的,经济学家过去没有利用产权概念来分析经济行为,也许是因为他们倾向于认为它是绝对的缘故。 从巴泽尔的定义中可以看到,产权是由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的权利构成的,这种权利既可以帮助个人取得收入,也可以使个人让渡资产,因而个人对资产的产权是可以改变的,所以,需要用产权概念来分析人们的行为。 诺斯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而“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行为及行为规范的函数”⑥。 “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⑦,诺斯也认为产权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占有权利,这种权利会依法律规则、组织形式等的不同而变化,并强调了这种权利对其他主体的排斥关系,即产权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菲吕博顿和配杰威齐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的,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⑧这一定义对产权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它既概括了产权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产权所下的定义,而且与现代法律对产权的定义也是基本一致的。 科斯作为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对产权是怎样下定义的呢?实际上,在科斯的著作中也找不到他对产权的一个明确的定义。 不过,从他的著作里我们还是可以体会到他对产权的基本认识的。 科斯认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人们所交易的、所使用的和所得到的并非实在的物品,而是行使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或者说是个人拥有的、确定个人行动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 我们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这时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作为生产要素的权利不仅可以交易转让,而且其运作也是要花费成本的,正如我们使用一种物品是要花成本一样。 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⑨。 很显然,科斯是把产权看作应该包括一组权利,其中包括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 张五常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产权是由排他性的使用资产权、运用资产获得收益权和资源自由转让权组成的。 这三种权利就构成了产权制度的核心,除此以外,其他权利都是由这三种权利派生的。 张五常也是把产权看作是由一组权利构成的,他和科斯关于产权的看法非常接近。 从以上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尽管他们对于产权所下的定义并不一致,强调的重点也各有侧重,但还是可以从中找出他们的共同点的。 从这些共同点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产权的以下四个基本含义: 第一,产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产权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组权利,权利又是可以分解的。 第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可以协调人们的行为和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产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性规则,这种规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产权经济学正是从产权所包含的上述基本内涵出发,对人们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的,并以此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2.产权的起源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什么会形成产权,人们为什么重视对产权问题的研究,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的就是产权的起源问题。 研究产权的起源,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产权的功能和作用,明确研究产权问题的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大致是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论述产权的起源的。 首先,产权起源的物质基础是资源的稀缺性。 如果资源是不稀缺的,就不会存在对于资源使用进行约束的制度。 而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中,没有一个对于资源使用进行约束的制度,那么,这一社会的经济就无法正常地运行。 因此,为了保证对稀缺的资源进行充分地、有效率地使用,就必须要求人们承认对资源使用的制度约束,即建立起产权。 所以,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产权的起源和建立产权的必要性。 其次,产权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利。 社会经济活动总是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才得以进行,因而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存在就成为产权起源的社会基础。 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得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使人们能够得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产权制度就是保证人们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制度。 如果没有产权制度,也就无法保证人们从经济活动中得到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不能使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始终有充分的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以上述客观存在为前提,并由此引申产权起源的学说。 科斯关于产权起源问题的认识直接发端于外在性的影响,可以认为,外在性问题在产权起源的研究上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 因此,要了解产权的起源,必须先对外在性理论给予说明。 外在性概念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十分复杂的问题,因而对它的理解也是比较困难的。 早在20世纪初,马歇尔在分析产业生产成本作为产量函数时就引入了外在性的概念。 他指出,我们把任何产品的生产规模的扩大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是经济取决于产业的一般发展; 一是经济取决于从事工商业的单个企业的资源、它们的组织以及它们管理的效率。 我们把前者称为外在经济,后者称为内在经济。 当然,这一对外在性的理解与现代经济学中对外在性的理解有着很大的差距。 20世纪30年代瓦伊纳对外在性概念作了两重分析,即把外在性分为技术形式的外在性和金融形式的外在性。 技术形式的外在性是指某种消费活动对消费者效用函数的间接影响。 这里的间接影响指不是作用于直接相关的人或事,而是涉及其他人或事,并且这种影响不是通过价格机制起作用的。 例如,在一条河上修了一个水坝,使农民的耕地不受洪水的侵害,但同时减少了下游渔民的捕鱼量。 这种影响无论是受益还是受损都是间接的,不是通过价格机制而起作用的。 金融形式的外在性是指直接通过价格机制作用的外在性。 例如,某人增加某种商品的消费,结果会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影响他人的福利。 福利经济学家皮古从社会经济福利的角度提出了边际个人净产值和边际社会净产值两个概念,对现代外在性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皮古的基本主张是: 由于存在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性,无论出现何种外在性,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要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就要求政府干预经济活动。 皮古举例说,如果一个工厂造成了空气和水质的污染而影响到了他人,那么这种影响就构成了社会成本。 这种社会成本的存在,说明这样的资源配置是无效率的。 这是否意味着必须禁止工厂的开工呢?如果禁止工厂的开工,同样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怎样才能做到两全其美呢?皮古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解决,或者是由工厂给被污染者直接补偿,或者是由政府以征税的方式间接补偿。 也就是说,政府干预能够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资源不能有效利用的问题。 皮古的结论是: “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存在许多妨碍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的障碍。 对这些障碍的研究构成了我们的现实问题——它的目的的本质是实践性的。 它试图寻求更高瞻远瞩的方式,在那里,政府现在或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行使,以此来促进经济福利,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对于皮古关于处理外在性问题的主张和结论,科斯认为这是有缺陷的。 这种缺陷主要是,福利经济学没有从整个社会总效应的角度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福利经济学只是把人们交易或交换的内容看作是物品的本身,而没有看作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样,当一出现问题就自然容易想到让政府来解决。 科斯开创了遵循另一条思路来解决外在性的问题,他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提出了他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 这就是养牛者与农夫的损失赔偿问题。 科斯这一典型例子几乎在所有关于产权问题的书中都作了引用,所以在此不再作详细描述,只是大致地做一介绍。 科斯认为,当养牛者的牛吃了农夫的谷物,按习惯的做法,应该禁止养牛者的牛去吃农夫的谷物。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对养牛者的损害,即损害了养牛者的牛吃了谷物以后给他所带来的利益。 这种因为前者对后者造成了损害,就必须禁止前者行为的做法,正是以往经济学家的一个错误的思路。 科斯认为,正确的思路应该是: 必须要分析造成损害具有的相互性,即养牛者的牛吃了农夫的谷物,造成了对农夫的损害,但禁止养牛者的牛吃谷物又会造成对养牛者的损害。 因此,真正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允许养牛者损害农夫,还是允许农夫损害养牛者?这里的关键是在于怎样从两者之间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这就是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科斯所举的例子中可以看到,他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怎样把从社会角度看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如果养牛者的牛吃了农夫的谷物,他对农夫的赔偿(假定这一赔偿能够弥补农夫所受到的损失,因而农夫也愿意接受)小于牛吃谷物以后为养牛者带来的利益,那么,就应该允许养牛者的牛去吃农夫的谷物,因为这会减少整个社会的损害,从而也就较好地解决了外在性的问题。 科斯正是从解决外在性的问题出发,引出他关于产权起源的理论。 3.产权安排的科斯定理 为什么要强调产权?产权对经济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这是研究产权问题首先要明确的。 科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产权对经济发展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产权的变动将影响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则是经济学中的根本问题。 科斯定理就是证明了这一点。

第27章 产权理论比较(2)

科斯第一定理: 对于科斯定理,并不是由科斯本人提出来的,最早是由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1966年首先提出和使用的。 这以后,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科斯定理作出了不同的表述。 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所作的表述是: “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威廉姆森对这一定理的表述是: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的表述为: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用科斯自己的语言来表述是这样的: “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以上就是对科斯第一定理的不同表述。 从这些不同的表述中可以概括出的共同的内涵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 因为,只要通过市场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就能够导致产值的最大化,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这与制度的安排无关。 当然,这里的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影响是以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作为前提条件的。 但是,科斯得出这一结论所要说明的恰恰是对这一前提条件的否定,即交易费用为零的“科斯世界”是不存在的。 他指出,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视了交易费用的存在,没有用交易费用方法去研究现实的经济问题。 现实的世界是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 因此,科斯在分析了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以后,立即就转向了正交易费用的世界。 科斯指出: “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 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 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一旦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存在,产权的界定就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所以,在正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产权的界定是重要的。 由此,引申出了关于产权问题的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是指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或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第二定理抛弃了交易费用为零的不符合实际的假定,使对经济问题的分析回到现实世界中。 由于交易是需要费用的,因此,通过市场来调整或产权转让就不会像原来那样实现产值的最大化。 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只有在通过转让后所得到的产值增长大于为转让而付出的成本时,这种交易才能进行。 反之,如果权利的初始界定使得市场的交易成本很高,交易后所得到的产值的增长还不足以补偿交易成本,那么,这样的交易也就无法进行。 科斯在强调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对问题分析的重点也就转到了产权界定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而这种对经济效率的分析则是通过是否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来体现的。 由于交易是有费用的,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是不同的,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影响也是不同的。 所以,为了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和重新安排的选择就是重要的。 这种重要性的直接体现就在于对于产权的界定和重新选择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这也就是科斯强调产权重要性的实质所在。 应该说,科斯定理所揭示的产权与经济效率之间实质内容的是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只是为科斯第二定理在理论上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而它本身对经济问题的分析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在科斯第二定理中,可以概括出科斯的两个重要思想: 一是科斯认为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能够增加或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 二是科斯强调了产权的实施和法律对产权的认定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从而沟通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联系,使“法律经济学”这一新的发现方法被广泛地运用。 总之,科斯定理的核心就是揭示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产权制度选择的重要性,揭示了产权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现代经济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张五常教授对此是这样评价的: 科斯的贡献并不在一个定理上,更确切地说,他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一个新视野,由此经济现象就能在不同的规则中理解了。 这也许就是科斯定理的经济学意义。 4.产权经济学的发展 现代产权经济学在科斯奠定了基础以后,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张五常、诺斯等人的研究又从不同的方面大大推动了它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权经济学理论框架。 尤其是在1991年和1993年科斯和诺斯分别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产权经济学已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可以这么说,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中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就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出现和发展。 在这过程中,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有以下一些经济学家的产权理论。 (1)阿尔奇安的产权理论。 阿尔奇安在《产权: 一个经典注释》一文中,对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企业产权结构、政府产权、共有产权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观点。 关于私有产权,阿尔奇安认为,把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就形成了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 在假定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 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共同协议的合约条件都是得到许可的,尽管它们不一定都要达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 如果有些合约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产权就被否定了。 关于企业产权结构,阿尔奇安指出,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转让性能使在现代法人企业组织这种合作性的联合生产活动成为可能。 合作性的生产过程高度依赖于私有产权各组成部分的分割与专业化。 然而,这一方式常常被误解为是对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及社会可接受性的不负责任的限制与削弱。 为了澄清这一谬误,有必要理解企业的性质,尤其是它的公司形式。 企业是各个合作性所有者的资源通过合约所形成的相关的集合。 它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的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 在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 队的生产率(称之为企业)取决于那些对企业的一批投入中的专有资源进行了投资的所有者之间的长期的制约性合约。 在企业中,企业特有的投入倾向于共同所有,内部特有的资源的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合约限制了一批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获取收益的未来选择,它不是对任何个人的限制。 在这里,阿尔奇安强调了企业是各个所有者合约的集合,而这种合约则是以产权的可分性为前提的。 企业这一产权结构的作用是它带来了“队”生产率。 这就是企业产权结构对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效率。 关于公司的产权结构,阿尔奇安认为,在公司中,一般地说,分散的股份所有制已将管理和对资源的控制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出来。 公司的一个优势是它能在企业的特有资源中为大规模经营集聚足够的财富。 如果股份是有限责任的,让渡性就有可能,这样每个股东可以不受其他股东的财富量的影响。 现代公司为了从指导对生产活动和技能的大规模专门化中获取收益,它依赖于有限责任增进了私有产权各部分的可让渡性和可分性,它并没有损害和削弱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分割”作为一种控制和协调的方式使得私有产权能实施有效的生产“专门化”。 (2)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 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和与阿尔奇安合写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的论文中。 他在论文中就产权理论提出了以下的观点。 关于产权的作用,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他认为,在一个人生活的世界里,产权不起任何作用。 在现实世界里,人们总是处于相互作用的社会关系中。 与社会相互作用有关的成本和收益都是潜在的外在性。 要使这种外在性内在化,就需要建立产权。 由于人们认识到建立排他性产权有利于增加他们的收益,因此人们也就有动力对设立排他性产权进行投资。 这样,产权制度也确立起来了。 德姆塞茨举例说,一个企业在使用奴隶劳动时就没有承认他的活动的全部成本,因为它可以只向奴隶劳动者支付自给工资。 如果允许谈判,情形就不会如此,因为奴隶会要求企业向他们支付以作为自由人的预期报酬为基础的自由的补偿。 这样,奴隶的成本在企业的计算中就被内在化了。 经济学家在看到烟尘时承认它是一种外在性,但由于谈判的成本可能非常高,而使得将烟尘的所有效应内在化不值得。 因此,在上述例子的逻辑关系中,产权在将外在性内在化中所起的作用就十分明显了。 在一项关于一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法律创立时,如果一个人要得到服务,这将迫使企业对纳税人提供部分补偿足以包括使用他的劳动的成本。 因此,劳动的成本在企业或纳税人的决策中就被内在化了。 德姆塞茨对产权经济学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他提出了一个简明的所有权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他认为,如果把所有权作为一种外生现象来分析,在科斯的两个假定中所有权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中,外在性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消除,不管谁作为产权的所有者,资源的配置都不受其影响。 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假定中,解决外在性的方式可能有一种以上的选择。 由于存在着收入效应,所有权主体的变动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因而改变所有权主体会影响财富分配的变化。 如果把所有权作为内生的现象来分析,那么在权利处于变化和演进的世界里,信息和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所有者主体、所有权权利和所有权结构的变化都会对人们的行为和资源配置产生影响。 这样,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就会产生不同的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这种理论在说明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监督作用、报酬方式等问题时,有着更强的说服力。 (3)张五常的产权理论。 张五常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他对产权经济学的建构有着重要的贡献。 20世纪70年代他在芝加哥大学与科斯有着广泛的接触,他最早向科斯表明《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 尤其要指出的是张五常对租佃理论的研究,不仅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科斯产权理论的合理性,而且从理论上论证了只要产权明确,无论选择哪种租佃合约都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也就是说,张五常从合约选择的角度证明了科斯理论的普遍适用性。 所以,科斯认为,张五常对他的理论了解得最为透彻。 产权理论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 在对不同的土地租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上,以往的经济学家得出的一个一般结论是,分成制与固定租约以及所有者自种相比,会导致无效的资源配置。 其理由是,在分成制条件下,佃农生产的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就类似向生产者征收一笔税一样,从而使佃农劳动和投资的激励减弱。 张五常对这一结论进行了反驳。 他认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和约与固定租约以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这是因为,在分成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地主和佃农就会根据市场状况来进行谈判,这样,租金率的高低,佃农在租约期内的分成比例,都是由双方通过协议来决定的。 地主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对佃农进行约束,佃农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地租额来选择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农激励降低的问题。 因此,只要是在私有产权下,就能形成一种有利于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张五常得出的上述结论可以看作是对科斯定理的具体运用和证明。 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安排会有不同的经济效率,而私有产权的效率是最高的。 张五常则认为,只要产权是明确地界定为私有的,那么,无论是采取哪一种合约,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都会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这就从合约选择的角度论证了明确界定产权的重要性。 正如张五常自己对这一结论所作的总结: 不管是什么合约安排,可以得出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只要产权是排他的和可以转让的,这些安排就不存在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张五常对产权理论的另一个贡献是表现在他对产权规则的分类。 他认为,尽管世界上所有的产权约束规则有很多,但大致可以分成三种: 一种是以规制限制公共财产的使用。 一种是以界定私有产权为约束行为的规则。 在这种局限条件下,资产所有者有权决定其资产的使用、转让和收益。 其权利的大小是以资产的本身来界定。 一种是以“人”本身作为界定权利的条件,等级制度就是由此产生的。 (4)诺斯的产权理论。 诺斯在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后,在产权经济学派中的影响日益提高,成为该学派的一个重要代表人物。 诺斯在他的《西方世界的兴起: 新经济史》和《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等重要著作中,运用产权理论对经济史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创立了制度变迁的新理论。

第28章 产权理论比较(3)

诺斯认为,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是无法说明经济增长现象的,因为他们忽视了经济增长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制度因素。 正是制度因素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才会导致在同样的技术装备条件下经济增长出现差异。 由于在经济运行中交易费用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一项经济交易的达成,都需要费用,而且有时这种费用是相当昂贵的,以至于协议无法达成。 也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出现了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不同的制度安排。 制度的功效在初始意义上就是要通过一系列规则来界定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交易费用,促进生产的发展。 因此,经济增长的历史是与制度变迁联系在一起的。 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离不开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 诺斯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而制度本身是一整套的规则,它按照制度本身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 即制度不同于体制,它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 既然各种规则不仅造就了引导和确定经济活动的激励系统,而且决定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基础,那么,制度结构在静态上就决定了一个经济实绩及其增长率。 诺斯认为,像商品市场存在着需求和供给一样,制度市场也同样存在着制度的需求和制度的供给。 制度的需求通常是指制度服务的接受者的需求或社会需求,该需求是在进行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 制度供给则是指制度决定者的供给,它是由制度决定者提供的。 制度供给虽然也是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决定的,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而是个别成本或个别效益,而且决定制度供给的个别成本一般也不是指制度的运行成本,而是指制度的变革成本。 通常,当制度的需求和供给相一致时,制度均衡将产生。 但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的是制度不均衡,正是由于这种不均衡导致了制度创新。 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潜在的利益时,人们就产生了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也就是说,一项新制度的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被创造出来。 制度的不均衡必然导致制度创新与变迁。 在研究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诺斯发现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决定着产权结构,因而最终要对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 他指出,排他性公有产权的建立,扩大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并且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组织形式——国家去界定、裁决和行使产权,因而“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地经济衰退的根源。”所以,经济增长需要明确地界定产权。 但由于产权创新的成本极为昂贵,这样,国家作为一种低成本提供产权保护与强制的制度安排就应运而生。 诺斯强调,在实现了同样的制度变革以后,由于国家(政府)的作用不同,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 历史证明,好的政府往往能够促进制度变迁走向好的轨道,从而实现经济增长。 国家在推行制度变革的时候通常有两种目的: 一是建立一套有利于自身统治的政治制度,从而保证政治组织的报酬递增; 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保证社会成员的收入最大化的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 但由于国家的上述两个目标经常是互相冲突的,因而政府组织机构的行为往往会成为经济衰退的重要根源。 这时政府推行制度变革就难以实现。 只有当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报酬递增相一致时,制度的变迁才会使经济增长。 为此,政府必须做到: 第一,必须制定合理的竞争制度,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规则的实施,从而带来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的收入最大化; 第二,政府必须把自己的报酬递增建立在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报酬递增的前提下,这就要求政府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如果不是这样,政府成员的寻租行为虽然能使自身的报酬增加,但却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并导致经济组织的报酬出现递减。 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诺斯认为,与国家的作用相同,意识形态也是影响制度安排和经济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他指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这是从道德上判断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的合理性。 健全的伦理道德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 诺斯认为,统治者总会发展一种服务于他们的意识形态,以保证有坚定的思想去制约私心的无限膨胀。 意识形态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体制的组成部分的。 他强调,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能够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它必须要有足够的灵活性,使它不仅能够赢得新的团体成员的信赖,而且也能保持老团体成员的团结。 当意识形态在解决“搭便车”这个问题时失效了,那么制度创新也将流于失败。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关于产权问题的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 马克思对于产权的研究思路与他对制度问题的研究是完全一致的。 其基本特点是以生产力发展为线索来研究产权关系,即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产权关系研究的出发点。 马克思认为,一种产权关系或产权制度是不能脱离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即产权的起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并且,产权的发展也是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即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产权关系或产权制度也将发生变化。 这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关系产权问题的基本思想和观点。 以此为基本线索,马克思分析了各种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关于产权的起源马克思认为,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中,原始公有产权关系是由自然决定的,这种原始公有财产关系不存在人为地安排问题,而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 这种原始公有产权是共同体成员不可分割的产权,而且原始公有产权是对生产条件的关系,而不是对消费条件的关系。 关于私有产权为什么会产生,马克思认为,第一,人类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出现了家庭这一经济单位。 家庭的出现,产生了私有产权的最初萌芽。 可以说,私有产权最初是伴随着家庭的产生而出现的,家庭是最早的私有产权主体,或者说,家庭私有制是人类私有制的最早的一种形式。 第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推动原始公有产权关系向家庭私有产权关系转变的社会动力。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动力,这种动力一方面表现为财富的增加为社会向前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又促使人们的观念发生着变化。 这两方面的结合,最终导致了原始共同体的解体和家庭制度的确立。 当历史发展到生产出来的新的财富成为家庭的特殊财产,成为一家之长或氏族首长有权处理的财产的时候,私有产权也就开始产生了。 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清楚地表明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私有产权起源的思想,这种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私有产权的产生,是一种历史发展的扬弃,因而表现为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社会进步。 关于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关系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有产权关系相比较,一个不同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归资本所有者私有,劳动力归劳动者私有。 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产生是以劳动者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各种形式发生解体的历史过程为前提的。 即劳动者与土地的分离,导致个体农业的解体; 劳动者与工具的分离,导致个体手工业的解体; 劳动者与人身依附的分离,导致封建经济关系的解体。 这些关系的解体,导致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产生。 而这种产权关系的发展变化,同样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的,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因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特征是: 资本的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购买劳动力,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本主义生产。 而劳动力所有者由于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了生存下去,只能不断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而出卖劳动力既成为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成为实现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把产权看作是依存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的,实际上是指出了产权的内涵是生产关系。 或者说,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在经济上是以所有制来确定的,因此,是一个经济范畴。 而对财产权利的确认问题在法律上是以所有权来确定的,因此,是一个法律范畴。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易风教授认为: “所有权和所有制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不同范畴: 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法律范畴。 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所有权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 所有制体现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以及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对所有制来说,有决定意义的是实际占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所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显示了一条非常清晰的思路,即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是属于法律范畴,但它的内涵是生产关系,而这种经济范畴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制,所有制的发展变化又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依据的,是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的。 因此,从根本上说,产权的起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这就把产权这一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分析得非常透彻,研究产权的各种问题,必须深入到它的内涵——生产关系以及所有制关系,而它的基础或起源则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这就是马克思关于产权理论的基本思想。 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都是以制度为研究对象,都把制度问题看作是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他们的制度经济理论在不少方面是具有共性的。 例如,他们都认为不同的产权制度将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 都把产权看作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是一种经济关系; 都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并且是可以分开的; 都认为产权可以让渡的,从而都研究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都研究了所有权与使用权这两权分离与对剩余索取的关系问题,等等。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对经济学的研究和发展在以下两个方面是有贡献的。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把产权引入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分析,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习惯于机制分析、数量分析之后开创了一个制度分析的新体系,这对于经济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居主流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对于经济学发展所做出的理论贡献: 一是在于它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价格理论,即微观经济理论。 这对于分析分散化市场条件下的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 二是在于它建立了一套关于经济运行如何达到均衡的理论。 这对于分析单个决策者如何实现均衡的结果和最大化的目标提供了基本的方法。 运用价格理论和均衡理论来分析经济活动,侧重采用的是市场机制的研究方法。 这一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把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客观作用看作是决定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以对市场机制作用的分析为主线,揭示微观经济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决策依据和决策过程,并从理论上构建了由市场机制支配经济活动的基本框架。 在这一研究方法的主导下,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认为,经济活动是由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的,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强调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强调供求相互作用对实现经济均衡的客观性,反对人为地对经济活动做出安排,反对政府以任何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并由此认为,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来解决经济问题是具有最高效率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只能是导致低效率。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经济学建立了边际分析方法后,微分概念的引入,数学分析被广泛地运用于解决经济问题。 这可以被认为是经济学分析方法上的一场革命。 由于经济学可以用数学语言和图表、曲线来说明问题,使经济学所要分析的各种变量关系变得十分清晰、可靠,经济学越来越精确了。 尤其是数学在微观经济学中的成功运用,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使数学在经济分析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人们用更大的精力注重经济学中的数学运用。 这时,数量分析以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出现于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之中,并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与机制研究方法并驾齐驱,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 数量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把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依存关系用函数的形式表现出来,以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边际现象为出发点,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精确地分析在一定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怎样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收入最大化的决策依据和决策过程,并从理论上构建了以数量分析为主线的经济学理论框架。 在这一研究方法的主导下,边际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认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用数学方法来对各经济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进行分析,通过数学模型来求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数量组合,并以此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经济行为。 因而,在他们看来,经济学理论可以用数学模型和公式来表达。 数量分析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使人们深化了对经济活动中各种变量之间关系的认识,通过数学模型和数学公式的应用与推算,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经济活动的分析精度和预测水平。 正是由于数量研究方法揭示了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各经济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在经济学研究中开始形成了以定量研究为主的基本框架。 经济学变得越来越精确了,经济学不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可以具体把握的数量。 从这一意义上说,人们都认同数量研究方法在经济学分析中的广泛运用,是经济学的一次“革命”。

第29章 产权理论比较(4)

但是,经济学毕竟不是数学,精确的数量分析并不能始终在实践中得到验证。 实践的发展又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只是涉及各种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经济活动也不完全是表现为受制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经济活动并不能够始终具有最高的效率。 经济关系是复杂的,数量研究和分析在定量上的精确性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复杂的经济关系问题,市场机制也难以协调好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市场“失效”成为一种并不偶然的现象。 特别是许多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而市场机制对解决社会问题则是无效的。 因此,人们开始注重制度问题,更多地从制度的角度来研究经济问题,通过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把对产权问题的分析推向了新的高度,产权分析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得到了极大的青睐。 当对经济问题的研究重点转向了制度因素以后,实际上已经反映了人们具有这样一种共识: 选择一种合理的制度,一方面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对于经济活动具有充分的动力; 另一方面,又能够使经济活动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从而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经济学研究中人们广泛地运用制度研究方法来说明和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并深刻揭示了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制度研究方法在说明经济现象和解决经济问题上具有的深刻性,使人们在经济学研究的分析体系中,越来越注重采用制度分析方法。 制度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各种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分析不同的制度安排对经济活动效率产生的不同影响,揭示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人们选择不同的制度安排的决策依据和决策过程,并从理论上构建了以制度分析为主线的经济学理论框架。 在这一研究方法的主导下,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每做出一种制度安排,都会有两方面的关系: 一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即制度成本; 二是由此得到的利益,即制度收益。 这两方面的比较关系就是制度效率。 制度研究就是要从理论上说明和论证选择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够实现最高的制度效率。 把产权问题引入经济活动的分析,使人们对经济问题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只是对经济规律和经济变量的分析,而是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到对制度问题的研究。 因为经济问题就其实质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经济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来处理好这些关系,从而使各个经济主体具有充分的动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使对经济问题的研究从现象层次进入到本质层次。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在对产权和经济分析中运用了“交易费用”这一基本分析工具,使人们对产权与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埃格特森指出的: “正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加入了正的交易费用使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相区别并改变了研究的方向: 交易费用使所有权的分配成为首要的因素,提出了经济组织的问题,并使政治制度结构成为理解经济增长的关键。”从这一意义上说,掌握交易费用理论也就成为研究制度经济学的前提。 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创的,也是科斯思想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 科斯在1988年指出,他对经济学的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明确地把“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之中。 1991年科斯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上的演说词中对此进一步指出: “如果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发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的后果就是引起对企业在现代经济学中重要性的足够重视,可能就错了。 在我看来,这个结果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 我认为这篇论文的重要贡献,是将交易成本明显地引入经济分析。”在科斯创立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的其他主要代表,如威廉姆森、张五常等人也对交易费用理论作出了贡献。 虽然交易费用理论在产权分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费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科斯所论述的交易费用的基本内容来看,他认为,交易费用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其中包括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这是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 还有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监督执行等方面的费用,这是交易活动进行时发生的费用; 另外,还包括由交易活动引起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因素引起的费用。 用科斯简短的话来归纳,他说: 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实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 张五常对交易费用所下定义是: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孙经济中的成本。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 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在这里,张五常对交易成本强调了这样几点: 一是交易成本具有社会性,即交易成本是发生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离开了人们的社会关系,交易成本是不可能发生的; 二是交易成本具有一般性和广泛性,即交易成本是一种资源耗费,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 三是交易成本具有非物质生产性,即交易成本不是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它不是生产成本,而是权利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创立了交易费用理论以后,交易费用这一概念在经济学分析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之所以交易费用的概念能够得到广泛的运用,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交易费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有必要将它引入经济分析之中。 交易费用主要是与信息的获得和制度因素联系在一起的,这样,交易费用既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又和制度联系在一起。 这就使整个经济分析更接近于实际,而不是只是停留在脱离实际的假设上。 更重要的是,交易费用概念的确立,为把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分析奠定了基本条件,使人们更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制度因素分析。 二是交易费用反映了现实经济活动中是有摩擦的这一事实。 交易费用当然是指人们在进行交易时所耗费的资源,这说明社会经济活动是有摩擦的。 这就推翻了新古典经济学那里“无摩擦”的假设。 经济活动中的“摩擦”是由人们的相互关系、制度结构和经济行为引起的,从而为我们认识这个复杂的经济社会提供了一个简单而又有力的分析工具。 交易费用分析方法在不同领域中的运用,又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相对独立的理论的形成。 与交易费用理论有着密切关系的主要有以下理论: 一是现代企业理论。 现代企业理论主要分析企业的产权结构、激励与企业行为的内在联系等,如何寻找一种交易费用较低的而又能够有很强的激励作用的企业产权结构。 二是资源配置效率理论。 这一理论主要分析交易费用的高低与产权安排及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强调产权安排对交易费用从而资源配置的影响。 三是制度创新理论。 这是将交易费用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制度创新的分析,说明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创新,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制度创新,如何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作出理性的选择,等等。 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在基本观点、基本分析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因此,运用不同的产权理论对经济问题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 就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本身来说,也是存在着许多缺陷的。 首先,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把法律看作是决定产权关系的最重要的因素,重点从法权关系上来研究产权问题,这是颠倒了法律与经济这两者的基本关系。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对产权的界定来看,他们都把产权看作是由法律决定的,都认为产权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以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 在这里必须指出,虽然产权是属于法律的范畴,但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一种确认,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其实际内容是经济上的所有制,是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法律上的产权关系,而不是相反。 在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上,是先有财产的所有制关系,然后才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先有经济关系,才有法权关系。 所以,必须正确地认识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之间的关系,才能对产权关系有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才能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关系中把握其内在的经济关系。 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在对这两者关系的把握上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

第30章 产权理论比较(5)

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则始终坚持首先把财产关系看作是由经济上所有制决定的,法律意义上产权关系是以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 因此,研究产权关系的实质是研究人们生产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因为只要把产权界定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首先就是经济关系,然后才是法律关系,而不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 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主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在产权理论中对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科学把握,使这一理论更具有深刻性和科学性。 其次,新制度经济学运用交易费用这一工具来分析产权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交易费用是产权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范畴,对于产权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交易费用所涉及的内容是十分庞杂的,范围过于宽泛,因而究竟怎样来计算交易费用始终是难以把握的问题。 例如,根据张五常对交易费用所下的定义,交易费用是指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 也就是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但这中间所涉及的各种制度成本事实上是难以计算的。 威廉姆森把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和“事后的”两类。 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契约的成本。 事后的交易费用是指契约签订以后发生的成本,它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交易当事人对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 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持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等等。 很显然,这里所涉及的各种费用也是难以计算的,有的甚至是根本无法计算的。 因此,尽管交易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却是难以计算的,因而其运用价值也就大打折扣。 对此,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自己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即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提出以后,“大量被人引证却很少被人运用”。 因此,从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来看,它是要为对经济活动中的制度分析提供一种可以量化的分析工具,但这一需要量化的概念本身却难以量化,从而使这一分析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停留在概念的分析上,而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具体的运用。 这不能不说是交易费用这一分析工具本身存在着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 除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外,就这一理论分析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来看,也是存在着重大问题的。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产权关系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要说明只有私有产权才能做到产权清晰,因而具有最高效率,而公有产权则必然导致低效率。 这一结论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主张实行私有产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私有产权能够给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使企业主在不受任何束缚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只有实行私有产权才能真正做到产权清晰,从而使经济发展具有最充分的动力。 私有产权是否具有最充分动力和最高的效率,这是一个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来回答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大小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物质利益的因素; 二是精神的因素。 我们先撇开精神方面的因素,单就物质利益方面的因素来看,只要把物质利益与人们的经济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就会给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充分的动力。 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财产收入和直接收入两个方面,即当人们的经济活动与其财产利益和直接的收入都能够直接结合起来时,当然就会对经济活动产生强大的动力。 如果人们的经济活动能够与其直接的收入结合起来,也能够产生强大的动力。 因此,要使经济活动具有强大的动力,关键是要做到这两方面的结合。 应该看到,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由于财产是私有的,人们的经济活动与财产利益的结合是十分紧密的,因而从财产利益的角度来说,其动力是非常充分的,尤其是在小私有制的条件下,这一点就更为突出。 但是,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社会生产早已突破了个体的局限,社会化大生产已成为生产的主流形式,个体小生产在社会生产中只是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为适应社会生产的这一发展趋势,私有产权的形式已经突破了小私有制的局限,以股份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私人资本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产权的主要内容。 这一变化的实质在于,在股份制的条件下,私人财产与个人的经济活动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分离了,即财产是私人所有的,但直接使用这些财产的并不是财产所有者本人,而是其他人。 这样,对于财产所有者来说,财产利益与个人的经济活动之间已经不是一种直接结合的关系了,而是这种结合具有了间接性。 从这一点来说,私有制在财产利益方面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动力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 也就是说,在一个股份公司中,其动力如何主要是取决于公司本身的机制,而不是主要取决于该公司的股票是掌握在私人手里,还是掌握在集体或国家手中。 或者说,该公司的股票在私人、集体、国家之间转移、买卖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一点正是资本社会化这一现代产权的主要优势所在。 对于这一现象,马克思把股份资本的出现看作是对个人私有产权的扬弃,是私有产权向社会资本转变的转折点。 这一转变说明,个人私有产权这一形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必须采取社会资本的形式才能更好地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 而社会资本的出现本身已经包含了在很大程度上对个人私有产权的否定和对资本社会化这一形式(公有产权)的肯定。 因此,说私有制具有最充分的动力和最高效率这一观点,至多只能在小私有制经济中成立,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私有者与经济活动的直接进行者已经实现了分离,所以,从财产利益的角度看,认为私有制具有最充分的动力和最高效率的观点,已经是过时了,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 如果私有产权不能实现财产利益与个人经济活动的直接结合关系,那么,说私有制具有最充分的动力和最高效率的观点也就不能成立。 这样,经济活动的动力就主要取决于直接收入与经济活动的结合了。 而这一点私有产权可以做到,公有制也同样可以做到。 公有制经济可以通过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使人们的经济活动状况与收入直接结合起来,这同样能够使经济活动具有充分的动力,进而实现经济高效率地发展。 从实践上看,保证经济发展具有充分的动力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并不只是单一地由所有制来决定。 在私有制经济中,尤其是在私有的股份制经济中,并不能说经济动力的问题就天然地解决了,就一定能够具有最充分的动力,或者说就一定能够实现经济高效率地发展。 低效率的私有制到处可见,被市场淘汰的私有制经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同样有许多动力是非常充分的,发展的效率是非常高的。 因此,实践并没有证明只有私有制才具有最充分的动力和最高的效率,也没有证明公有制是不具有动力和效率的。 大量的事实说明,无论是在私有制还是在公有制中都会有高效率的情况,也会有低效率的情况。 如果只看到私有制中高效率的情况以及公有制中低效率的情况,而对私有制中低效率的情况和公有制中高效率的情况视而不见,片面地、简单化地得出只有私有产权才能实现经济高效率发展的结论,这既不能在理论上给予充分地证明,也完全不符合实际。 许多西方经济学家也从现代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中看到了不能把私有产权与高效率直接联系在一起。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教授指出: “社会上有一流行的观点即私营企业是有效率的,公营企业必定是没有效率的……上述观点也是值得怀疑的。 毫无疑问,公营企业无效率的例子很多,但私营企业也不例外。 ……对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一家和私人铁路公司开展竞争的公共企业——的研究表明,公司的成本是可以和私人企业进行对比的。 和相应的私人企业相比,法国的好几家国有企业也获得了富有效率的好名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郑秉文博士在翻译斯蒂格利茨这本著作的译者话中,对他的观点做了很好的概括: “在谈到拍卖电视频道时,斯蒂格利茨说这是‘好经济学’; 但在谈到私有化时,认为这是‘坏经济学’,他持否定的态度; 他为克林顿政府担任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时,坚决反对将一个生产铀的公司私有化,即使到今天,他还坚持不懈地利用其自身的影响,竭力推迟其私有化的进程。 他始终认为,私有化运动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总之,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不能证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所得出的只有私有产权才具有最充分动力和最高效率的结论。 因此,不能把私有产权与高效率划等号,把公有产权与低效率划等号。 ①参见黄少安: 《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第2页。 ②科斯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6页。 ③同上。 ④科斯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7页。 ⑤巴泽尔: 《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 ⑥诺斯: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5页。 ⑦诺斯: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1页。 ⑧科斯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04页。 ⑨科斯: 《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90-191页。

第31章 企业理论比较(1)

企业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对企业的性质、财产组织制度、运行机制的系统研究形成了企业理论。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把对企业制度的研究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因而也都有各自独立的企业理论。 比较这两种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可以对企业的起源和性质、企业制度的变迁,以及企业的运行和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中,一般地说,是把企业看成为既定的前提,因此,研究的重点是在于企业投入-产出的技术性关系,主要涉及的是生产函数理论,而没有重点研究企业的组织结构,以及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 从这一意义上说,把新古典经济学中分析企业行为的理论定义为生产理论而不是企业理论是比较恰当的。 生产理论通过对投入与产出关系的分析与比较,解决了企业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怎样进行生产决策才能实现利润极大化目标的问题。 但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生产理论没有能够说明企业这一组织制度和结构生存和演进的原因是什么,没有能够解释企业这一制度本身对于生产效率的影响,没有能够分析企业这一组织制度对生产活动的调节与市场有什么不同的特点。 总之,新古典经济学只是从生产的角度来分析企业,而没有从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 而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的特点则是重点从制度角度来研究企业问题。 1.科斯的企业理论 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系统地提出了他的现代企业理论。 科斯的企业理论是以企业这一组织制度和结构为分析重点,从企业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分析论证企业的运行,并通过与市场机制的比较,最终说明企业这一组织制度与经济效率的内在联系。 科斯的企业理论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1)企业这一组织制度存在的原因。 科斯认为,虽然企业这一组织制度早已存在,并进行着有效的运行,但以往的经济学家似乎并没有真正理解企业这一组织制度的性质。 例如,马歇尔将组织作为与土地、劳动、资本并列的第四种生产要素列入了经济学分析的体系,克拉克与奈特也强调企业家的统筹职能和经理人员的协调作用。 但是,他们都没有从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对企业这一组织制度进行分析,只是认为生产是在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下进行的,因而他们的理论并不能真正说明为什么需要企业这一组织制度,也就是说,企业组织为什么存在的根本原因并没有解决。 科斯运用交易费用这一分析工具,对为什么需要企业组织作出了独特的解释,说明了为什么需要企业这一组织制度,从而把企业组织制度与市场机制作为两种并存的、可以相互替代的生产调节机制。 科斯认为,在现实世界中,经济的运作并不是完全是由市场价格机制来协调的,这在企业组织中最为明显。 在企业组织中要素的流动与配置并不是由价格的变化引起的,而是由企业的领导以命令的方式来决定的,因而在企业组织内的资源配置完全是在行政管理的指挥下进行的。 这样,在企业之外和企业之内就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 在企业之外价格机制的运行决定着生产情况,并且这种决定是由一系列的市场交易来实现的; 在企业组织内部,不存在市场交易,复杂多样的市场交易是由企业家的指挥来取代的,企业家是用行政的方法来决定生产的。 所以,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济运行的两种方式,市场价格机制是协调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企业也是协调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 在市场体系中,经济活动是由“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来调节的,资源是由价格机制来配置的; 在企业组织中,经济活动是由“看得见的手”,即行政管理来协调的,资源是由计划机制来配置的。 因此,企业组织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实际上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那么,为什么企业组织能够成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呢?对此,科斯运用了交易费用这一工具来进行分析。 科斯认为,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进行资源配置是要花成本的,即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交易费用,有时这种成本是相当高的①。 在社会生产专业化发展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市场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而且市场上每一笔交易都会有供求双方的讨价还价,都要进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谈判,还要签订各种合约,这些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 当存在企业这一组织时,在企业的内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不必与企业内部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签订一系列的合约,这样,合约虽然不会被取消,但却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组织用内部的协调机制代替了一系列的市场合约,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 因此,之所以需要企业这一组织的实质是因为企业替代了市场价格机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企业组织的出现不仅减少了合约的数量,因而节约了签订合约的费用,而且还有利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签订长期的合约,这同样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因为人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为了节约交易过程中的部分成本,往往希望签订一个长期合约来代替若干个短期合约。 但合约的期限越长,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的因素也就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人们就不愿意把不确定性的因素放在合约中。 这样,交易合约的期限越长,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科斯认为,当企业组织出现以后,企业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合约只是规定了供给者供给商品和劳务的范围,而在合约中并没有规定供给者应该做什么的具体细节,这些具体细节只是以后由购买者来决定,这时,在供求的双方就容易达成长期的合约。 因此,用企业组织来代替长期合约同样能够节约签订和约所需要的费用。 总之,在科斯看来,在企业组织内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被取消了,行政管理的命令代替了市场交易,资源配置由企业内部的权威来决定,不再需要通过不同所有者之间讨价还价的谈判。 这样,大量的市场交易就由一个组织来替代,并允许企业权威或企业家来支配资源,从而减少了市场运行的成本,节约了交易费用。 因此,之所以需要企业这一组织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而企业组织可以把市场交易“内化”在企业中,从而减少市场的运行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如果市场体系的运行是不花任何成本的,交易是不需要费用的,那么就不需要企业组织的存在。 企业组织代替市场机制唯一的原因是节约了交易费用。 (2)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市场。 科斯在论证了为什么需要企业这一组织制度的基础上,同样运用交易费用分析工具,进一步分析说明了为什么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市场。 企业组织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但为什么所有的社会生产不能由一个大企业来进行,为什么市场交易仍然存在?要说明这一问题,科斯认为只要运用交易费用的概念,就能对企业的规模和范围问题做出科学的解释。 首先,科斯认为,市场的运行是要花费成本的,企业的运行也同样是要花费成本的。 当企业的规模扩大时,对企业组织运作的成本必然会增加,收益就有可能减少。 这样,企业规模的扩大就会停止在一定的点上,这一定的点是由这样的原则决定的: 当企业的规模扩大到一定的程度,由此引起的企业运行成本等于市场机制下的交易成本。 也就是说,企业的运行同样是有成本的,并且这种成本是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而增加的,如果企业的规模扩大到一定的程度,企业再组织一项交易所引起的成本大于由市场价格机制来组织这项交易所花费的成本,那么,这项交易就应该回到市场中去,由市场来进行交易。 正是企业与市场这种交易费用的比较,确定了是由企业还是由市场来组织社会生产的边界。 正是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受到交易费用上升的限制,因而企业的扩张不可能是无限的,企业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市场交易。 其次,科斯进一步指出,在上述的分析中一直是假定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发生的交易费用是要高于企业组织的交易费用。 但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市场价格机制与企业组织的交易方式是完全不同的,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也会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企业内部组织的某些交易费用也有可能大于在公开市场价格机制下的交易费用。 这种情况也说明了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完成交易的必要性。 而且,在不同的企业中,企业的组织成本大小也是不一样的,企业家的决策能力有着很大的差异,不同企业的交易也存在着差异性。 这些都会导致不同企业中的交易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的差别。 所以,在同样的企业规模下,有的企业交易费用可能低于市场交易费用,有的企业交易费用则可能高于市场交易费用,这些因素也都限制了企业对市场的取代。 综上所述,科斯的企业理论对现代企业理论作出了以下的贡献: 第一,科斯发现并论证了企业组织制度是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而存在的,之所以需要这一资源配置方式,是因为它能够通过内部的行政管理协调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 这就开创了对与市场价格机制协调经济活动不同的另一种协调机制——企业制度的研究,即经济活动的效率不仅与市场价格机制相联系,而且与企业组织制度相联系,从而奠定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础。 第二,科斯分析并说明了组织制度的运行同样是需要成本的,企业组织成本的存在限制了企业规模与范围。 因此,企业并不能完全代替市场,两者之间的选择关系依赖于价格机制运行成本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运行成本之间的比较关系。 这就开创了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②但是,客观地说,科斯的企业理论并没有解决企业运行所涉及的其他主要问题,即没有建立一种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决定因素进行分析的理论。 正如他自己所说: “在《企业的性质》中,这项工作只做了一半——说明了为什么会存在企业,但没有说明企业所担当的功能是如何在它们中间进行分工的。”③ 2.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经济学教授,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 他们在1972年发表了《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运用科斯首创的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内部结构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④。 他们提出了团队生产、监督成本、偷懒和剩余索取权等概念和理论,建立了与科斯不同的研究企业理论的另一思路。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科斯提出的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市场交易费用越大,在企业内部组织资源配置,减少这种费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的观点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这只是研究企业理论的一种思路。 他们认为,对于企业理论也可以遵循另一条思路来研究,即不通过市场机制,而是通过企业的组织费用或监督成本来进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组织的监督成本越低,企业内部组织资源配置的比较优势也就越大。 按照这一思路,他们提出了颇有新意的团队理论。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科斯把企业内部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具有权威特征的命令关系是不妥当的,他们指出: “一般认为,企业的特征是通过比普通的市场拥有更为优越的权利(如命令、强制或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来解决问题的。 这是一种幻觉。 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普通的市场合约没有丝毫不同。”⑤其实,普通的市场交换与企业内的组织资源分配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通过市场的交易与在企业内部的交易也没有什么不一致。 他们反复强调,企业没有任何命令的权利,没有任何权威以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 在企业内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实质上是对称的,它们只是“以物易物”的契约关系,即雇员可以说是“命令”雇主支付他们所能接受的工资,就像雇主可以“命令”雇员执行一定的工作一样。 雇主可以终止合同“解雇”雇员,雇员也可以以离开工作的方式“解雇”雇主。 因此,与其说雇主在管理、指导、指定雇员做不同的工作,还不如说是雇主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法不断地重新商定契约,他们之间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易关系。 总之,企业内的雇佣关系与市场上普通的商品交换关系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 既然企业内的交易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那么企业的实质是什么呢?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的实质不是雇主与雇员的长期合约,而是一种“团队生产”的方式。 所谓团队生产必须包含这样三个要素: 第一,生产必须要有多种资源的投入; 第二,生产中使用的各种资源并非都是归某一个人所有,而是有多个所有者; 第三,一种产品是由若干个集体成员合作生产出来的,并且产品不是每一个参与合作者分产出的之和,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一个成员的行为都将影响其他成员的生产率。

第32章 企业理论比较(2)

根据团队生产的基本特征,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由于团队生产的产品是其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因而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完全地分解与观测,这也就不能完全按照个人工作的绩效支付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团队中的成员就会失去积极工作的动机,出现偷懒的行为。 为了减少企业成员的偷懒行为,企业就需要有专门的成员来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而这种监督也是要花费成本的。 这样,在进行团队生产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监督成本。 当把监督成本也作为企业生产的一个因素的时候,就扩展了对科斯关于企业存在理由的解释。 团队生产一方面有利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从而能够提高生产的效率,这是生产需要组织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另一方面,团队生产又存在着如何把集体生产的成果分配给参与合作的个人这一难题,这一难题又会导致出现集体成员的偷懒现象,为减少偷懒的现象,就需要有监督,监督又是要花费成本的。 这样,是否采用团队的生产方式,就取决于这两者的比较,即只有在团队生产所带来的产出的增加大于团队生产的监督成本,这时团队生产的形式才会被人们采用。 也就是说,采用团队生产的方式,不仅要看它对生产成本的节约,而且还要看它自身的运作成本。 这样,从团队生产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组织,就把问题的重点转到了如何对企业成员进行激励和约束,提高监督效率,减少监督成本方面。 为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处理好企业所有者与监督者的关系。 企业要素投入的所有者与监督者之间得到的利益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如何来提高监督者的积极性就是一个大问题。 提高监督者的积极性也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即激励与约束。 通常人们会以某种合约的方式来规定监督者的权利和责任,并让监督者具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资源管理权,使这两种权利能够很好地匹配与挂钩。 这样,出于对最大剩余的追求,监督者就会尽力作出让人满意的决策,保证企业高效率地运行,同时减少企业的监督成本。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 第一,他们提出了团队生产是使生产效率提高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团队生产的特征论证了企业组织存在的理由。 而科斯只是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来论证企业组织,没有从生产本身的特征来说明这一问题。 第二,他们提出了如何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减少监督成本的问题。 团队生产一方面能够提高生产效率,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监督成本,而要减少监督成本,就必须解决好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 特别是要解决好监督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第三,他们提出了必须处理好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问题。 由于监督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以,要保证监督者能够尽力行使其监督职能,就要以合约的方式来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而这种权利和责任具体就是体现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两权的结合上。 3.张五常的企业理论 香港大学经济学家张五常在1983年发表了《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对科斯企业理论中关于交易对象和契约性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而发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 为此,科斯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上的演说中多次提到张五常对现代企业理论的贡献。 张五常的企业理论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企业性质的解释。 张五常认为,企业是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 这是因为,企业与市场不同的只是程度问题,是合约安排的两种不同形式而已。 因此,企业的出现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替代市场方式,而是用要素交易市场替代产品交易市场,即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产品,企业交易的对象是生产要素。 所以,企业的本质实际上是“用要素交易的契约代替产品交易的契约”。 在企业内进行的生产要素的交易中,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合约将要素的使用权转让给代理人以获得收入。 在企业合约中,要素所有者必须遵守某些外来的指挥,而不是以市场价格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二是对企业作为一种合约形式的分析。 张五常指出,企业本身是一种合约形式,它是由产品生产者和要素所有者共同选择的一种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合约形式。 通过企业这一合约形式,可以把许多分散的生产集中起来,进行组织和协作生产。 这种生产的集中和有组织的分工,不仅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利润,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交易费用,因为企业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原来的交易次数。 但是,企业作为一种合约的选择方式,只是减少了交易费用,并不能够消除交易,从而也就不能替代市场。 这一点是必须要强调的。 三是对私有财产所有者权利的分析。 张五常认为,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是一种私有财产,如果在合理的限制范围内,它的所有者具有以下的权利: 第一是排除他人以保证自己能独立决定如何使用它们的权利; 第二是从使用中索取排他性收入的权利; 第三是转让财产或与他认为适合的任何人进行交换的权利,这种交换权也就是契约权,而产权可以通过广泛多样的契约安排来进行交易。 正是由于这种契约的安排,要素所有者把要素的使用权委托给另一方,从而使企业生产能够进行下去。 4.巴泽尔的企业理论 巴泽尔的企业理论与科斯等人企业理论的一个不同之处,是他改变了从交易费用角度来分析企业存在的理由。 巴泽尔说: “在最近数十年里,科斯的交易成本的观点,不仅被试图形成一种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们所利用,而且还被那些对这种理论的有用性产生怀疑的经济学家们所利用。 通过这些努力所取得的见识相当多; 但是,我们对组织的理解却仍然是幼稚的。”⑥巴泽尔认为,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这一点与张五常的观点是一致的。 对于为什么需要组织,巴泽尔是按照以下的思路来分析的。 巴泽尔认为,由于一项资产可以有许多有用性或潜在的有用性,并且这种有用性完全由一个人占有往往不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所以对一项资产的所有权往往被分割给若干各有特长的个人。 当这些人之间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的时候,就产生了“组织”的必要性。 因此,巴泽尔把组织定义为“对所有权被分割的实体的管理”。 企业为什么会存在,巴泽尔是从“共同财产”的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的。 他认为: “大规模经营并不是非要求一个大规模组织不可。 最有效的设备规模可能需要几个人的工作,但他们无需都属于同一个组织,各自可以承担对自己那部分运作的完全控制。 每个人都可以筹集部分资本,购买其他投入,并出售产品,从而成为他所经营部分的剩余索取者。 每个人也可以不受限制地利用他自己的那部分设备。 最后这一条件可能产生共同财产问题。”⑦巴泽尔利用出租汽车、大型机器和办公楼这三种商品来说明这一问题的本质。 在巴泽尔看来,“组织是治理多种资源所有者经营的合同的集合。 在假定组织有解决共同财产问题的作用的条件下,可以预期,受共同财产问题影响的资源所有者的每一子集,将具有他们自己的合同子集”⑧。 当资产的所有权在个人之间分割时,就可能产生“共同财产问题”。 例如,一辆出租汽车可能由两个人或更多的人拥有,他们轮班驾驶。 这样,他们的操作会引起汽车的磨损,但要对每个人进行监督,监督的成本又太高,这就使汽车成为共同财产。 当某一资产成为共同财产时,就会成为人们竞相攫取的对象。 一般来说,不会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资产属性往往由个人所有,而那些容易产生严重共同财产问题的资产属性由组织(企业)所有,并加以控制。 巴泽尔认为,为减少与共同财产问题有关的成本就涉及组织,就要对共同财产使用者施加限制。 他以工资合同来说明这一问题。 巴泽尔指出: “如果工资合同是严格的时间交换金钱,那么,只要工作努力不直接产生效用,雇员就会仅仅提供时间,而连手指都懒得动一下。 很明显,工资合同不仅仅是时间与金钱相交换; 雇主必须使雇员以某种最低限度的速度完成各种不同的任务。”由于工资合同下的工人并不是根据产出得到报酬的,所以他们将无意过度利用提供给他们的设备。 但是,雇主必须使雇员进行生产。 巴泽尔认为,“根据工资合同出售其劳动的工人,受制于一种约束的交易: 他们同意服从某个范围内的指令。 反过来,他们的雇主也要接受对他们自己行为的各种约束,如同意设备的最高速度,提供喝咖啡的工间休息和允许提意见的程序。 劳动合同仅是给交易者施加约束的许多合同之一; 这种约束是任何组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据此,巴泽尔指出,合同的约束是企业理论的内容,但是,受约束的交易对市场来说也是常见的,因此,约束的存在与否并不是市场运作与企业运作之间的明确区别。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 企业生产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中,有着研究企业理论的大量内容。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企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就企业的起源、企业的性质、企业的产权制度、企业形态的发展变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述。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的起源 马克思认为,企业的产生是起源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分工和协作。 企业这一生产的组织形式为什么会产生?是什么原因不断地推动着企业制度的发展变化?对这些问题马克思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企业是一个把众多的劳动者集中在一起进行生产劳动的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为什么会出现,根本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涉及对企业起源的认识。 在马克思看来,企业的产生是起源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出现的分工和协作。 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必然会出现社会分工,同时,社会分工的出现又进一步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分工包含着两个层次上的分工: 一是社会各产业之间的分工,这可以认为是宏观层次上的分工; 二是生产某一产品之间的分工,这可以认为是微观层次上的分工。 马克思企业理论研究的是与企业的起源相联系的社会分工,指的是微观层次上的分工。 社会分工的发展,使各个生产者只是专门生产一个产品中的某一个部分而彼此独立。 由于生产的分工,使得生产专门化、工具专门化,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整体的生产效率。 但是,分工使生产者彼此独立并不能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在分工的基础上还必须使彼此独立的生产者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关系。 因此,分工与协作是生产社会化这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生产。 怎样才能使由于分工而彼此独立的生产者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这就需要有一种生产的组织形式,企业就是因生产的分工与协作的需要而产生的这样一种生产组织形式。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时指出: “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 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就是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起点。 因为,企业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在生产组织形式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工场手工业。 把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集中起来,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生产同一种商品,这就是分工与协作,为适应这种分工与协作的发展要求而采取的生产组织形式,就是企业。 因此,马克思从社会生产力与社会分工与协作发展要求出发,论证了企业的起源,使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达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分工与协作是企业产生的起源,同时,由于企业这一生产组织形式的出现,又使分工与协作能够统一起来,特别是能够使协作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中得到充分的实现。 而协作又能够产生新的社会生产力(关于马克思对协作能够产生社会生产力的问题,在第四章中马克思主义企业理论中已有较充分的分析)。 所以,企业这一生产的组织形式也是随着分工与协作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企业的形式越来越向高级化演进。 2.企业的性质和功能 企业这一组织的性质和基本功能是什么?这一问题在马克思制度经济学中是十分明确的,即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单位,它的基本性质和功能是进行财富的生产,并能够利用分工、协作以及由此带来的多方面的好处进行生产,即通过提高社会生产力进行生产。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时候,对企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马克思对企业如何通过分工和协作提高社会生产力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 企业是因为社会生产的需要出现的,不进行生产、没有产品的组织就不是企业,不能利用分工、协作所带来的好处,不能通过提高社会生产力来进行生产的也不符合企业的性质。 当然,这是就企业的最初形式来说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这一最初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企业不再局限于只是生产物质产品,从事流通和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也被纳入企业的范畴。 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对企业是生产性的性质和功能的定位,而只是把这种生产性的性质和功能的内涵进一步扩大。 从企业的这一基本性质和功能出发,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须要有各种生产要素。 企业通过什么制度、以什么方式来得到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并对生产的成果实行怎样的分配方式,就构成了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 马克思的企业理论当然是研究的资本主义企业,对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企业,马克思正是通过对它得到生产要素的方式,以及对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的研究来揭示其经济性质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当然,从这一层次上研究的不是企业本身的性质和功能问题,而是研究的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 例如,资本主义的企业、社会主义的企业。 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另外要研究的问题。

第33章 企业理论比较(3)

企业的基本性质和功能是在于它的生产性,这是对企业本身的基本认识。 所以,说到企业,必然是和生产联系在一起的。 把握住了企业的基本性质和功能,那么,对企业其他方面的研究也就都是围绕着这一基本性质和功能来展开的。 企业的规模、企业的产权结构、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企业中各项权利之间的关系,都是以如何提高企业的生产性、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来进行的。 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企业性质和功能的定位,是抓住了企业最根本的东西,把握住了企业的本质。 3.企业的产权结构 马克思对企业的产权结构重点在于研究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主要是分两个层次来展开的: 一是关于企业产权结构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二是关于企业产权结构变化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首先,关于企业的产权结构。 企业的产权结构是指企业财产的构成状况,以及产权中各种权利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企业产权结构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就是企业制度的发展变化,两者是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方面的表现。 例如,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由单一主体所有的时候,在企业制度上就反映为单个业主的企业制度。 当企业财产所有权是由多个主体所有的时候,在企业制度上就反映为合伙制的企业制度。 当企业财产所有权是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由众多的主体所有的时候,在企业制度上就反映为股份制的企业制度。 因此,就企业制度变化的实际内容来看,就是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 马克思认为,企业产权结构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在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生产力的发展所要求企业规模的扩大。 以企业这一形式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特征,而企业生产则是在机器大工业的基础之上的。 因为机器普遍应用于生产,使生产的技术条件得到了彻底的改变,在手工生产基础上分工与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工场手工业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 这时,工厂制度得到了最终的确立,并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 并且,随着生产技术条件的进一步发展,要求企业的规模也不断地扩大。 对此,马克思指出: “社会劳动组织本身,从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要求生产大规模地进行,从而要求单个资本家预付大量货币资本。”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而企业规模的扩大所要求投入资本的最低限额随之不断提高,这使得单个资本的能力难以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这一要求。 这样,客观上要求企业产权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即由单个业主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制的产权结构演变。 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历时较长范围较广的事业,要求在较长时间内预付较大量的货币资本。 所以,这一类领域里的生产取决于单个资本家拥有的货币资本的界限。 这个限制被信用制度和与此相联的联合经营(例如股份公司)打破了。” 很显然,马克思是循着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对单个资本数量要求的提高,从而使企业的产权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一思路来揭示企业产权结构变化原因的。 这也是马克思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在分析企业产权结构变化中的集中体现。 其次,关于企业产权结构变化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对企业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其一,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使企业规模的扩大突破了单个资本数量的限制,从单一产权向多元产权的变化,使企业也从个人企业向社会化企业转变。 这为企业的发展在产权制度上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在马克思的企业理论中有大量的论述揭示了这两者的关系。 例如,马克思关于股份制度的出现对于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的论述,就是从产权结构变化的角度来分析与企业发展之间关系的。 其二,企业产权结构变化使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更趋于复杂化。 这是因为,产权结构的变化,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本的所有者并不是资本的使用者,而实际使用资本的,又不是资本的所有者。 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如何处理好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 这一关系如果处理不好,那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 如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效率问题。 在第四章中所阐述的马克思关于资本两权分离的理论,就是一个集中体现。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既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又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解决好的新问题。 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问题,都与企业产权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制度的创新也都与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相联系,整个企业理论的发展也是围绕着产权结构的变化展开的。 因此,关于企业的产权结构的内容,是马克思企业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 三、企业理论比较 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中,企业都是重点研究的问题,因而都有比较完整的企业理论。 这两种企业理论既存在着某种共通性,但也有着明显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起源问题比较 关于企业的起源问题,两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解释,使人们能够从更多的视角来研究企业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是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的起源,他们把企业看作是一种与市场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之所以会出现和需要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是因为这一资源配置方式比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 为什么会有更高的效率呢?具体是用交易费用的理论来进行说明的。 在科斯看来,运用企业这一组织来进行资源配置,大大减少了市场交易,从而也就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使许多本来要付出的成本,现在可以内化在企业中。 所以,在这一条件下,由企业组织来配置资源比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高。 当然,这种高的效率是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并不是绝对的。 因此,企业又不能完全取代市场。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说明为什么要有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原因,在以下两个方面是有新意的。 其一,这一分析说明了资源配置的方式不是唯一的,而是有多种方式的。 事实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也是采用多种方式来进行资源配置的。 把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也看作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使人们对资源配置方式的认识视野更加开阔。 而且,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各有不同的优势,在某种场合和情况下,运用市场这一资源配置方式更具有效率,而在另外的场合和情况下,运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进行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资源配置既需要市场这一方式,也需要企业这一方式。 并且,两者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其二,这一分析运用交易费用的大小来说明资源配置方式效率的高低,使人们对衡量资源配置效率高低有了一个具体的标准。 采用企业这一形式来组织生产,其特点在于它的生产的有组织性、有计划性,而有组织、有计划的生产是可以节省交易费用的。 这实际上也说明了由市场这一无组织、无计划的方式来组织生产是有缺陷的,因此,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要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光研究市场问题是不够的,还必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制度问题,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就是属于制度的范畴。 之所以要充分注重对制度因素的研究,原因就在于制度因素对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是有直接影响的。 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研究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存在的原因,最终是从提高经济活动效率来说明问题的。 应该说,在这一点上是可以用实证的方法来进行验证的,因而也是符合实际的。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从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分工和协作这一角度来说明企业的起源的,这一分析的重点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线索,最后要说明的也是企业这一组织制度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会生产力。 企业这一组织制度为什么能够做到这一点?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是因为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中实现了有效的分工与协作。 其一,分工是从生产专业化、工具专业化、操作专业化的角度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可以把为生产同一产品的各环节的分工集中在企业的范围内,通过提高每一个环节的效率来提高整个生产的效率。 因此,分工是通过提高个体的效率来实现整体效率的提高。 其二,协作是从生产的整体性、系统性、联系性的角度提高了生产的综合效率。 利用企业这一组织制度,众多生产者的协作生产可以完成单靠个人的能力所无法完成的工作,即协作能够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生产力,众多的生产者协作生产所形成的生产力,要大于单个生产者单独进行生产所形成的生产力总和。 即协作能够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生产力。 因此,协作是通过创造个体所无法达到的生产力来实现整体效率的提高。 企业是社会组织生产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关系。 不同的企业制度当然也就反映不同的经济关系。 因此,企业的起源以及企业制度的变化,最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 这是马克思分析经济关系的基本思路,也是分析生产关系的基本方法,对企业起源的分析也是遵循这一基本思路和运用这一基本方法。 比较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起源的理论,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基本看法。 共同点: 他们都认为企业这一组织制度存在的理由或原因是因为它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是经济活动效率。 不同点: 新制度经济学从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来说明这一问题,即从企业这一资源配置方式替代市场配置资源方式能够节省交易费用的角度来进行论证。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从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分工与协作的角度来说明这一问题。 因此,从共同点来看,企业能够提高生产和经济活动的效率,因而必须开展对企业理论的研究。 从不同点来看,必须对企业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理论研究,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深刻地研究企业问题。 2.企业性质问题比较 关于企业性质的问题,两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位,使人们对企业这一经济组织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企业性质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大体上是两种不同的看法,即科斯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和张五常对企业性质的看法。

第34章 企业理论比较(4)

科斯是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界定企业性质的。 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这一方式对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 企业是又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这一方式对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威和行政决策来实现的。 因此,企业就其性质来说,就是取代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的一种经济组织。 但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完全取代市场,企业可以与市场并存。 是采用企业方式还是市场方式,关键要看哪一种方式更能够节省交易费用,因为在不同的条件下,它们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 威廉姆森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基本也是按照科斯的思路,他认为企业替代市场的重要特征就是以内部交易取代外部交易,这种替代具有三种优势: 一是激励,即能够减少机会主义,使成员的目标一致; 二是控制,即能够运用灵活多样的方法; 三是内在结构优势,即节约信息成本、易于沟通。 张五常是从契约形式的角度来界定企业性质的。 他认为,企业和市场都是一种契约,只是形式和机制的不同。 企业也是一种市场制度,企业与市场的不同,在于企业是以要素市场代替了中间产品市场。 所以,说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准确的,实际上是企业制度的创立用高效率的市场代替了低效率的市场。 张五常的看法不是把企业和市场看作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而是看作两种不同的契约,因此,不是企业取代市场,而是一种契约取代另一种契约。 但张五常在关于企业的存在主要是由交易费用问题引起的这一点上,则是与科斯的观点一致的。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从生产的角度来界定企业性质的。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首先是由于生产的需要,因为生产的进行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企业就是实现这一结合的一种组织。 因此,企业的性质就是把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的经济组织。 企业这一组织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能够利用分工和协作产生新的社会生产力。 从生产的这一性质来看,企业与市场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企业的生产可以独立于市场而存在,因而企业与市场之间也不是取代的关系。 比较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论,得出以下两点基本的看法。 共同点: 他们都把企业性质界定为一种经济组织。 无论是从生产的角度来界定企业的性质,还是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或是从契约发生的角度来界定企业的性质,都认为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经济组织。 不同点: 新制度经济学是从企业的外部关系的角度来界定企业性质的,他们把企业看作是一个与市场具有同等地位的组织,从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具有的与市场经济活动不同的特点这一角度来界定企业的性质。 从这一特点出发,他们得出了企业取代市场的结论,或者是用一种契约取代另一种契约。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从企业的内部关系的角度来界定企业性质的,把企业看作是一个生产组织,从企业生产具有的特点来界定企业的性质。 从这一特点出发,得出企业的性质是实现分工与协作,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结论。 比较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对企业性质的不同界定,应该对企业这一经济组织的性质有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 既要从生产的角度来认识企业的性质,也要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认识企业的性质,既要从企业内部生产所具有的特点来认识企业,也要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认识企业的性质。 这两方面的结合,实际上也就是要求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结合上来认识企业的性质。 3.企业产权结构问题比较 关于企业产权结构的问题,两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在不同的层面上揭示了企业产权结构变化与企业制度和企业运行之间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产权结构理论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 这一理论研究企业产权结构的特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这一理论研究企业产权结构问题,是把企业看作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为前提的,即企业具有的团队生产的特征,因而使研究企业产权结构问题成为必要。 这是因为,团队生产一方面能够提高生产效率,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监督成本,而要减少监督成本,就必须解决好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问题。 这就把减少监督成本的问题与企业产权结构直接联系在一起。 第二,这一理论认为,解决企业产权结构的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关系问题。 在业主制企业中,企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在这一产权结构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统一于企业所有者的。 在合伙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由企业的多个所有者共同享有的,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问题。 在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中,由于职业经理的出现,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出现了分离。 由于监督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以,要保证监督者能够尽力行使其监督职能,就要以合约的方式来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而这种权利和责任具体就是体现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两权的结合上,具体就是不仅要使所有者具有剩余索取权,而且也要给予具有实际监督权的经理阶层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的上述特点,比较清晰地勾画他们研究企业产权结构问题的基本思路: 企业的特征是一种团队生产,团队生产就会产生偷懒和“搭便车”的动机和行为,要减少这些动机和行为,就需要进行监督,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要减少监督成本就要解决好企业的产权结构问题,解决产权结构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关系。 这就在企业生产与产权结构之间建立了一个关系链,要求人们高度地重视企业的产权结构问题。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对企业产权结构理论的研究,其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生产力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要求企业的产权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这一变化的趋势是由单一产权结构向多元产权结构转变。 通过这一分析,把生产力的发展与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 从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角度来说明产权结构变化的根本原因。 第二,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会使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出现复杂的现象,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财产权利中包含的各项权利出现了分离。 当对企业实行了法人制度以后,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就更加彻底,财产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不仅不是一个主体,而且这中间具有多层次的关系,使整个产权关系涉及多个经济主体。 正是由于产权关系的复杂化,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经理阶层的出现,就成为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它是连接财产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 因此,产权关系的这一变化,使所有者越来越成为单纯的所有者,资本本身的职能也就越来越和资本的所有者相分离,而由经理阶层来承担。 这样,处理好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成为企业产权结构变化条件下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产权结构理论的上述特点,清晰地显示出对企业产权结构研究的基本思路: 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企业规模的扩大,是企业产权结构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使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复杂化,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企业财产权利分属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掌握。 因此,在企业中必然出现委托代理关系。 财产的所有者越来越与资本的职能相分离,企业中的经理阶层越来越多地成为资本职能的承担者。 产权结构变化所产生的这一系列新的问题,以及企业经理阶层具有的日益重要的地位,要求人们高度地注重企业的产权结构问题。 比较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产权结构的理论,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基本看法。 共同点: 他们都认为企业的产权结构变化会使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复杂化,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的分离,使财产所有者具有的产权职能受到较大制约,而非财产所有者,但实际控制着产权中很大一部分权利的经理阶层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企业中财产所有者与经理阶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又因为财产所有者与经理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目标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如何处理好伴随企业产权结构变化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内容。 这也就是为什么要注重企业产权结构变化的最根本的原因。 不同点: 新制度经济学是从团队生产具有的特征来说明研究企业产权结构的重要性,其思路是从如何减少团队生产的监督成本的角度来研究产权结构问题,即合理的产权结构能够减少监督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从企业如何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的角度来研究产权结构问题,即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企业的规模和财产组织形式也要与之相适应,而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正是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这一要求,从而提高了效率。 对企业产权结构研究的这两种思路,实际是从企业运行和企业发展这两种不同的角度来揭示产权结构为什么会变化,产权结构应该如何进行变化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注重研究产权结构的重要性。 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研究产权结构,着重说明的是企业产权结构为什么会发生变化,变化的趋势是什么; 从团队生产特征的角度来研究产权结构,着重说明的是企业产权结构该怎样变化。 当然,把对企业产权结构研究的这两种不同角度结合起来,就能够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产权结构变化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 ①科斯: 《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7页。 ②科斯: 《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3页。 ③科斯: 《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01页。 ④科斯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9-161页。 ⑤同上书,第59-60页。 ⑥巴泽尔: 《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⑦巴泽尔: 《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⑧同上书,第76页。

第35章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1)

一、中国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中国农村传统的集体经济土地制度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因此,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特征也就决定了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而土地产权制度的状况对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影响集体经济发展效率最主要的因素。 正因为如此,所以,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的集体经济制度变革,也就以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作为逻辑起点。 1.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特征从产权关系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一大二公”,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政社合一”。 这一体制反映在土地产权制度上,其基本特征具体体现以下三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归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生产队为最主要的产权所有者。 1958年以后,经过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形成了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 以后经过调整,逐步由人民公社所有制过渡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接着又进一步过渡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 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延续到1978年,基本上没有变动。 土地等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分别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经济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这一制度建立以后,形成了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各自经营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中,生产队一级所有和经营是三级所有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部分。 公社所有的土地较少,其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归全公社农民集体所有,由公社统一经营。 生产大队所有的土地也比较少,其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归大队全体农民所有,由生产大队统一经营。 生产队是土地的主要所有者,其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归生产队全体农民所有,由生产队统一经营。 因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土地等其他财产权的归属最主要的是在生产队这一级,但又不排斥其他两级经济组织拥有产权。 第二,产权关系高度统一,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个主体,农民个人不具有任何产权。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同时也归生产队经营,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个主体,产权所涉及的各种权利关系不存在任何分解,高度统一于生产队这一级组织,即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等都由生产队掌握(这里指的生产队具有经营权是针对农民个人来说的,即从农民个人来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是生产队,而不是农民个人,但实际上作为生产队也并不完全具有经营权,农业经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要按照上级的计划,执行政府部门指令,这在以后作具体分析),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个人不具有任何产权,在生产活动中他们只是单纯的劳动力的提供者。 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构成了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基本特征。 由于产权没有分解,因而也就不会产生如何处理产权关系的问题,即在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一个如何处理产权关系问题。 第三,“政社合一”的体制使产权关系带有很大的行政色彩。 由于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既是一级政权组织,行使国家政权的职能,同时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农村经济工作。 人民公社既可以运用政权的力量来行使行政职能,又可以以集体经济所有者的身份来直接领导经济工作,这就使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产权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了行政的色彩。 不仅人民公社这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关系与政权结合在一起,而且在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也不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其中也带有很大的行政成分。 行政因素在产权关系中的渗入,使产权关系已经不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了。 产权关系的这种扭曲,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形。 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产权制度的这一安排,对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活动会带来怎样的结果,这在当初并没有成为一个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确定这一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是强调集体经济公有化的程度,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利于使集体经济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而没有从经济活动效率的角度来考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 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以后,人们对这一产权制度安排的经济效率有了深刻的认识。 从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来看,这一产权安排的经济效率是比较低的,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从根本上说,这一产权安排不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不符合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客观规律的要求,超越了农民思想觉悟的水平。 所以,在这一土地产权制度下,任何其他方面的努力都难以实现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目标。 首先,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产权制度,并不能真正落实生产队拥有土地产权。 由于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关系不只是经济组织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且又是一种行政领导的关系。 人民公社这一级组织可以向生产大队、生产队下达带有指令性的计划和命令,生产大队也可以向生产队下达类似指令。 所以,作为土地产权主要拥有者的生产队实际上被大大削弱了对土地产权的拥有权。 这就使集体经济中的土地产权主体出现了弱化。 土地产权主体的弱化必然会使生产队这一主要产权主体缺乏产权激励,从而影响到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如果说生产队这一最主要的产权主体不能从现有的产权制度中得到从事经济活动的充分动力,那么,整个农村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也就缺乏了最重要的基础。 所以,应该说,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之所以必然带来低效率,最主要的原因不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一产权制度本身,而是在于这一土地产权制度中渗入了行政关系,使得“队为基础”中的生产队所应该拥有的土地产权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结果出现产权主体弱化,使生产队这一最主要的土地产权主体因不能真正拥有产权而导致经济活动效率的低下。 当然,这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一体制的本身来分析的,即在土地产权的三级所有中,只有确定以生产队为基础才是正确的,这也是在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因为以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为基本的产权主体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但是,就是在确立了生产队作为主要的产权主体,并且假定这一产权也能够真正地落实,也并不是解决了全部的问题,从而带来经济活动的高效率。 这是因为还存在着生产队这一产权关系本身的问题。 其次,生产队土地产权关系的高度统一,排除了农民个人对土地产权的拥有,这又使直接生产者失去了最基本的土地产权动力。 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生产队所有的,并且土地也是由生产队直接经营的,因而土地产权关系在生产队这一主体中是完全统一的。 但是,生产队本身又只是农民集体的代表而并不是每一个农民的代表,因此,在生产队与农民个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矛盾。 又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主要是靠手工劳动,每一个农民或每一户家庭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并且可以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种状况就造成了土地产权的不协调,即生产队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的代表,拥有全部的土地产权,而农民作为直接的生产者却没有任何土地产权,这就使农民这一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与生产队的关系处于十分不协调的状态。 这种不协调对经济活动效率产生的影响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使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土地产权的动力。 由于农民不具有土地产权,即没有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对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是把自己作为集体成员中一分子才能实现,对农民个人来说,或者以个人的身份并不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正是因为农民个人与土地产权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所以这样的产权安排当然不能给予农民从事生产活动充足的动力。 这是长期以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最根本原因之一,“文化大革命”中搞了十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由于没有从土地产权制度上解决问题,所以,最终还是不能实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解放农业生产力的目标。 二是割裂了农民生产活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 由于土地产权高度集中于生产队,农民不具有任何土地产权,特别是土地的收益权不属于农民,这就使农民的生产活动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不直接挂钩。 对土地经营的好坏、劳动贡献的大小,都不会直接影响到农民个人的经济利益。 这种由于土地产权关系的高度集中而带来的农民个人经济利益的不清晰,实际上是并没有把农民个人真正地作为一个利益主体来看待,或者说没有把农民真正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的所有者来看待,而只是把农民看作是一个单纯的劳动力提供者,因而既不赋予必要的财产权利,也不确立其独立的经济地位。 对于劳动者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其结果只能是造成农民缺乏生产的积极性。 三是行政因素对土地产权关系的渗入使整个经济活动难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行。 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由于是用行政手段来指挥经济活动的,当行政命令与经济规律发生矛盾时,往往是要服从行政命令。 这就使整个经济活动不能始终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运行,从而在整体上导致了农业经济活动的低效率,而受此直接影响的则是农民。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是既没有办法,也没有积极性去解决这一问题。 总之,由于上述几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产权制度下,其经济效率是低下的,问题的根本在于,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没有拥有任何土地产权,农民只是作为劳动的主体,而没有成为利益的主体、经营的主体,而这些问题又是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其他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2.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与土地产权的高度集中相联系,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经营权的高度集中,而且经营权并不完全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行政部门来掌握的。 这种经营制度的具体特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单位生产队基本没有经营权。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从土地和财产所有关系上看,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是生产的基础单位,也是基本的核算单位。 根据这样的所有权和核算关系,经营权也应该是以生产队为基础。 但是,由于“政社合一”的体制使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带有很大程度的行政关系,即生产队与生产大队之间,生产大队与人民公社之间,是一种明确的行政上下级关系,因为存在着这一层行政关系,人民公社通过生产大队,以及生产大队本身都可以向生产队下达带有指令性的生产安排,而生产队则必须无条件服从。 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基本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的生产队自身拥有的经营权实际上是很有限的。 生产队这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没有经营权,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农民个人的经营权问题了。 第二,农业的生产经营不是以市场为导向,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纳入了政府计划的轨道。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到了政府计划的轨道。 这主要表现在: 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是有国家计划规定的,生产队必须按此价格向国家出售农副产品,在这一部分的交换活动中,市场是不起任何作用的。 生产队出售给国家的这一部分农副产品在生产队生产的全部可交换的农副产品中占主要比例。 也就是说,生产队生产的农副产品的主要部分是与市场没有联系的。 所以,生产队的生产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而不是满足市场的需要。 从这一意义上说,农业生产基本上只是单纯地为计划而生产,而不存在一个如何面向市场经营的问题。 或者说,市场对农业生产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农业生产中的反映就是基本上把农业生产与市场隔开,从而使农业生产主要面向计划而不是面向市场。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这种经营制度显然是不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 之所以这样的经营制度不能带来农业生产的高效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这一经营制度不能使直接生产者与经营者成为同一个主体。 生产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但它却基本上没有经营权,而不是生产者的行政机构则掌握着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权。 这种经营权与直接生产者的分离,使生产者只是被动地进行生产,并且这种生产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经济利益脱节的。 直接生产者没有经营权,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势必造成直接生产者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这一经营制度用计划取代市场,并用行政手段使生产者为计划而生产。 按照农村经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原本的含义来理解,生产队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和核算单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有其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它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但是,由于人民公社采取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使政府权力组织与经济组织混为一体,从而使原来只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带有了很浓的行政隶属关系。 这样,原来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的经营权,就很容易被这种行政关系所否定掉,行政部门就可以用计划指标来取代市场的引导,使生产者的生产直接面向计划,而与市场完全脱钩。 但是,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对客观经济规律的否定,另一方面又通过计划价格这一环节,使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与市场没有直接的联系,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 与这一经营制度相联系,农民个人更不可能具有经营权,因而农民只是作为单纯的劳动者,并且直接支配农民劳动的是生产队,而不是农民自己,具体表现为农业生产劳动的方式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劳动。 这种集体劳动的方式也是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是因为以下三点。

第36章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2)

其一,这种劳动方式并不符合农业生产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农业生产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基本特点之一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即农产品的生产并不是依赖于各生产者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单个生产者完全可以独立地完成农产品的生产,这一点与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工业生产就有着明显的区别。 基本特点之二是农业生产与自然结合得紧密,整个生产更多地是依靠自然力的作用,而不是依靠生产者之间协作的作用,因此,协作生产力在直接农业生产中表现得远没有工业中那样突出。 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大规模的协作劳动方式并不一定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成正比关系。 基本特点之三是农业生产使用的只是简单的手工工具,这些工具农民个人完全能够掌握,不需要由多个人来共同操作。 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劳动方式不适合采取大规模集体劳动的方式,更适合的是采用分散的、小规模的劳动方式。 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大量的实践表明,采用大规模集体劳动的方式并不能带来高效率。 再加上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比较低,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民都是在小块土地上进行耕作,因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方式本身就不具有优势。 其二,这种劳动方式不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 集体劳动的方式对于提高效率来说,会产生双重的作用。 一方面,如果有很强的激励机制,那么高效率的劳动在相互之间的影响可以是比较大的; 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激励机制,那么低效率的劳动在相互之间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因此,在激励机制很强的条件下,集体劳动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而在激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集体劳动的方式则不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 从我国当时农业生产的体制情况以及农民的实际思想觉悟水平来看,集体劳动方式所产生的主要效应显然是不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 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又需要有专门人员来从事对劳动的监督,但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是很差的,成本是很高的,也就是说,在集体劳动这一方式下,要想提高劳动效率的成本是很大的。 其三,这种劳动方式容易造成劳动资源的浪费。 采用大规模的集体劳动方式,在很多场合是不适应农业生产劳动种类多样化和小规模的需要的,如果劳动规模超过了实际需要,就势必会造成劳动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当出现指挥失误时,这种浪费就更加突出。 劳动资源的浪费当然会影响整个生产劳动的效率。 上述的分析说明,农业生产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在农业生产中不适合采用大规模的集体劳动方式,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和核算单位的条件下,又只能采取这一劳动方式。 因此,在这一劳动方式下出现劳动效率低下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 3.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分配制度是与产权制度、经营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可以直接推出分配制度的特征。 分配制度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影响更为直接,因而对经济活动效率的影响也更加突出。 农村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农村分配制度具体是采取工分制的形式。 工分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基本分配形式。 所谓工分制,就是以工分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利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工分的多少既是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反映,同时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 用工分的形式来对每个劳动者进行利益分配,首先要确定不同的工分档次,然后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套用不同的工分档次。 这是对每个劳动者工分标准的确定。 在确定了工分标准以后,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来记入相应的工分数,工分的时间单位是“天”。 把劳动者一年中参加劳动的天数乘以每天的工分数,就是劳动者在一年中所得到的工分总数。 劳动者知道了一年中的工分总数并不等于就知道了一年中总收入是多少。 这是因为,要把工分数与每个工分的工分值相乘以后才能得出一年中的总收入是多少。 而每个工分的工分值是多少,必须要等到年终进行决算的时候才能知道。 所以,采用工分制的分配制度,劳动者一年的劳动成果是在年终通过一次性分配来实现的,在年终分配以前,劳动者只能知道自己的工分是多少,而无法知道自己的收入是多少。 第二,在农村中的基本分配单位是生产队。 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相对于以其他两级经济组织为分配单位来说是最合理和最可行的。 生产队作为基本的分配单位,先把整个生产队的收入集中起来,然后再在生产队之中进行分配。 在生产队分配关系中,主要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利益主体的关系。 生产队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向国家上缴公粮和出售余粮方面; 生产队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向生产大队交纳各项提留; 生产队与农民个人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通过工分制向农民个人进行实物和货币的分配,生产队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分配。 第三,生产队对农民个人的分配是采取人口与劳动相结合,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形式。 生产队对农民个人的分配,从货币形态上看,是与劳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即只是根据劳动的多少来进行价值的分配,而从实物形态上看,分配不仅以劳动为依据,而且还以人口的多少为依据,即把生产队中的粮食等主要农副产品分成两部分,其中的一部分是按照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另一部分按照劳动的多少(工分的多少)来进行分配。 然后再把这两部分实物折算成价值,与每个家庭的所得到的工分总价值进行决算,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那么这个家庭就是透支户,如果是后者大于前者,这个家庭则可以分得现金。 集体经济分配制度的这一特征能否有效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是衡量这一分配制度是否合理的最重要的标准。 这一分配制度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不能把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与其自身的劳动状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不能产生高的经济效率。 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从工分制度这一形式看,它不利于把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结合起来。 从工分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到它在以下三方面将直接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一是工分档次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 通常,对每个劳动者工分档次的确定是每年调整一次,工分一旦确定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是不作变动的,不管劳动者实际的劳动状况如何,都不影响得到既定的工分。 这对于工分档次定得高的人来说,他即使付出较少的劳动也能得到较高的工分,而对于工分档次定得较低的人来说,他即使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量,也无法得到高的工分。 这种状况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使人们在定工分档次时向高的看齐,在实际劳动中则向低的看齐。 由于一经确定就不易变动的工分档次不能准确反映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因而它不具有提高劳动效率的功能。 二是工分制模糊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工分制条件下,劳动者在整个一年的劳动时间中,只知道自己所得的工分数是多少,而不知道这些工分数到底是多少货币价值,因为在年终分配以前是无法知道每一个工分值是多少,因而也就不知道他的货币收入是多少。 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工分数是多少只有一部分的意义,而没有全部的意义。 并且,最终确定工分值的因素又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基本上是无法预料和确定的。 所以,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利益关系是不清晰的。 三是工分值的确定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劳动者来说,主要是外部因素的影响,因而很容易造成“搭便车”的现象。 这是因为,要知道每一个工分值是多少,必须要知道生产队一年的净收益,而要知道净收益,必须要知道一年的总收入和生产成本。 同时,还要知道一年中生产队付出的总劳动量(总工分数)是多少。 因此,生产队要等到年终完成了一年的收获以后才能算出每一个工分值是多少。 显然,工分值的确定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中,第一个因素是总收入,总收入的多少要看一年的收成如何,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年中的自然条件有关。 第二个因素是生产成本,生产成本的多少又是涉及多种因素,既有自然界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其中人为的因素占有很大的比重。 第三个因素是投入的劳动总量,这一因素也是涉及多个方面,主要与劳动的效率有关。 所有这些因素,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都是无法确定的,都是由外生变量决定的。 劳动者个人非常清楚地知道,他个人的努力对于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几乎是不起作用的。 而他的不努力,也不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利益。 在这样的情况下,“搭便车”的现象也就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因此,工分值的不确定性和“搭便车”现象的普遍性,是造成低效率的重要的制度原因。 工分制度存在的上述弊端决定了这一分配形式不能充分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能把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结合起来,不能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进行科学地测评,因而不能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能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其二,从分配的基本单位来看,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摆脱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倾向。 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尽管是集体经济组织中规模最小的一级经济组织,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问题仍然不能有效地解决。 这是因为,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必须先把农民生产的成果全部集中到生产队,作为生产队的收入,这时每个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多少已经看不出来了,“大锅饭”在此时已经表现出来了。 然后,生产队再作为分配的主体对每个劳动者根据其工分数的多少进行分配,由于工分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按工分数得到的收入并不能直接与自己的劳动贡献挂钩,从而在这一层次中“大锅饭”再一次表现出来。 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并与工分制结合在一起的分配制度必然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倾向,而且这是在这一分配制度下无法得到克服的。 一种平均主义、“大锅饭”倾向严重,而且利益关系不清晰的分配制度是决不能带来经济活动的高效率的。 以上从传统集体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三个方面分析了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经济活动之所以低效率的制度原因。 如果这种低效率是根源于制度因素的,那么,只有通过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才能实现经济活动的高效率。 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大地上全面开展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为了实现经济活动高效率和迅速解放农业生产力而进行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 二、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内容与效率分析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经济体制的改革由此全面推开,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改革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变革从总体上看主要是涉及两大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是遵循两条思路来进行改革的: 其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本身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改革,包括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改革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形式上; 其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与国家的经济关系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农产品的购销制度方面。 1.集体经济制度的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率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一个新形式,这一新形式的内涵十分丰富,它包含了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分配制度的创新。 从这一形式能够在全国迅速得到推广这一点来看,说明它是一种极有生命力的新形式。 在实践中的事实也已经充分地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具有较高经济效率的集体经济新的制度形式,它是中国农民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是由这一制度本身的内容决定的。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制度效率分析。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涉及的是土地产权问题,与原来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土地产权关系相比较,主要的变革有: 一是改变了过去土地产权关系高度统一,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个主体,农民个人不具有任何土地产权的状况,使土地产权在生产队集体与农民个人(家庭)之间进行合理地分解。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家庭进行承包耕种。 这时从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来看,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集体,但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已经归农户家庭掌握。 土地产权的这一分解,使农民具有了部分土地产权,土地产权高度集中的情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二是改变了过去带有行政色彩的产权关系,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来规范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处理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土地产权关系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 并且,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原来“政社合一”的情况也得到了根本的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之间也纯粹是一种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赋予了农民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地位,农民与集体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双方在土地产权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37章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3)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为什么能够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农民有了部分土地产权以后就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存在,从而也可以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 这与过去农民个人处于完全无权状态下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农民具有部分土地产权是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农民作为直接的生产者,赋予他一定的土地产权更具有实际意义。 也就是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产权关系上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分解了土地产权,把农民拥有部分土地产权作为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对于农民个人来说,原来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拥有什么产权是不清晰的,而现在这种土地产权关系就十分清晰了,清晰的产权当然能够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率。 其次,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为整个集体经济关系的变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产权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 如果土地产权关系不能得到改变,那么其他经济关系也难以得到改变。 因此,在这里,土地产权的变化是一个关键。 也就是说,只有当农民家庭有了部分土地产权以后,农民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经营主体和分配主体,否则,这些变化是无法实现的。 所以,土地产权变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不仅仅限于土地关系变化本身,而是关系到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变化。 这一点是必须要看到的。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土地产权高度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带来经济活动的高效率的,应该把部分土地产权交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这是确立农民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基本前提,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基本保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因为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所以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 这一点也应该成为今后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要遵循的基本思路。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制度效率分析。 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制度变革。 这一变革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经营主体的变化。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家庭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集体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即由原来的集体经营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 这一经营主体的变化改变了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模式,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一定就是集体经营,可以由农民个人或家庭经营,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并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 二是经营方式的变化。 家庭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以后,这个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就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原来的集中经营变为分散经营。 由此带来的变化是决策也不再是单个主体,而是分散的多个主体。 经营主体和决策主体的变化,使集体经济不再是以一个统一的经营者出现,而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集体经营与之结合起来,从而创造了农村集体经济新的经营模式。 集体经济的经营制度变革所带来的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得到验证。 首先,经营主体的变化使农民家庭成为基本的经营主体。 家庭成为经营主体以后就使其经济利益与自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结合在一起,这一点就能充分地使农民家庭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搞好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不关心经营问题。 农民家庭生产经营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必然极大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经营问题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当经营权由集体转向农民家庭以后,农民家庭就是经营主体,这样,家庭在集体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了,成为集体经济中基本组织单位。 这就是经营制度的创新。 这一制度创新使农民对于搞好生产活动的内在积极性就有了充分发挥的条件。 因此,农民家庭成为经营主体的制度确立以后,对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起着明显的作用。 其次,家庭的分散经营决策更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当经营权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时候,经营问题不是农民个人所能考虑的事情,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又由于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来调节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就更加突出。 由集体的集中决策变为家庭分散决策以后,直接生产者与经营权完全统一起来了,每个人都会非常关心市场的变化,都会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地作出经营决策,这种分散决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相适应的。 究竟是集中决策合理还是分散决策合理,这要看不同的产业情况。 农业生产目前的特点是生产规模较小,专业化的程度也不高,而且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每个家庭都可以独立地生产产品。 正是因为各个家庭都能够独立地向市场提供产品,所以只有把经营权交给农民家庭,让每个家庭根据市场需要分散决策,才能使生产经营活动灵活地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再次,经营权归农民家庭以后,生产经营就能够较彻底地摆脱行政干预。 原来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时候,行政对生产经营的干预是比较容易的,而且作为一级经济组织也难以摆脱上级部门的干预。 现在经营权由农民家庭掌握,这种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使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失去了必要的基础。 因为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政府无法做到对每一个家庭的经营活动都进行干预。 这样,就为农民家庭自主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而使经营权能够真正地落实到直接生产者手中。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制度的变革冲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实现了经营制度的创新,这是决定农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的一个基本因素。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配制度效率分析。 分配制度是与利益关系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分配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分配制度也与以前大不一样了,其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分配单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以生产队为分配单位变为以农民家庭为分配单位。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生产队是基本的核算单位,当然也是基本的分配单位。 以生产队为分配单位,就是以生产队为分配的主体,把劳动者作为分配对象,分配的具体形式是采用工分制,由此来实现对劳动者的利益分配。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通过承包的形式,生产队不再成为一个分配单位,现在家庭成为基本的分配单位。 这样,利益分配就首先在家庭中进行,即生产成果以家庭为单位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这是农村经济关系的一次大变动。 二是分配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采用的工分制变为合同制。 工分制一直是集体经济中传统的分配形式,延续了很长的时间。 而且在原来的分配制度中,工分制也是唯一可行的一种形式,所以,不对原有分配制度进行变革,工分制这一形式也很难发生变化。 当整个分配制度发生了变化以后,工分制也随之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来进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即通过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来进行利益分配。 而且,由于现在分配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所以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只是农民家庭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存在农民对自己的分配关系。 三是分配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生产队对农民的按劳分配变为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利益分配。 由于分配主体和分配对象的变化,整个分配原则和分配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原来的分配关系是生产队集体对劳动者个人的按劳分配,是集体对个人的分配关系,遵循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而现在以家庭为分配单位,是以合同的形式来实现个人(家庭)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承包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遵循的不是按劳分配原则。 分配关系的这一变化,使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与自身的生产状况更加直接了。 分配关系直接影响到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分配关系变革必然会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动,而利益关系的变动又会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效率。 首先,分配主体的变化划小了分配单位,大大减少了分配过程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直接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在以生产队集体为分配主体的情况下,生产队是分配的基本单位,而现在以农民家庭为分配单位,显然分配单位变小了。 而且,在以家庭为分配单位的情况下,在农民个人(家庭)之间相互的经济利益是彼此独立的,不存在相互之间的交错。 简单地说,在现在的情况下,你生产的成果就是你的,我生产的成果就是我的,不再是像过去那样,把农民生产的成果不分你我先集中到生产队,然后再由生产队对农民个人进行分配,这就大大减少了原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 因此,分配单位的划小使农民个人(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清晰了,这就从经济利益关系上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其次,分配形式的变化使农民能够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利益关系更加直接了。 原来在工分制情况下,农民只能够知道自己提供了多少劳动量,但在年终分配以前是不知道提供了这些劳动量能够得到多少收入,因而农民提供的劳动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直接的。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工分制的分配形式被取消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自己所有,然后以合同的形式与集体进行分配。 由于现在劳动者家庭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在合同中是非常明确的,即劳动者家庭应该把收入中的多少交给集体是在事先已经确定的。 所以,劳动者多付出劳动而增加的收入是直接归劳动者所有,也就直接增加了自己的收入。 农民对此形象地表述为: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另外,分配形式的变化还使原来只是生产队集体决定对农民个人的分配这一单向的分配关系,变为现在农民与集体共同决定利益分配的双向分配关系。 这也使农民对自身的经济利益了解得更清楚,这种清晰的经济利益关系会使劳动者以更大的动力去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从分配制度变革对经济活动效率提高产生的影响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三点基本认识。 一是把分配单位划小更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这是因为,小的分配单位涉及的经济主体较少,没有很复杂的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在一个分配单位里彼此之间就不会发生直接的经济联系。 与大的分配单位相比,小分配单位更容易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因而也更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所以,只要条件允许,能够把分配单位划小,就尽可能这样做。 二是利益关系越清晰就越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不同的分配制度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能够清晰地反映经济利益关系的分配制度相对说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 这是因为,利益关系越清晰,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就越充分,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 所以,必须寻找能清晰地反映经济利益的分配制度,哪一种分配制度能清晰地反映经济利益关系,就应该实行哪一种分配制度。 三是中间环节越少的分配制度越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分配的中间环节多,利益关系就不直接,从而利益激励的作用也就弱。 这是因为,分配环节多了,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就难以在收入上准确地反映出来。 这样,利益激励的功能就被削弱了,当劳动者对付出的劳动看不到实际利益的时候,就不愿意为此而多付出劳动。 所以,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分配的中间环节,增强利益激励的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形式之所以能够极大地解放农业劳动生产力,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最根本的是由于这一形式带来了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分配制度变革,以及所产生的制度效率。 这就是制度因素调整,即农村集体经济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调整对于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 对此最有说服力的是: 为什么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在几十年中农业生产力始终没有大的突破,农村经济活动的效率始终难以提高。 而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中国的农村、中国的农业、中国的农民都还是原来的农村、农业、农民,但为什么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大解放,经济效率有了迅速的提高。 唯一有说服力的解释就是制度变革的因素带来的。 上述的制度分析是能够说明这一点的。 2.农产品购销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如果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通过从集体经济内部进行制度变革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那么,国家改变农产品的购销制度则是从外部进行制度变革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 农产品购销制度对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是流通领域中的制度,但它涉及的却是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 既然涉及经济利益关系,当然也就会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效率,也就是说,流通领域中的制度变革同样具有自身的制度效率,同样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1)原有的农产品购销制度的特征及效率分析。 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控制,除了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外,另一个方面就是通过农产品的购销制度来实现的,即通过控制流通领域的活动,把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动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这样的农产品购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国家把对农产品的购销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并用带有指令性的指标下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是两部分: 一部分是“征”的指标,这部分因为是相当于农业税,因而是带有强制性的,生产队集体必须完成的。 从相当于农业税的性质来说,这一部分是无偿缴给国家的,是符合其本身的性质的。 问题在于另一部分,即“购”的部分,这部分实际上是集体经济向国家卖的余粮,但它也有严格的指标,并带有指令性的,生产队也是必须完成的。 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大部分农产品就由国家来控制了,农民自己能够拿到市场上去的农产品是极其有限的。

第38章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4)

第二,国家规定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把农产品卖给国家。 国家规定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是无法改变的,只能是按照这一价格把农产品出售给国家,市场因素对这一价格也是不起任何作用的。 因此,国家通过规定农产品的价格,也就决定了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同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完成国家下达的购粮任务以前是不能把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 国家对农产品的这一购销制度,以及由这一制度所确定的国家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其一,这一购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使他们基本上只能为国家计划而生产,而不能为市场而生产。 因此,市场对农业生产是不起调节作用的,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全民经济的特征。 这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来说,他们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与国家的计划发生关系,而基本上不与市场发生关系。 这种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活动与市场隔开的做法,使他们不具有搞好经营的积极性,这就在整体上导致了经济活动的低效率。 其二,这一购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使他们在一种非等价交换的环境下从事生产活动。 由于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民只能接受,农民本身不能对价格产生影响。 这种由单方面来决定价格的情况,事实上造成了国家与农民之间不等价的交换关系,即国家用较低的价格收购农产品,不能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得到充分地实现,甚至不能完全补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消耗,从而使农民的经济利益直接受到损害。 如果这种不等价的交换关系长期不能得到改变,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从主观上就没有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动力。 其三,这一购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农民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客观可能性。 由于这一制度本身会造成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很大损害,因此,在这一购销制度下,农民的收入始终被压在很低的水平。 收入水平的长期低下,在客观上使农民在解决基本生活需要以后就没有能力去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造成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劳动生产率长期徘徊。 因此,这一购销制度是导致农业生产效率长期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的客观因素,这是从客观条件上限制了农业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2)对农产品购销制度变革及效率分析。 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对农产品的购销制度的改革也全面推开,这一改革的中心是围绕逐步取消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制度,发展农产品的市场交换为内容展开的。 改革的进程和主要内容是: 第一,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减少统购、派购的品种。 从1979年3月开始,国家陆续提高粮食、棉花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24.8%。 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对完成粮食以及棉花、油料等统购任务的超购部分,实行加价政策,对于粮食超购部分,加价50%,对油料等农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加价幅度为15%-30%。 在这同时,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议购品种做了统一限定。 实行一类统购的有: 粮食、棉花、油料和木材四个品种; 实行派购的有: 烤烟、茶叶等127种产品。 同时规定对主要产品统购、派购的基数,对超过部分分别采取加价收购、议价收购、利润返还等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 1983年和1984年,国家又逐步放宽了议购的范围,下放一些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继续减少统派购的品种和数量,对一些原来规定的二、三类产品实行自由购销。 到1984年底,统购、派购的农产品只剩下38种(其中有24种是中药材),大大缩小了统购、派购的范围,初步改变了原来的农产品购销制度。 第二,用合同定购制度取代统购统销制度。 1985年,国务院作出规定,用合同定购制度代替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少数重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烤烟、蚕茧、糖料等继续由国家定价,实行合同定购,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可以自由购销。 这样,就基本上结束了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使农产品的购销开始走上了市场交换的轨道。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整个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对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集中在进一步放开农产品的收购价格。 同时针对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的积极性,当粮食等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国家又实施了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的制度。 从整个农产品购销制度的改革来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变原来的计划流通的制度为市场流通的制度,逐步把农产品的交换纳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 这一制度的变革,对于调整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保证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为提高农业经济活动的效率提供了基本的客观条件。 农产品购销制度的变革,其实质是调整了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利益关系的调整从以下几方面直接影响到农业经济活动的效率。 首先,连续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农产品的生产和交换逐步回到按经济规律运行的轨道上,从而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证和实现。 任何经济活动在其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充分的动力的。 在农产品收购价格长期被压得很低的条件下,农民会很明显地感觉到生产农产品在经济上是吃亏的。 由于生产经营权并不是由农民掌握,而且生产的农产品也只能按这一价格卖给国家,其他别无选择,所以农民在明知道吃亏的情况下只能仍然进行生产。 但是,这样的生产是没有积极性的。 因此,在这一制度下,农业生产中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农民在从事集体生产劳动时所表现出来的劳动效率是极其低下的,与在自己自留地上的生产效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尽管集体经济组织也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来提高农民的生产劳动效率,但实际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究其根源,就是因为过低的粮食收购价格直接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因而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劳动时是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的。 现在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后,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证,农民进行生产劳动的价值也得到了较充分地体现,这时农民的生产劳动可以有看得见的利益,从而生产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由于现在的农产品交换不再体现为是一种不等价的交换,而是明显地表现为对农民生产劳动的一种承认和鼓励,因此,农民提高生产劳动的效率就能够直接在经济利益上体现出来,即只要你提高生产效率,就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 这实际上就是体现了经济杠杆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作用。 当农民的生产劳动能够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充分地承认,那么,农民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也就具有了内在的动力。 其次,用合同定购的制度取代了统购、派购制度,使农业生产逐步脱离了计划经济的轨道,开始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运行,经济规律和市场因素对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这就从整体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 在原来的统购、派购制度下,由于国家控制了农产品的流通,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生产经营,因而在传统体制下,农民是没有经营权的。 所以,农业生产活动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的轨道运行的,计划怎么规定的,生产活动也就怎么进行,计划始终是放在第一位的,而经济活动效率的问题则是放在次要的位置。 对农民来说,这种只是被动地为计划而进行的生产,当然是难以有高的效率的。 由合同定购和自由购销制度取代统购、派购制度后,对农民来说,最实质性的变化就是农业生产开始走上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 统、派购制度的取消,使农民具有了生产经营权,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需要什么,生产什么经济效益好,农民就可以自主地决策生产什么。 这就可以充分地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关注市场,注意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具有较高的效率。 原来是面向计划生产,现在是面向市场生产,在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不同的效率,实际上也就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在经济活动中的效率差别。 实践证明,面向市场生产的效率在总体上要高于面向计划的生产。 再次,农产品收购制度的变化和价格的提高,为提高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创造了客观条件,使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了现实基础。 已有实践充分证明,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的提高始终是和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联系在一起的。 这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下,就没有能力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这就使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缺乏客观的物质基础。 其二,农民的收入低下,说明农民生产劳动的价值本身就没有得到充分地承认,这就使农民缺乏改善生产条件的主观上的积极性。 这两个方面的综合作用,就使农业生产活动低效率的状况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改变。 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 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农民有能力去购买农业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从而农业生产有了更好的物质生产条件。 而且,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又会带来经济收入的进一步提高,这又使农民具有了主动改善生产条件的积极性,并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提高。 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不断地推动着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提高。 从上述农产品购销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 第一,农产品的流通制度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因而是直接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必须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因此,以统购、派购为基本特征的农产品购销制度的效率是低下的,必须实行以市场交换为基本特征的农产品流通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 这是市场化改革推动的农村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二,农产品价格是影响农民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是影响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按市场规律来形成农产品的价格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农产品具有的特殊性,政府对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是必要的。 一般说,政府只有在农产品的价格出现过低的现象时,才有必要进行干预,即实行农产品收购的保护价。 价格应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一个有效工具。 三、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创新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举世公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变革的任务已经完成。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出现的新特点,对制度变革也会提出新的要求。 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需要在对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地探索制度变革的新形式。 1.对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中国集体经济的制度变革可以理出两条清晰的主线: 一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创新; 一条是对农村经济市场化制度的创新。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成功地推动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农业经济活动效率的迅速提高。 撇开技术进步的因素对农村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所起的作用,仅就制度变革的因素对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来分析,改革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较好地解决了当时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两个主要因素,即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和市场制度。 从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来看,由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几十年,农村集体经济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农业经济发展了几十年,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各种措施也都实行过,但结果都不理想。 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这一制度下始终不能得到有效地提高。 这就说明主要原因是在于制度本身。 所以,当改革涉及了制度变革这一根本因素时,就一下子冲破了原有体制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使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而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推广是异常迅速的,它所表现出来的对生产力的解放作用也是极其巨大的。 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这一制度变革带来的效率提高更是前所未有。 但是,当这一制度变革所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能量基本释放出来以后,它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就会减弱。 到了80年代后半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变革对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促进作用与前期相比已开始减弱,这就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 从农村市场化制度变革来看,同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是很低的,整个农业经济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的轨道上运行的。 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重点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把农业放在从属的地位,或者说是以牺牲农业来实现工业和重工业的发展。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只有靠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顾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强制性指令才能实现。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是无法实现自身发展的,只有通过市场化的道路才能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这样,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就和市场化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 市场化程度越高,农村经济就越活,经济效率也就越高。 所以,当以统购、派购为基本特征的流通制度被以市场交换为基本特征的市场化制度取代以后,整个农村经济活动的效率也就显著地提高了。

第39章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5)

但是,从根本上说,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在市场化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原来对农业经济发展所具有的促进作用也会逐渐减弱,而副作用则会逐步暴露出来。 80年代中期以后农产品的市场关系变化对农业生产所产生的影响充分说明了市场化的推进对农业生产发展产生的作用是双重的,即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是同时存在的。 所以,从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在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又在积极地探索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对农业发展应实行怎样的制度才能有效地提高其经济活动的效率。 实践证明,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创新和市场化制度创新,作为整个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两条主线是符合中国农村经济的实际的,因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正确的,改革的效率是高的。 在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经济效率有了明显提高的基础上,如何针对新的情况,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这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使经济效率的提高始终具有制度因素的推动。 2.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思路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基本思路着重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产权制度的变革,以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 二是进一步深化对经营制度的变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 (1)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进程。 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进程,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大成果。 在第一轮承包到期以后,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治理“四荒”、营地造林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 要巩固这一改革成果,必须加强对土地产权法制化的改革,用法律来规范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经济的制度变革中,土地产权制度是最基本的,农民家庭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最显著的特征。 因此,深化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关键还是土地产权制度。 农民对集体经济制度变革最关心的也是土地产权问题,可以说,稳定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也就稳定了整个农村经济关系,同时也稳定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下一步的重点就是推进法制化的进程,这意味着把农村产权制度建设推向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2)进一步理顺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要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必须进一步理顺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目前,理顺这一关系主要体现为农村的税费改革。 税费改革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直接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逐步减免现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规范农村其他一切收费,乡、村两级由此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开支等办法来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在于,使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化、法制化。 这是在新的情况下,针对新的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带有根本性的举措。 因为在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达到较高程度的条件下,农产品价格形成的机制也已基本上市场化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就不仅仅只是体现在农产品的价格上,而更重要的是要用法的形式来规范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农村中费税不合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且会影响到农村中的干群关系,以及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问题。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农村经济活动的整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深化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主要在于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这三项制度。 这一改革对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安全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在新的条件下,国家对保证粮食生产和农民利益所进行的一项制度建设。 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并不矛盾,而是体现了为适应和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国家所发挥的作用。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切实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应该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来加以考虑的问题。 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不解决好这一问题,就不可能保证中国经济实现长久的高效率发展。 二是切实从粮食生产的特点出发。 由于中国的农业生产条件还不能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的供给从长远来看,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其中,加强粮食的储备是解决好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这一问题也是必须由国家建立有效的制度才能解决好的。 三是切实从市场经济的特点出发。 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特点,使整个经济发展产生波动是不可避免的。 而粮食这种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又要求尽可能地避免波动。 要做到这一点,光靠市场是不行的,必须由国家来建立规范的制度。 具体说,这一改革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 运用价格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粮食生产,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根据中国的实际,由国家确定对粮食的收购保护价,主要应考虑的因素有: 第一是粮食保护价格要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 第二是要使生产者有适当的利润。 这一政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必须稳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是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建立粮食这一种特殊商品的储备制度对于解决好粮食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一储备制度不仅国家要建立,而且地方也要建立,同时,产区和销区、企业和农民都要搞粮食储备,以丰补歉。 特别是要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在市场粮食充裕时收储,在市场短缺时抛售,实现市场供求平衡和价格稳定,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是完善风险基金制度。 要按照粮食保护价敞开收购,国家必须要有足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以保证支付因实施粮食收购保护价和储备调节制度所产生的亏损。 如果有盈利也纳入风险基金管理。 这三项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制度,是保证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处理好国家与农民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从长远来看,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所必须的制度。 (4)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 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必须从制度上加强这一建设,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加快发展。 要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突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体系。 这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渠道。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抓好龙头企业的建设,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使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比较稳定的销路,避免生产的盲目性。 要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在他们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民得到合理的利益。 对于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变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从法律上巩固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重点在于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制度,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建设的进程,从而使农村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具有良好的制度条件。 3.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 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过程中,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个重点,又是个难点。 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 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要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在农村经济全面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上向城镇转变。 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正确的思路,通盘考虑,选择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 城镇化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节点”,中国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现状,最终都要通过走城镇化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因此,必须把加快中国城镇化进程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着力点。 (1)城镇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选择。 解决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增加农民收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依据以下的事实。 自1995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差距也在拉大(恩格尔系数的差距)。 这一状况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符合的。 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并在此基础上,使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逐步接近,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艰巨任务。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通过增产的途径来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产品的生产,如果撇开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收入与农产品的产量是正比关系。 但是,这种正比关系将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淡化。 其一,由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和自然规律决定,农产品产量总量增加的空间并不是很大。 这是因为,在耕地面积的总趋势呈现下降的条件下,农产品产量的增加主要是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来实现,而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又决定了在现有的技术水平条件下,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是有限的。 尤其是在农产品产量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以后,进一步提高产量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其二,由农业生产的边际产量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规律决定,农产品产量的增加与收入的增加并不能始终保持正比关系。 在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不变的条件下,随着其他投入要素的数量增加,其边际产量将出现递减趋势。 同时,随着产量的增加,达到一定点以后,再增加产量的边际成本将出现递增趋势。 这两个相反的趋势,使得增加农产品产量的成本越来越高,从而农业生产中出现增产减收的现象并不偶然。

第40章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6)

我国农业生产的总体水平虽然不很高,但单位面积的产量却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我国农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单位面积产量,而是在于农业劳动生产率)。 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空间并不大。 与此相联系,我国农业生产总体上已经处于边际产量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阶段,这又使增加产量与增加农民收入并不总是处于正相关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把增加产量与增加农民收入看作是同一个问题。 在今天我国农产品已经自给有余的情况下,应该把对问题关注的着力点放在增加农民收入上,而不是再把增加产量放在第一位。 当然,这并不是要把增加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对立起来。 而是要具体分析这两者的关系。 二是通过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的途径来增加农民收入。 在增加产量提高农民收入空间不大的条件下,把调整农产品结构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手段也许更有效。 应该看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多样化,而且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比重将不断提高。 要适应对农产品需求变化的这一趋势,生产优质农产品将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方向。 生产优质农产品尽管投入相对比较大,但其附加值更大,更能够适应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并且还具有很大的出口潜力,因而对增加农民收入更有效。 三是通过减负的途径来增加农民收入。 这是通过政府的政策途径,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来实现收入的增加。 近几年,政府采取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主要是两个方面: 其一,通过费改税的改革,规范政府行为,扭转费大于税的现象,把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其二,通过对部分税收的减免,使农民的税赋得到减轻。 这两个方面都直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但是,随着政府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规范化,以及政府税收的合理化,通过这一途径来增加农民收入的余地也不会很大。 并且,以减负来增加农民的收入并不具有持续性,而是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四是通过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途径,以减少农民数量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从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让更多的农民去从事其他产业的活动,从而直接减少农民的数量,增加农民的收入是一条最有效的途径。 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是因为这是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实现的农民收入增加。 而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就是这一途径的实际内容。 因为城镇化的进程就是直接减少农民数量的过程,城镇化意味着有更多的农民脱离农业,从事其他产业,由农民变为城镇居民。 在目前农业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条件下,一部分农民脱离农业并不会导致农产品产量的下降,其结果是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能够有效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而且,农民数量减少与农民收入增加之间的反比关系将存在于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 因而通过这一途径来增加农民收入具有极大的空间。 这也已经被我国发达地区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迅速提高的实践所证实。 如果再和上述其他的因素相结合,那么,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就更有效。 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上述几条途径的比较,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无疑走城镇化道路的途径是最有效的。 可以说,哪里的城镇化水平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高。 反之,则相反。 因此,必须把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放在减少农民数量上,并把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作为减少农民数量的根本途径。 (2)城镇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解决农业问题的实质是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就其内容来看,就是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生物、化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地运用。 无论是机械技术还是生物、化学技术的运用,前提是土地经营的相对集中,而城镇化则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中国农业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总体是落后的。 如果用土地生产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这两个指标来衡量,那么,中国农业的落后主要不在于土地生产率指标,而是在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下。 这是中国农业生产落后、现代化水平低的一个突出表现。 造成这一状况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远低于世界水平。 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并且,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 因为人口的减少和耕地面积的扩大都不是主观愿望能改变的。 能够改变的只能是通过减少农业劳动力的数量来提高农业中劳均耕地面积的水平。 第二,中国农业的土地经营规模远低于世界水平。 这是由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决定的,因而可以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调整来改变这种状况。 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是要提高农业中劳均耕地面积的水平和土地经营规模,为机械技术和生物、化学技术的广泛运用提供基础条件,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有效提高,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提高劳均耕地面积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水平,实际上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 提高劳均耕地面积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自然条件,而提高土地经营规模的水平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经营方式的条件。 劳均耕地面积少,就不具备进行土地大规模经营的条件,同样,没有经营方式的变革,土地的大规模经营就没有制度保证。 所以,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制度保证。 首先,从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均耕地面积来看,城镇化道路是一条根本的途径。 在耕地面积不能扩大的条件下,要提高劳均耕地面积的水平只有减少农业劳动力的数量。 而减少农业劳动力的数量,无论是通过在农村发展非农产业,使农民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还是把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使农民变为城镇居民,最终的走向都是城镇化,或者说,都是城镇化发展的内容。 加快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因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农业和农村,必须要通过城镇化的发展来容纳。 从这一意义上说,城镇化的发展是农业劳动力减少的基本前提。 所以,在今天中国的具体国情下,通过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进程来转移农业劳动力,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均耕地面积,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其次,从提高农业的土地经营规模来看,走城镇化的道路是一条基本的出路。 城镇化就其现象形态来看,就是农业人口向城市集中,变人口在农村的分散居住为在城市的集中居住。 这一变化对农业来说,其意义就是可以改变因居住分散而引起的对土地的分割,从而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创造更好的条件。 我国农业目前规模经营水平低的主要原因,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体制上的因素。 从客观因素来看,一是人多地少,二是土地分散,不能连片。 要解决土地分散的问题,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走城镇化的道路,使人口向城镇集中。 这一方面提高了城市土地使用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农业的规模经营提供更好的条件,从而也使农业生产具有更好的规模经济效益。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制约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各种因素中,城镇化水平低,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劳均耕地面积少和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低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因此,尽管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直接指标是机械技术和生物、化学技术的运用状况,但它的基础条件却是劳动力与耕地的比例,以及土地规模经营的水平。 或者说,在城镇化水平低,劳均耕地指标和土地规模经营水平都比较低的条件下,农业现代化水平也是难以提高的。 因此,可以说,加快城镇化的进程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3)城镇化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 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的全面进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这一任务的实质是要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的差距,使城乡协调发展。 当然,这里的缩小城乡差距,是要通过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的进程来实现的。 所以,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与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是两个同时并进的过程,两者具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首先,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农村城镇化的过程。 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认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基本特征就是城市现代工业经济与传统特征明显的农业经济同时并存,这一现象在我国现阶段同样表现突出。 要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出路无非是两个方面: 一是全面提升农业部门的发展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是扩展城市经济的发展,把更多的劳动力从农村转向城镇,使农业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即加快城镇化的进程。 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就在扩展城市经济的同时,缩小了农村经济的比重,使二元经济结构逐步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 其次,缩小城乡差距的过程,就是城镇化的过程。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差距有所扩大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众多的农业劳动力导致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明显地低于其他产业,农业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远低于其他产业,并且,农业具有的弱势产业的特征决定了很难通过增加产量的途径来缩小这一差距。 二是众多的农村人口导致通过增加农业收入来增加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难度极大,农业收入增长本来就比较缓慢,并且具有不稳定性,再把这种缓慢增长的收入分摊到众多的农村人口上而体现出来的人均收入增长就更是有限。 这是在分析城乡差距有所扩大时不能不看到的一个因素。 因此,要缩小城乡差距,除了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减少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数量,通过这一途径来有效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村的人均收入水平,为缩小城乡差距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 再次,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过程,就是城镇化的过程。 繁荣农村经济是一个涉及农村发展各个方面的问题,不仅包括农业生产中各个环节的社会化发展,也包括农村中的各种非农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因此,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就其内涵来说,就是要把发展农村中的非农产业和发展农业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看待,这也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农村中农业与其他非农产业是一种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农业的发展一方面为发展其他非农产业提供了基础条件,同时,农业的发展又需要由其他非农产业来支持。 同样,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发展是立足于农业发展的,但同时,又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农业发展能够具有更高的效率。 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互动发展,就能够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全面繁荣的机制。 因此,必须改变把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农村经济只是局限于农业的传统观念,以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现代化实际上是要由其他非农产业来支撑的,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是要由非农产业的发展来体现的,而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发展,既使城镇化发展具有了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城镇化自身的发展过程。 因此,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与城镇化的发展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同一个过程。 “三农”问题都与“农”有关,但造成“三农”问题的原因却是多方面的,城镇化水平低是我国目前“三农”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 因此,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加快城镇化的进程,是现阶段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

第41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1)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同时也是构成这一体制的最主要的内容。 因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在国有企业制度中体现得最为突出,当然,这一体制的弊端在国有企业制度中也就表现得最为明显。 所以,对原有经济体制的改革,就其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来说,都集中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上。 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制度的创新也就成为整个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 1.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制度是非常简单和明确的,国家是企业财产的单一主体,财产权利的主要部分都集中在国家手中,即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都是由国家掌握,企业作为生产者只具有使用权。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职责不明确,对国有企业财产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 产权关系没有理顺是指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协调,即财产权利过多地集中在国家手中,但国家又不是直接的生产者,而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企业则基本上不具有财产权利。 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都由国家掌握,国家就直接控制了整个生产过程,企业手中具有的使用权因没有其他权利相配合,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所以,就企业来说,实质上是处在无权的地位。 这是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权利没有理顺的主要表现。 通常所说的企业处于无权的地位,首先是指企业不具有财产权利,其次才是与财产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又造成了产权关系的不清晰,即对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从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角度出发,国家究竟应该拥有哪些财产权利,企业应该拥有哪些财产权利是不清楚的。 也就是说,在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下,根本就没有考虑怎样去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清晰起来。 产权关系不顺和不清,结果是对财产的责任不明确。 这首先是从国家来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当然具有最大的财产责任。 但事实上国家本身并不能对所有的财产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因为对国有财产进行直接管理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 但是,他们对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都不承担明确的责任。 在国家统一所有的财产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头管理的情况下,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 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可能从各自的局部利益出发,不关心国家的整体利益,对国有财产也不承担明确的责任,这就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削弱了国家对财产整体的管理职能。 因此,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在财产权利关系上所进行的改革,主要是集中在国家与地方之间的集权和分权。 如果采取国家集权,限制了地方的权利,降低了地方经济活动的效率,而国家本身又无法对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如果是采取放权,扩大了地方对财产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地方经济活动的效率,但又难免地方或部门只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 因此,国家和地方之间几次放权或收权的改革,由于没有真正地理顺产权关系,其结果都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二,国有企业财产处于凝固状态,无法实现流动,不利于财产的优化配置。 虽然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这部分财产一旦进入企业后就难以实现流动,基本上是处于凝固状态。 再加上传统体制中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对国有企业财产进行管理的,因此,尽管是国家统一所有的财产,但国家也很难使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流动。 各部门、各地区都按照自身的利益来管理国有企业的财产,从部门和地方的立场出发,他们考虑的只能是局部的利益,而不可能去考虑整体的利益。 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并同时出现争投资、争项目的现象。 也就是说,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投入完全是由行政方式来决定的,而不是以经济效率为出发点来组织财产的运营。 国有企业财产的凝固化实际上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财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 第三,国有企业财产所有者和行政权力行使者是合为一体的,从而造成了政企不分。 国家及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都具有双重身份,政府既是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 政府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用行政手段执行所有者的职能,例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配置企业财产,另一方面,又能够以所有者的权力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例如将财产收益用于行政性支出。 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都能够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干预,如制定企业的规则、对企业的投资作出决策、直接任命企业的领导干部、规定企业的用工、决定企业的分配等等。 国有企业财产所有者的职能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权力来行使,财产权利实际上被各级政府部门所分割。 国有企业财产制度的上述特征,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率产生着以下三方面直接的影响。 一是产权关系不顺造成了国有企业缺乏财产权利的激励和约束。 由于在这一财产制度下,企业基本上是没有财产权利的,因而也就不可能对企业形成直接的财产激励。 在各项财产权利中,企业既不具有经营权,也不具有收益权和处分权,所具有的使用权由于没有与其他的权利结合起来,实际上也是不具有实际意义的。 这样,从财产的角度来看,企业完全处于无权的地位。 这就是说,财产的增加或减少,财产是否能够实现保值和增值,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的生产活动也不涉及财产问题。 因此,财产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不会产生任何的激励作用。 与激励作用相联系的是财产的约束作用。 由于企业不具有财产权利,当然对财产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财产是否受到损失,企业并不去关心,因为财产的损失并不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 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企业既没有财产的激励,也没有财产的约束,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经济活动的动力和约束力。 没有了动力和约束力,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都会大大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 二是国有企业财产不能流动造成了资产运营的低效率。 由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处于凝固状态的,因此很难实现自身的优化配置。 从企业来说,国家的资产一旦投入,就沉淀在企业中,无论这部分资产是否有效率,企业都无法改变现有的状况。 无效率的资产不能转移出去,需要增加投入的资产也不能流入,资产的增减只能是由国家来作出安排。 从国家来说,一旦把资产投入到企业,其投资活动也就结束了,这部分资产是否有效率,是否应该进行转移,国家既没法了解清楚,也不可能去进行具体的操作,国家没有办法去管理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的资产问题。 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就无法实现资产的合理流动,当然也就不可能在社会范围内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 与此相联系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这样的财产制度下,不存在资产的经营问题。 这是因为,对企业来说,它不具有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因而根本就不存在由企业去经营资产的问题,资产经营是属于国家的事情; 对国家来说,资产投入到企业以后,所掌握的只是生产经营权,至于资产的经营问题国家既没有这样的意识,也没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因此,在这样的财产制度下,实际上只有资产的使用,而没有资产的经营问题。 这就大大降低了资产本身的运营效率。 三是国有企业财产与行政权力的结合造成了经济行为的行政化,从而使经济活动难以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运行。 由于政府具有财产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所以政府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用行政指令的形式来对企业进行管理。 这就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行政化了,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企业的运行完全可以是在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情况下进行。 对企业来说,它的生产活动都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来进行的,财产的收益全部归政府所有,财产损失也全部有政府来承担。 因此,实际上企业的生产活动对自己已经基本上没有什么经济意义了。 企业考虑的只是如何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任务,而不能从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发来进行生产活动。 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以及企业行为的行政化,必然使企业经济活动背离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从而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 总之,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下,由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产权责任不明确,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企业基本上没有财产权利,企业的经济活动既没有财产的激励,也没有财产的约束,这是造成企业以至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缺乏效率的重要产权原因。 2.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是由国家掌握的,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一个经营主体。 正因为如此,所以把国有企业也称之为国营企业。 这种国有国营的制度持续了几十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并没有从经济活动效率的角度来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这一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企业没有经营权。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控制着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而计划控制最主要的内容是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控制。 国家以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形式,使企业的生产完全按照国家计划来进行,企业在生产决策方面没有任何的权力,当然也就谈不上经营权的问题。 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不是两个经济主体的关系,而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是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任务,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完成。 因而,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是传统的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 对企业来说,它只是生产主体而不是经营主体,这种生产主体与经营主体的分离,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 1984年,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在对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进行考察以后,所下的结论是: 中国没有企业。 因为,在他们看来,没有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确实不能称之谓是真正的企业。 第二,国有企业的经营不是以市场为导向。 国家掌握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问题是这种经营不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而是完全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 这一方面是因为,要国家具体去经营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事实上是做不到的; 另一方面,国家要行使他的经营权的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把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国家计划直接联系起来。 这样,既能实现了国家的计划,又解决了企业的经营问题。 所以,在这样的制度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就与市场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完全是国家计划的体现。 如果国家计划是脱离市场的,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是脱离市场的。 企业生产经营不以市场为导向,就成为传统国有企业的又一个基本特征。 第三,政府的行政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 经营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行为或市场行为,但经营权掌握在政府部门以后,就和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 这样的结果必然使经营活动不再纯粹是一种经济行为,它已经发生了变形,市场需求难以成为企业经营的出发点,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志完全能够决定企业的经营活动。 行政权与经营权的结合又使企业变成了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政府行为也就是企业行为。 因此,政府的行政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是政府能够运用行政权力来经营国有企业的一个基本条件,而这又是导致国有企业长期处于政企不分的一个重要根源。 国有企业上述经营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显然是不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 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这样的经营制度实际上是以政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而不是以企业为经济活动的中心,作为实际生产者的企业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企业没有经营权必然抑制其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使企业缺乏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基本动力。 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率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活动的效率; 二是经营活动的效率。 在企业没有经营权的情况下,它至多只能通过提高生产活动来提高效率,而无法通过经营活动来提高效率。 在这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经营活动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更是这样。 这是因为,经营是企业面向市场的行为,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决策行为,经营搞不好,实际上也就是企业的决策错误。 如果是决策方面出现了错误,当然企业的经济活动是不可能会有高效率的。 生产活动是企业内部的问题,是在经营决策以后,如何更好地来实现决策目标的问题。 因此,企业没有经营权,就谈不上如何去提高经营效率的问题,经营效率无法提高,当然也就失去了提高整个经济活动效率的基本动力。 其次,政府的经营活动不是以市场为导向,必然会产生生产与需求的脱节,从而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由于政府部门只是用计划来代替经营,而不是从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这是不能解决经营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的,即怎样使企业的生产符合市场的需要。 当计划不符合市场实际需要时,企业的生产也就与需求相脱节。 如果要由政府来解决一问题,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即要通过计划部门修订计划,再层层下达到企业,而计划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市场需求则是复杂多变的。 实践证明,这样的机制是难以实现生产与需求保持一致的。 正因为如此,产需脱节也就成为传统国有企业所暴露出来的一个难以解决的顽症。 政府的经营不能解决产需脱节的问题,这无论从企业自身来看,还是从社会经济的整体来看,都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

第42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2)

再次,政府行政权与经营权的结合也会造成经济活动的低效率。 行政权力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就是政企不分,或者是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会从两个方面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一是行政权力的干预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它的经济性质,企业的活动不再始终遵循着价值规律的要求,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企业的活动已经没有什么影响,这就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部门联系在一起。 二是行政权力的干预使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发生了偏离。 企业应该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经济活动的目标,但在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下,其经济活动不能不偏离这一目标。 这是因为,对企业来说,它放在第一位的是要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完成这一计划指标是否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则不是企业所能考虑的问题,或者说不是企业所要考虑的问题,企业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来决定自己应该如何去从事经济活动。 这两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都使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率降低。 而且,这种状况并不是企业自己所能够解决的,作为政府部门来说,也没有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一问题的动力。 所以,在传统的国有企业经营制度下,经济活动低效率的问题也就得以持续地存在下去。 上述分析表明,传统国有企业在经营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是影响其经济活动效率的最直接的因素和表现,这样的经营制度不改变,要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目标也是不可能达到的。 3.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 在明确了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后,对于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就能够从大体上准确把握了。 从分配制度来看,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来看,基本上不存在利益的分配问题,即国家对企业的利润是实行统收统支的。 由于国有企业基本上没有财产权利,因此也就基本上没有对利润的收益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几乎是全部上缴给国家的。 在观念上也没有一个要把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企业利润全部归国家所有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并没有从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角度来看待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第二,从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来看,基本的分配状况和具体的分配数额都是由国家确定的。 职工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劳动,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来取得自身的收入,即企业实际上是无权对职工进行分配的,只是按照国家作出的规定代理国家来实施。 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没有对工资的决定权,工资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无权改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其次,企业对职工的分配与企业效益不挂钩,与职工的劳动状况也不挂钩,职工的工资是固定的,因此,这种分配关系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分配,而不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从上述两个方面的分配关系所体现的传统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特征来看,由于它不能很好地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因而难以对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这一分配制度没有把国家和企业作为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从而没有处理好两者的利益分配关系。 确立传统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不是把企业看作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不需要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在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时,看到的只是国家一个利益主体。 这样的分配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只注重国家的利益,忽视企业的利益,总是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利益分配关系。 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只能是依附于国家,国家不给企业经济利益,最终只能把企业包揽下来。 这样,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国家承担企业的一切亏损也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这种利益分配关系,一方面使企业因不能成为一个利益主体而失去了利益激励的动力,以致企业长期缺乏生机和活力; 另一方面,国家包揽了企业的一切,也就不可能采用利益激励的办法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致长期难以摆脱企业没有动力的困扰。 国家和企业的这一分配关系,由于忽视了作为直接生产者企业的经济利益,因而不能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这首先是大大降低了生产者经济活动的效率。 同时,虽然从现象上看是注重了国家的经济利益,但国家并不是直接的生产者,所以也就不可能直接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而且,国家所得到的经济利益是由企业创造的,它的本源是在企业,如果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而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国家的利益最终也不能得到保证。 总之,这样的分配制度由于没有把国家与企业作为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来对待,就处理不好它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而也就不可能对这两方面都产生直接的利益激励。 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如何正确对待企业的利益问题。 其次,国家越过企业直接对职工进行利益分配,必然导致对职工分配的平均主义,从而又降低了作为直接生产者的效率。 国家不把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不给企业相应的经济利益,当然要对职工的利益分配加以控制,其表现就是由国家直接决定职工的工资分配,这实际上造成了对职工分配的主体错位。 职工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的,他是直接与企业发生利益关系,而没有直接与国家发生利益关系。 因此,企业应该是对职工进行分配的主体。 现在国家取代企业直接对职工进行分配,这势必造成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使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能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不能有效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另一方面,又使企业不能很好地行使作为分配主体的职能,从而失去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有效手段。 这两个方面的共同结果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所以,国家直接对职工进行分配实际上是把企业这一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完全排斥在利益分配关系之外,既否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又排斥了作为分配主体的地位。 这样的做法当然不可能解决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动力问题。 以上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国有企业经济活动低效率的制度原因。 因此,要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改革上述各方面的制度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在全面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对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也开始起步,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深入,逐步成为我国制度创新的最重要的内容,但同时这也是改革过程中问题最多、难度最大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决定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二、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内容与效率分析 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一条艰难的道路。 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总体上说是按照先易后难、由浅入深的原则来进行的,改革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入的。 改革分别在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经营制度和产权制度方面实现了创新,并显著地提高了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率。 具体说,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是遵循着以下三条思路来展开的: 其一是80年代初对国有企业进行的以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改革; 其二是80年代中期以后对国有企业进行的以“两权分离”为基本思路的改革; 其三是90年代初对国有企业进行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基本思路的改革。 这三条思路既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历程,又体现了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制度的不断创新,同时也清晰地显示了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与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1.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之一: 放权让利改革的效率分析 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和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一主要问题,改革首先是从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入手,即国家把一部分经营权放给企业,同时让一部分利益给企业。 目标是让国有企业能够有一些经营权和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调动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积极性,并通过利益激励来使企业有较充分的动力。 应该说,这一改革思路是符合当时国有企业现状的,对存在的问题也有直接的针对性。 放权让利的改革主要涉及两大方面: 一是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二是增加企业的利润支配权。 具体内容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企业的经营权。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改革就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 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涉及以下七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有部分的生产计划决策权。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指导性计划指标和市场需要,编制本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计划指标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对于指令性计划,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对于指导性计划,企业有权作适当的调整、补充,但要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有权按国家规定的范围自销一部分产品,包括按规定分成的产品、超计划生产的产品、自己组织重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以及物资、商业部门不收购的和超储积压的产品。 三是有权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利润留成部分。 四是有权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按国家规定取得并使自己的分成外汇,委托一个外贸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 五是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 六是有权在定员定额内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以下的干部。 七是有权拒绝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负担。 (2)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 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改革相联系,国家对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给予企业一定的利益。 具体形式有两种。 一是试行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是: 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 没有完成全部指标的,予以扣减一定的提取比例。 主管部门和企业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中提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 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奖励、福利和技术措施开支等。 二是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 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对经营有盈余的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文件。 1980年,国务院将《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下发扩权试点企业中试行,试行办法有这样三条规定: 其一,把原定的全额利润留成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 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3年不变。 其二,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的行业,分别规定为10%-30%不等。 其三,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的利润留成资金。 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分别管理和使用。 企业从增长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 1981年,财政部、国家经委公布了《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 文件规定: 对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及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留用等盈亏包干办法。 1981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但是,这一制度实行的时间并不长。 (3)实行分两步走的利改税。 在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而出现了企业之间苦乐不均和“鞭打快牛”的问题。 为了克服利润留成和包干办法的局限性,稳定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务院决定除少数企业外,全面实行利改税。 企业的利改税具体分两步来实行。 第一步利改税是从1983年开始,对有赢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实现利润缴纳55%的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上缴给国家。 对有赢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1984年9月,开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基本内容是: 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即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但是,分两步走的利改税的改革并没有很好地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因而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按照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改革,在一段时间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从制度因素的角度看,主要是因为: 首先,对企业的放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是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在国家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有了一定的经营决策权,这对于企业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市场的需要来进行生产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这也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因而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活动效率有着较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43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3)

其次,国家对企业的让利,使企业有了一部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明显地增强了对企业的利益激励作用。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也就谈不上利益动力的问题。 现在企业有了自己的利益,并且这部分利益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的。 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的主体,有了一部分经营权,又有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这就初步形成了对企业搞好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 这样一种利益激励机制与在一定程度上的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创造了一个基础条件。 企业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就能够从经济利益上来保证企业有动力去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 再次,国家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也是国家管理制度上的一个变革,国家开始把企业看作是一个应该有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的主体,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政府部门的附属物。 这一观念上的变化,标志着国家开始从制度变革的因素上来考虑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 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相联系的其他方面的改革,其实质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对制度的变革。 因此,以放权让利为中心内容的制度变革作为起点,制度变革的因素对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作用在明显地增强。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以放权让利为中心内容的制度变革对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还是非常有限的。 这是因为,这一制度变革就其内容来看是很不彻底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放权是非常有限的。 国家对企业的放权,并不是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的,而是根据国家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给企业放多少权。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国家总认为给企业放权多了就会造成失控或者混乱。 所以,在放权方面总是很慎重。 而且,从政府部门自身来看,也不愿意放更多的权力给企业,政府管理企业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企业的那种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所以,国家想放多少权就放多少权,不想放了就可以收回。 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改变。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放权对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所起到的作用当然也是十分有限的。 第二,让利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是不稳定和不规范的。 国家规定的对企业让利一方面在比例上是比较低的,企业得到的利益并不足以充分地调动其积极性。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当然也就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利润水平。 这样,有些企业可能是因为价格的因素导致利润水平较高,而并不是其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好,但有的企业则由于价格原因,很难有较高的利润水平。 这就使让利难以真正起到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目的。 在不同的产业和部门,国家对企业的让利又不可能做到很规范,企业不断地要求国家多让一些利润,而国家则因为种种原因又不能过多地对企业进行让利,这又会造成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讨价还价。 让利不规范,必然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 这种情况是导致国家在1983年推出利改税改革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目的就是要用税的形式来规范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三,按照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改革并没有使原来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由这一改革所带来的制度变革只是浅层次的,没有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实质问题。 这一点从放权让利改革思路本身就能够得到体现。 国家对企业的放权,前提是把企业的经营权仍然看作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企业的,现在只是国家把属于自己的权力放一些给企业; 国家对企业的让利,前提也是把利润看作应该归国家所有,现在只是国家让一点利给企业。 因此,国家放多少权给企业,让多少利给企业,是由国家说了算,主动权是掌握在国家手中。 正是由于国家与企业的这一基本关系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这一改革对整个国有企业制度也不可能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经营权主要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利润的支配权也是由国家来控制的,由此对企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国家按照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改革,在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层次上只是初步的,因而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来看对企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这一思路明显地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与解决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距。 当然,对这一改革思路的突破,一方面有待于实践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有理论上的突破。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有了重大的突破和发展,这一理论突破使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了新的思路。 2.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之二: “两权分离”改革的效率分析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被邓小平认为是一部新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所以对这一《决定》作出这样的评价,是因为《决定》针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理论上实现了两大突破: 一是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突破了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的框框,实现了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结合; 二是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突破了传统理论认为国有企业必须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框框。 这两大理论突破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由此形成了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二条思路,即“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 按照“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经营权并不应该由国家掌握,经营权应该归企业,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理论的确立,为国有企业真正具有生产经营权,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创造了理论前提。 在改革实践的探索中,尤其是在吸取了农村实行承包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人们认识到,对工业企业也可以通过实行承包制的方式来有效地实现“两权分离”。 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承包制就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形式,在中国大地上全面推开了。 (1)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承包经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探索,国家在1981年就选择了首钢等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以后在改革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1985年以后,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1986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给企业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1987年3月,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上来。 这样,承包制作为一种主要的改革形式,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迅速推开。 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在全国实行。 到年底,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占到全部预算内工业企业的90%,占大中型企业总数的95%。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把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交给企业,企业对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承担承包经营的责任。 具体就是承包上缴国家利润、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和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实行承包制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更好地进入市场竞争; 通过承包经营,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承包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是上缴利润递增包干。 这种形式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与企业首先核定上缴利润的基数,在此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缴利润,超过包干数的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由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职工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 二是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这种形式首先明确企业向国家上缴的利润基数,超基数增长部分企业和政府分档提成。 分成形式一般为超基数5%以上的部分上缴财政20%,企业留80%。 这种形式适用于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 三是上缴利润定额包干。 这种形式在确定了企业上缴利润的包干基数以后,超基数增长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四是亏损企业减亏包干。 这种形式主要针对亏损企业,根据企业的亏损状况以及原因,核定补贴基数和递减比例,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2)承包制的制度变革特征。 承包经营责任制与20世纪80年代初的放权让利改革相比较,其基本的制度特征是较彻底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并用承包制的形式来规范和稳定这一制度特征。 同时,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和分配关系。 具体说,承包制的制度变革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承包制使企业与国家之间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并以合同的形式来确立两者的关系。 实行承包制以后,国家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企业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 这就使原来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为一体的国有企业制度的状况发生了变化。 现在经营权明确是属于企业的,不再存在国家对企业放权的问题。 国家与企业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又是具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建立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 这就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从一个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这一变化将对它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带有根本性的调整。 从这一意义上说,承包制使国有企业的制度特征已经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特征有了显著的不同。 第二,承包制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确立起了相对规范的利益分配关系。 承包制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企业对国家的上缴利润基数,以及超基数部分与国家的分成比例。 与利润留成制度相比,承包制的利益分配关系在以下两个方面显得更为规范。 首先,这一分配关系是以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依据的,国家所得到的利益部分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企业所得到的部分是它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国家与企业成为两个各自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这时的分配关系不再是国家让多少利的问题,而是经济主体之间该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 其次,承包制的分配关系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而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合同一旦签订,也就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合同本身具有的严肃性,使双方都不能随意去变动。 这种利益分配关系的相对规范和稳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的。 第三,承包制较好地实现了责、权、利的结合。 实现责、权、利的结合一直是对国有企业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在当时的条件下,承包制是实现这一结合的最好形式。 首先,承包制用合同的形式把具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和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结合在一起。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明确地把经营权赋予企业,承担向国家上缴利润基数是企业应尽的责任,这种权力与责任最终是和企业自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承包制所体现的责、权、利的结合,要比放权让利改革的情况有效得多。 在承包制的情况下,企业有较高的积极性,有较强的动力,有较大的压力,就是责、权、利三者有效结合的最好体现。 承包制所具有的上述制度特征,是使其能够在当时迅速得到推广的重要原因。 无论从当时的宏观体制环境看,还是从微观的制度特征看,承包制都是最适宜推广的,也是当时国家与企业都普遍愿意接受的一种形式。 这也是承包制这一制度特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 (3)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的制度效率。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短短的时间内能够迅速推广,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是有其制度原因的。 承包制的制度特征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第一,承包制的制度特征是和当时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融合的理论观点一致的。 在确立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以后,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改革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 承包制的出现,为这一改革提供了一个较为理想的新形式。 承包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它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企业最终确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向真正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转化创造了条件。 承包制的这一制度特征,使之成为一种能够在旧体制下逐步孕育新制度成长的改革形式。 所以,它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都产生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44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4)

第二,承包制的制度特征能够使企业具有较强的利益激励动力。 针对传统体制中由于利益关系不清所导致的企业动力不足的弊端,加强对企业的利益激励是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 承包制的一个突出之点就是具体地界定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逐渐明晰化。 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打破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 同时,承包制又把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企业的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兼顾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承包制所具有的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明晰化和制约化的功能,是形成国家主张承包,企业希望承包,职工愿意承包格局的一个重要条件。 这种利益关系的确立,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尤其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一个直接动力源,因而也是承包制能够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 第三,承包制的制度特征对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具有直接的作用。 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原则的改革,把着眼点放在强化企业经营权上,而承包制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点。 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能够在具有经营权的基础上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就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由原来单纯的计划导向转变为以市场导向为主创造了条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 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来看,承包制所推动的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又为构造“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一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综上所论,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的制度特征,在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方面是有其自身的优势的,因而在开始的实践中能够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承包制这一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制度缺陷。 这种制度缺陷是和承包制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随着承包制在实践中的发展,从承包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中,人们逐步加深了对承包制这一制度特征的认识。 (4)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缺陷。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地反映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主要体现在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一户一率”地确定承包基数。 “一户一率”地确定承包基数是实行承包制的必然选择。 这是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想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对所有的企业“一刀切”,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要从实际出发,只能是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制定不同的承包基数合同。 但是,这样的做法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不同的企业来说,承包合同缺乏规范性。 这是由于承包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而企业尽可能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承包基数是合乎情理的。 尤其是在发包者和承包者的行为缺乏规范性,承包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外部经济条件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对于承包基数的讨价还价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 从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关系来看,尽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两权分离,但由于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企业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依赖关系并没有完全割断。 这样,作为发包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能够运用行政的力量强制企业接受承包合同。 这就有可能脱离企业的实际规定过高的承包指标。 作为承包者的企业,则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采取种种对策,甚至通过各种人事关系,千方百计地压低承包基数。 承包合同就是在这双方讨价还价的综合能力对比中向占优势的一方倾斜。 承包者与发包者之间的这一关系,以及承包指标的弹性,使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成为签订承包合同的一个必经环节。 经过讨价还价签订的承包合同,必然是出现“一户一率”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从承包指标的确定来看,不论是以上一年上缴的利润额为基础,还是以承包前2-3年上缴的利润平均数为基础,或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来进行调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同样难以做到科学化。 这样,在选择承包基数的标准时,同样存在着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对于承包合同中确定承包基数讨价还价、“一户一率”的问题,不能只是归结为承包双方的问题,而是承包制本身的制度问题,即承包制这一制度本身决定了讨价还价和“一户一率”是不可避免的。 二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容易造成企业行为的短期化。 企业行为短期化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缺乏财产约束而导致的以追求职工收入极大化的经营机制。 承包制的利益驱动机制是十分直接和强烈的,而财产约束的机制却没有随着承包制的推行同时得到构建。 这样,企业在承包期内选择以自身利益和职工利益极大化的经营目标就是合乎逻辑的必然。 承包合同一经确立,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就成为合同关系的双方。 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理所当然会更多地考虑企业本身的利益,而企业利益在承包制条件下又最终体现为职工的利益。 企业职工追求其收入极大化也是和承包制的利益刺激机制相吻合的。 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这种一致性,再加上职工利益的刚性,以及厂长在企业中的地位、责任、处境等因素,厂长作为承包者,其行为不能不向企业和职工方面倾斜。 企业行为短期化主要表现为企业留利分配的失衡。 从企业留利的使用方向来看,一是用于奖金福利,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它体现当前利益; 二是用于投资,实现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它体现长远利益。 从长期看这两者之间是能够协调统一的。 但从短期看则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由于缺乏财产约束机制,企业对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还没有形成强烈的紧迫感和压力感,加之企业可以利用银行贷款投资,还可以获得税前还贷的优惠。 这样,在企业职工希望收入不断增加的压力下,使得企业对留利的使用方向难以避免地偏向增加奖金福利。 尽管在承包合同中对企业留利的使用也作出了各种比例的规定,但实际上,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把留利转化为职工的奖金福利已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企业承包——追求职工收入极大化——企业留利分配失衡的这种机制,使得企业行为短期化始终与承包制的制度特征相伴随。 三是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解决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 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产权关系模糊。 承包制是在坚持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具体界定企业生产经营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制度。 从本质上说,承包制只是一种委托制。 由于承包制并没有触及产权关系的变革,因此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弊端,在承包制中依然存在。 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只是代表了经营者,而不是代表所有者。 国家所有制的两权分离,在现实中也就出现了非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商品生产者。 正因为对企业来说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所以,在承包制中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包括财产责任,而只是单纯的利益责任。 这种产权责任的消失,在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只能负盈,而不能负亏,或者说,负亏对企业并没有实际意义。 因为,企业负盈的实体是利益,而负亏的实体是财产。 如果企业完不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承包基数,或者出现亏损,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还必须保证。 因此,企业和职工所能承担的只是基本工资以外的利益损失。 从财产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不是所有者,职工也无法确定他在财产中所占有的具体份额,因而也就无所谓承担由亏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财产的亏损只能由财产的所有者——国家来承担。 所以,在不触及产权关系变革的承包制条件下,对于承包企业来说,它只有负盈的利益动力,而没有负亏的财产风险。 基于这一点可以得出结论,承包制在实践中出现的企业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是承包制本身的制度局限和必然的结果。 承包制只具有增强企业利益动力的作用,而不具有加强企业产权约束的功能。 总之,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制度特征,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从利益激励机制来看,承包制具有较强的功能,因而对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具有较强的作用,特别是在实行承包制的初期。 但这种利益激励功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并且,这种利益激励功能往往是建立在不规范的利益分配关系上的。 所以,承包制的优势会逐渐丧失。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决定了承包制不能成为一种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理想的企业制度。 第二,从财产激励和财产约束机制来看,承包制基本上没有这一功能,因而不具有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财产动力和财产约束力。 这一特点又决定了它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 可以说,承包制在财产制度上不具有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功能,是这一制度的根本缺陷。 如果在财产制度上不具有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功能,那么,其他的功能和优势也是不能最终得到实现的。 3.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之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及效率分析 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又一个转折点,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 这一理论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全新的认识。 毫无疑问,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对于整个经济改革将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并具体设计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 其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至此,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思路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前两种改革思路相比较所体现出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于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上。 就前两种改革思路的具体内容来看,改革的重点是在于利益分配上,即整个改革主要是围绕着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来展开的。 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在国家对企业让多少利的问题上做文章。 按照“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所实行的承包制,其主要内容也是围绕着承包基数这一直接关系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问题做文章。 而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的改革则基本没有涉及。 但是,实践证明,如果只是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做文章,不涉及产权制度变革的问题,利益分配关系是不能最终得到理顺的。 所以,在总结以往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也是由于对国有企业改革在理论上的突破,使我们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转移到了产权制度的改革,由此,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到了以产权改革为重点的阶段。 (1)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制度变革上的基本特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具备以下的特征,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清晰。 怎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当然,也是最为复杂和难度最大的问题。 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对一些涉及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①对产权的认识。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做到产权清晰。 什么是产权?如何对产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对这一问题,理论界的认识并不统一。 正如本书第三章所论述的,在西方经济学中对产权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的。 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产权问题的论述,概括他们的共同点,我认为,产权就是财产权利,是经济主体把自己的财产去从事经济活动时所拥有的权利。 从这一角度来认识产权,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产权是一组权利,而不是单一的权利。 把财产用于经济活动时会具有多种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它们都属于财产权利。 正是因为产权是由一组权利构成的,所以才会产生一个理顺产权关系的问题。 如果产权是单一的权利,那么,就不存在产权关系问题。 由此可见,产权所具有的内涵是比较丰富的,它比经济学中的所有权概念的含义更为宽泛,所有权是包含在产权这一概念之中的,只是产权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产权是可以分割的。 产权所包含的一组权利是可以分割为被不同的经济主体掌握,这也是理顺产权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 如果产权不能分割,只能由一个经济主体来掌握,那么,也就不存在理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 由产权的这种可分割性带来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在各经济主体之间怎样进行产权的分割才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 所谓理顺产权关系的内涵也就是要解决好产权中各种权利的分割问题。 如果对产权的上述理解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准确地把握好理顺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的内涵。 在国有企业中,理顺产权关系主要是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国家是作为出资者,是财产的所有者。 如果出资者不仅是国家,还有其他经济主体,那么,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 企业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掌握这些权利,这是理顺出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关键。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如果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或者说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晰,问题的根子就在于产权所具有的这一组权利,在国家与企业之间没有解决好各自应具有哪些权利,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掌握这些权利。 这是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的实质所在。

第45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5)

从理论上解决这些基本问题,对于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正是因为理顺产权关系的实质是要解决好产权中一组权利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割问题,因此,那种认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的内容是指所有权“虚位”的观点,或者认为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根本的是要改革国家所有制的性质的观点,在理论上都是难以成立的。 所以,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把着力点放在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上,而不是去改变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 ②对法人财产权的认识。 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关键是要对国有企业制度进行创新,这种制度创新就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的。 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建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我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也是理顺国家与企业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这是在企业法中已经明确的问题。 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却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因而这是一种不完整的企业法人制度。 这种状况导致在实际中企业难以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人。 在“两权分离”的改革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 因为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财产亏损的责任当然只能由财产的所有者国家在承担,并且,国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企业因不具有自己的财产,也就根本无力来承担这一财产亏损责任。 因此,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人,必须解决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要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法》都对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这一界定,基本上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使国有企业中的产权关系由原来的不清晰变得清晰起来了。 首先,界定了出资者的所有权。 出资者对自己的资产具有所有权,当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他任何人(包括法人)都不能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这是理顺产权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 这一点不明确,就是所有权不清,也就谈不上理顺产权关系和产权清晰。 其次,界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这里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就其内容来说,包含着企业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利: 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在此,涉及的一个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论的问题是,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否包含了对这部分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从大的方面来划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不包括所有权,所有权是出资者的,如果法人财产权包含了所有权,就会产生双重所有权的问题,这与一物一权的法律规范是相矛盾的。 因此,法人财产权只能是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也包含着对这部分法人财产的所有权,这与一物一权的法律规范并不矛盾。 我认为,法人财产权应该是包括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理由如下: 其一,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一个经济实体。 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就不能确立其经济实体的地位。 企业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当然包含着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认定。 要是否认企业对其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实际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如果离开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其创新的主要内容也基本不存在了。 在这里,法人财产权与广义上的产权一样,应该是包括所有权的内容。 因此,必须从产权所具有的全部内容来理解法人财产权。 其二,企业法人财产权中包含了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出资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这两者并不矛盾,这也不违背法律上的一物一权的规范。 这是因为,企业法人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是针对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在市场上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来讲的。 即在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时,例如,债权债务关系时,他必须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这一关系才能成立,否则就谈不上企业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 从其他经济主体的角度来说,在和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当然是把企业的法人财产看作是属于企业的,至于你企业的这部分法人财产究竟是由谁投资的,或者出资者是谁,这对我来说并不重要。 所以,企业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与出资者对其自己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两者并不矛盾,是可以同时成立的。 举例来说,如果某一个人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当然,这30万元的最终所有权是属于银行的。 现在这个人拿了贷款得到的30万元去购买了一套住房,这时,对于房产商来说,当然是把这30万元看作是属于这个人的,所以,只要你支付了30万元,我就把这一套住房给你。 至于你这30万元是怎么来的,是自己积累的还是向银行借的,这对于我来说并没有什么关系。 只要是你拿钱来买房子,我就把这钱看作是属于你所有的。 因此,这30万元钱,就这一个人与银行的关系来看,这钱的所有权是属于银行的,他是银行的债务人; 就他与房产商的关系来看,这钱的所有权是属于他的,他用自己的钱去买了住房。 所以,从不同的关系来看,这30万元的所有权可以是属于银行的,同时也可以是属于这个人的,银行与他同时对这笔钱具有所有权是并不矛盾的。 通过上述的例子所要说明的问题是法人财产权中是包含了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的。 如果这一分析能够成立,那么,现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国家与企业之间现在已不仅仅只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了,讲“两权分离”,首先是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其次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认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这一特征,是从整体上把握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从理论上理清国有企业其他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 ③对权责明确的认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做到权责明确,重点是要解决好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 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以后,出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的股权,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进行支配,只能运用股东的权力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出资者承担的责任也同投入企业的资本额相当。 出资者不再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只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使权利与责任相平衡。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包值增值的责任。 企业通过建立资本金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使自负盈亏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 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所具有的经营者的权利经过法律确认,受法律保护,从而使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相平衡。 在明确了所有者与经营者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就能够进一步规范各自的行为,既充分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又切实承担应有的责任,并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尊重属于对方的权利,真正解决好过去那种权利相互交叉,责任无法落实的问题。 权责明确了,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就能够切实得到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才能建立起来。 ④对政企分开的认识。 政企分开实质是要理顺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重点是解决好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关系问题。 政府的职能是从事社会行政管理和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即政府该管的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是宏观上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去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对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 这一定位准确了,政企分开才有可能。 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它必须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 这是对企业职能的基本定位。 这一定位准确了,企业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市场主体。 实现政企分开,必须要有制度保证。 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应有的权力,明确哪些事应该由政府来办,哪些事不应该由政府来办; 二是切实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构造企业自身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从制度上来保证政府无法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能够有效地抵御政府的干预。 政府处在企业之外,既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用超经济的手段保护企业。 企业按市场规律运行,既不盲从于政府,也不依赖于政府。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这一目标实现的。 ⑤对管理科学的认识。 管理科学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来说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理顺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同时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涉及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重点是解决好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 这一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领导体制。 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 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最高的决策机构; 经理班子是具体的执行机构;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 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是在组织制度方面,企业的机构设置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精简的原则,建立起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企业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企业的基础管理方面也必须进行改革,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是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无论是企业的决策活动还是生产活动,都必须既要有激励制度,也要有约束制度,并且要使这两者相平衡。 激励机制在于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具体情况,创造出新的利益分配形式和制度,如期权制度、年薪制度等。 约束机制在于内部建立起各种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处罚制度,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如干部的竞争上岗制度、人才选拔制度以及岗位的流动制度等。 应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上述特征,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 不能只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的方面,同时也只有这几个方面都做到了,才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变革,才能真正地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对国有企业制度微观上的改革,而且也涉及对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突出地反映出来: 一是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重复建设现象普遍,收入分配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二是政企职责不分,一些政府部门仍然同时兼有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社会管理者职责; 三是出资人职责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脱节,“无人负责”与“行政干预”的问题并存。 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在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在认识上和实践上解决好两个问题: 第一,解决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通过构建符合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 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归国家统一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权利主体不能分割。 国家统一所有权,集中体现在统一制定法律法规,拥有最终处置权。 具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是从体制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权责的重要举措。 在现实中,国有资产尽管由国家统一所有,但资产形成相当复杂,既有中央的直接投资,也有地方政府的投资,还有政府未注入资本金而由企业靠借贷和积累所形成的。 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特别是对国有资产经营,各级政府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人职责。 因此,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界定各自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负责所管辖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和收益等,有利于发挥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有利于从整体上落实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搞活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46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6)

第二,解决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的问题,通过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实践证明,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解决部门分割,使出资人到位,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现实选择。 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是受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部门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责任和权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矛盾会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显露。 因此,必须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监管的范围,确定为中央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拟订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变革的效率分析。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实现的最大变革是在产权关系上,这一变化对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活动效率具有的制度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国有企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根本谈不上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把目标定位在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当然,这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企业制度,改革就是在为建立这样的制度而不断地探索。 由于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以及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各种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能够确立起这样的一种企业制度。 问题的关键是以往的改革主要是在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上做文章,而没有深入到对产权制度改革。 因此,虽然以往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建立一种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企业制度,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好产权的问题。 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国有企业基本上理顺了产权关系,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企业这一地位的确立,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率。 其一,法人财产权的建立,使企业有了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与财产联系在一起,因而企业现在不仅有利益激励的动力,而且有财产激励的动力。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只要生产经营搞得好了,企业就不仅能够得到更多的利润,而且能够使自己的资产增值。 因此,与原来只有利益激励动力相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既有利益激励的动力,又有财产激励的动力,这当然能够更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其二,法人财产权的建立,不仅使企业具有了财产激励的动力,并且具有了财产的约束。 这种财产约束力同样也能够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因为财产约束无非是财产激励的反面。 如果没有财产约束力,不管生产经营状况如何,都不影响到财产问题,这当然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激励作用。 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就是从财产损失的角度来迫使企业千方百计地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以增值自身的财产。 法人财产权的这种财产约束力与财产激励动力共同构成了对经济活动效率提高的制度因素。 其次,产权关系的清晰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了更充分的财产权利。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以及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赋予了企业法人更大的财产权利。 同时,又限制了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财产权利。 这能够从制度上保证企业以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与企业的财产权利如何处理,这始终是一个关系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过去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总是把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权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 但是,由于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好这一问题,所以,企业经营权的问题总是落实不了。 这样,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问题也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现在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充分的财产权利,出资者的所有权权益只是体现为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 出资者财产权利减小,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增大,这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活动效率是有着明显的推动力的。 再次,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明确了国家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有利于提高整个经济活动的效率。 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摆脱了原来那种无限责任的高风险状态。 同时,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优胜劣汰,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 这就从制度上使一些长期处于低效率运行的企业不能再像原来那样,依靠国家的扶植而生存下去。 这一方面可以使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避免陷入低效率企业的无限责任之中,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低效率的企业不再存在下去。 这两方面都有利于把资金运用到效率更高的地方去,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效率。 应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制度是具有较高效率的。 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在实践中要使这一产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制度效率,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制度相配合。 这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一个整体过程,制度因素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 所以,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产权改革的制度效率。 (4)对20世纪80年代两种利润分配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以分配制度的改革为起点的,但是,分配制度的改革又是随着产权制度的创新而取得实质性突破的。 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分配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有必要回顾一下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变革的历程,以进一步理清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线索。 从改革至今,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大致实行了以下两种类型的制度。 ①所有者出让型的利润分配制度。 这一利润分配制度是在改革初期实行的。 由利润留成制度取代利润全额上缴制度,是国有企业中的利润由所有者(国家)独享变为与企业分享的起点。 这一利润分享制度的特点是分享的比例完全由所有者来确定,企业对利润的分享是通过所有者的主动出让来实现的。 利润分享制度的实施,对国家和企业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从国家方面来看,国家作为所有者通过向企业出让一部分利润,使企业能够从自身生产活动中取得一部分利益,从而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努力程度,增加了企业的净产出。 国家节省了对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当国家从企业增加的净产出中得到的边际收益大于向企业出让的利润时,利润留成制度对国家带来的总收益的增加是为正的。 从企业方面来看,利润留成制度使企业在利润中具有了一定的分享权,改变了企业对自身的净产出没有利益联系的状况,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积极性去增加产出。 只要有利润存在,利润留成制度对企业来说其收益始终是正的。 利润留成制度在利润分配方面发生的变化,对效率影响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与利润独享制度相比较,利润分享制度使国家和企业都能从利润中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因而使原来只有一个主体有积极性变为两个主体有积极性,这有利于整体上提高制度效率。 其二是利润分享制度对企业的效率影响呈现出递减趋势。 这是因为,企业在利润分享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自身的努力只能从经营成果中分享很小一部分利益,因而企业难以有大的积极性。 而一旦分享比例确定以后,即使企业的努力程度下降,仍能从利润中获得既定的那一部分利益。 利润留成制度的另一个缺陷是在留成比例上存在着不确定和不规范性。 国家不愿意让出较大的留成比例,企业则希望能有不断增大的留成比例,因而在确定利润留成比例上,国家与企业都要花费不断增大的成本。 当这种不断增大的成本使国家难以保证从企业稳定地得到预期的利润时,国家就不愿意再实行这一制度,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利改税”来取代利润留成制度。 但是,由于“利改税”的制度在设计上和具体操作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真正地实施。 ②“两权分离”型的利润分配制度。 在以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中,用承包合同来对国有企业的利润进行分享也成为一种典型形式。 这一利润分享制度的特点是利润分享是以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直接依据的。 企业作为经营者在理论上已经具有了对利润的索取权。 以“两权分离”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利润分享的份额不再是由所有者单方面决定,而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谈判决定。 这是因为,“两权分离”的理论已赋予了经营者对利润具有一定的合法索取权。 企业以经营者的身份成为经营成果的索取者,有了努力增加产出的更强的动力。 所有者以更大份额的利润分享为代价,在更有效地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也在更大程度上节省了管理成本。 这是承包制条件下分配制度变革对提高经济效率具有的优点。 第二,由于利润分享份额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双方谈判决定,为确定一个承包分配合同双方都要花费很大的成本。 而且,谈判的结果又总是有利于在谈判中占优势的一方。 当因为谈判的力量失衡而导致的承包分配合同发生扭曲,那么,这种高的制度成本不仅不能带来高的制度效率,反而导致总体上的低效率。 因此,承包制条件下的利润分享制度既可以具有显著的制度效率,同时又具有明显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如果国有企业的其他方面制度比较完善,这一利润分享制度就有发挥其高效率的较好的环境。 但是,如果其他方面的制度环境不具备,那么,高成本和低效率将会成为这一利润分享制度的主要表现。 显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整体制度环境是不理想的。 承包制分配制度在取得短期的制度效率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显露,在实施中的成本明显增加,制度效率也持续下降。 这时,寻求一种新的利润分配制度来取代承包制分配制度也就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效率的必然选择。 从上述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到,国家与企业对利润的分享是遵循着不同的思路发展的。 这种不同的利润分享制度的类型又是与产权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即产权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应变革。 因此,当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实现了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时,利润分配制度也就一定会随之发生变化,并对经济效率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5)现代企业制度中利润分配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到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制度创新阶段。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也是利润分配的主体。 因此,利润分享首先是表现为企业主体的行为。 并且,这一行为是以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的。 根据这一特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类型——企业主体型的利润分享制度。 企业主体型的利润分享制度表现出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是以产权关系为依据来确立利润分配关系。 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提取以后,剩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在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对这部分利润不再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享,而在所有者之间分享。 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必须首先是企业的所有者,才具有对税后利润的索取权。 第二,是以法规形式来确定利润分配中的量的关系。 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来进行。 其中,公积金、公益金等是按法规规定提取的,股息、红利是按公司章程进行分配的。 这就避免了以往利润分配制度中的讨价还价现象,从而大大降低了这方面的成本,也减少了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各方面的行为的扭曲。 现代企业制度的分配方式所反映出的利润分享制度,与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条件下的利润分享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两个优点: 其一,把产权制度作为利润分享制度的基础,强化了所有者对利润的索取权,保证了所有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实现,从而调动了所有者的积极性。 这一对所有者利益的强化,与传统的单一国家产权下利润统收统支的模式是不同的。 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采取多元产权主体制度,因而利润不是由单一产权所有者独享,而是由多元产权主体分享。 多元产权主体对利润的索取权,一方面调动了多元主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这些都能有效地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

第47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7)

其二,把法规制度作为利润分享制度的依据,规范了对利润索取的行为。 要顺利实现由利润独享到利润分享的转变,关键是要确立一个合理的分享原则。 没有一个规范的原则,利润分享行为必然会发生扭曲。 利润留成制度、承包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缺陷,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的分享原则。 由此造成制度成本的提高抵消了制度效率。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利润分享原则是以法规和章程为依据的,这有效地减少了由于人为因素确定利润分享比例的变动性而导致的成本增加,从而大大节省了这一制度的成本,提高了制度效率。 现代企业制度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的上述两方面的优点说明,这一制度比其他两种利润分享制度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因而是至今为止较为理想的一种利润分享制度。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不存在自身的不足,已有实践已经显示出了这一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这就是如何加强对经营者利润索取权的规范。 利润在所有者之间分享的制度,虽然强化了所有者对利润的索取权,但经营者的索取权被排斥了,这会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在对利润索取权上的不平衡心态。 在现代企业中,通常所有者只是单纯的所有者,经营者也只是纯粹的经营者。 从企业来看,所有者是在企业之外,经营者是在企业之内,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控制企业的是经营者。 因此,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使经营者具有一部分对利润的索取权,分享一部分利润来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努力程度,是目前对提高利润分享制度效率提出的基本思路。 具体有两种做法: 一是对经营者采取年薪制。 这是把经营者收入与企业实现利润挂钩的一种制度,实质是使经营者能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变动中取得相应比例的收入。 二是使经营者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票,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通过赋予经营者对利润的索取权分享企业利润,以提高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的关切度。 这两种制度都比较有效地提高了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弥补了原有利润分享制度中缺少经营者利益的不足,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制度效率。 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从利润分配制度变革的实践效果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结论: 第一,利润分享制度的效率要高于独享制度。 现代企业的一大特点是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分离的,不像古典企业制度中两者是合一的。 并且,所有者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这就势必会在企业中形成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多元的产权关系。 要处理好这些关系,保证各方面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实现,最终是落实在对利润的索取权上。 多元主体共同具有对利润的索取权,必然形成对利润的分享制度。 因此,利润分享制度是与现代企业的权益关系的特征相符合的,这也就决定了利润分享制度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 第二,以产权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的成本要低于由主观因素决定的利润分享制度。 确定利润分享的比例是要花费成本的,这种成本的大小基本上与分配的规范性成反比。 分配的变动性成分越大,其花费的成本也就越大,承包制的利润分享制度最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 变动性大意味着各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改变分享比例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就促使大家在这方面花费更多的投入,从而增加了并不能增加净产出的成本。 相反,规范的、变动性小的分享制度,则大大减少了在这方面的成本消耗,使这一制度能有效地节省成本。 第三,赋予经营者一定利润索取权的利润分享制度的效率要高于排斥经营者利润索取权的利润分享制度。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变革在是否给予经营者利润索取权方面走过了一个反复。 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利润统收统支的制度中,利润是由所有者独享的。 以后的改革,从利润分配的变化来看,主要是由独享制转变为分享制,而分享主要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分享。 在以产权关系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中,当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以后,单纯的经营者又失去了对利润的分享权。 但实践证明,给予经营者一定的利润分享权的制度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 这种对利润由单纯所有者分享制度的否定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在发展过程中的辨证的否定。 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辨证发展,正是实现向更高效率的利润分享制度演进。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实践证明,经营者具有的利润分享权不是过去那种纯粹以经营者的身份所具有的利润分享权,而是以经营者兼有所有者的身份具有的利润分享权。 从这一意义上说,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完全重叠由一个主体承担,这不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也不可能具有高的制度效率。 但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把经营者完全排斥在对利润的分享之外,也不利于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已有的实践告诉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营者同时也成为所有者,赋予经营者一定的利润索取权,这样的利润分享制度是具有较高制度效率的。 所以,这一制度应该是国有企业利润分享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方向。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无论在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还是在分配制度上都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 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取得巨大突破和发展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也有了正确的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根本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始终遵循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原则,即我们建立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制度既符合社会主义的方向,又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同时,也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具有中国的特色。 这是使这一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的基本前提。 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基本原则。 任何违背和否定这一原则的主张和观点,都不能在中国建立起具有高效率的企业制度。 关于这一点,下面还将从理论上展开分析。 第二,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始终遵循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即这一企业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从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来看,都是对传统企业制度的否定。 实践证明,传统的企业制度是低效率的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的。 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之点就在于,这一制度能够使企业真正地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能够使企业真正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因此,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做法都只能是导致低效率。 三、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中国的产权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是经济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 这是因为: 其一,中国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必须要解决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 由于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的产权结构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因此,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否则是不能有效地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的,即只有把改革深入到产权领域,才能有效地推进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 其二,对产权的改革必然会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将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而使整个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呈现出一系列过去所没有的新特点。 从这一意义上说,产权改革涉及的并不只是产权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经济关系的问题。 但是,产权(所有制)改革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的变革必须是以不改变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为前提的。 1.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问题 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有一些学者在强调对国有经济必须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时,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要改变国有的性质,实行全面的私有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 并且,对于怎样来实行私有化提出了具体的方案。 我认为,这些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因而决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所要遵循的原则。 例如,有学者认为: 提出反对私有化,维护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让国有企业参与市场平等竞争,这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非议。 因为在理论上有两种“私有化”: 一是大家平分,这实际上是社会化; 二是为少数人所瓜分。 在中国的现实危险是第二种私有化。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按照这一观点,只有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才是私有化,大家平分国有资产则不是私有化,而是实际上的社会化。 在这里,先不说是否通过大家对国有资产的平分才能实现资产的社会化,仅就通过大家平分国有资产来改革国有企业,并以此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基础这一点来说,是既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首先,大家平分国有资产,在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大家”究竟是指哪些人是不明确的。 是全民,还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包括退休人员和未来的职工; 是按企业的国有资产分,还是按全社会的国有资产分,等等。 事实上,无论怎样分,都不可能得到大家平分,分的结果必然不是平分。 因此,提出这种不具有可操纵性的“资产社会化”方案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其次,撇开大家平分国有资产的不现实性,就“平分”的本意来说,就是把原有的国有企业资产转化为每个人所有的资产,它与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的区别只是在于“平分”,而在变国有为私有这一点上,两者并无本质的差异。 即不论是“平分”还是“不平分”,其结果都是国有资产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资产归个人所有,国有企业也就不存在了。 大家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搞好国有企业,而“平分”的结果却是消灭国有企业,这就根本谈不上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了。 况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每个人平分得到的资产在市场上流动、交易,必然会发生重新组合,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平分得到的资产最终会向一部分人手中集中。 于是,平均占有资产的初始状况,也就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逐渐向少数人占有资产演化。 因此,反对私有化,就是反对把国有资产私化为个人资产,包括少数人瓜分和“大家平分”。 因此,在中国的产权改革中必须要把握好的问题是,既要通过改革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使公有制经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对公有制的改革又不能改变其基本性质,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 要做到这两点,中国的产权改革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 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必须在总体上坚持国有企业的性质,如果是否定了国有的性质,也就谈不上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2.关于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问题 中国进行所有制结构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否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 这是一个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必须把握好以下两点。 第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不能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否定社会主义性质等同起来。 首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初级阶段,社会经济中的所有制成分不可能是单一的和纯粹的。 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发展公有制经济才是坚持了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已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 因此,要改变单一公有制的结构,有效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也就是说,在当前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而不是否定社会主义的性质。 实际上,现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结构都不是单一的,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发展还不成熟、不完善,光靠公有制经济是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需要的。 这样,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使它们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发展本身的客观要求,所以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 从这一意义上来认识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就不会把当前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看作是否定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要把握好度,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首先,必须保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量的优势。 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相统一的一个前提,就是要使公有制经济在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相比较中具有量的优势。 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性质的一条基本界限。 如果在社会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不具有了量的优势,那么,社会主义的性质也将发生变化。 当然,这种量的优势并不一定是绝对量的优势,也可以是相对量的优势。 因此,我们进行所有制结构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并不能得出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一定是发展得越多越好的结论,而是要在确保公有制经济在量上占优势的前提下来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其次,必须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性质,除了要使公有制经济在量上保持优势以外,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 这就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把国有经济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增强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能得到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也能得到有效地保证。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所有制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一改革是为了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更好地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会改变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 但是,在所有制改革中必须要保证公有制经济在量上的优势,并要不断地增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第48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8)

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中,难度最大的是对国有经济的改革。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有经济本身存在的问题较多,对国有经济的改革涉及的经济关系较复杂,牵涉的面也较广。 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核心在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有20年的历程,在这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自身的活力还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 那么,深化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究竟应该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就成为当前改革亟待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一问题,对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搞好国有企业,重点必须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调整布局,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们对国有经济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实现了一次重大转变,即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不是体现在数量上,而是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搞好国有企业,不是无一例外地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而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 理论认识上的这一提高,在改革的实践中要求我们把着力点放在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上,以此来达到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目标。 主要途径有两条: 一是收缩战线,集中力量。 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国有经济布局的基本状况是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力量分散,这是国有经济在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难以摆脱被动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有经济在各行各业无所不包,社会经济的各种矛盾就会都集中反映在国有经济中,各方面的问题也都要国有经济来解决。 这就使国有经济始终处于疲于应付、矛盾重重之中,难以提高自身的素质,无力寻求自身的发展。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收缩战线,把国有经济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 这是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根本体现。 二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资功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作用不仅仅只是由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而更多是要通过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来实现。 这是对国有经济作用的实现在认识上的新拓展。 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通过实行股份制,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国有资本视具体情况实行参股或控股。 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客观结果是放大了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因而是实现国有经济作用的有效形式。 列宁在论述垄断资本通过参股与控股的形式来加强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时,对资本运动的这一特征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现代资本运动的这一基本形式和发展趋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本同样可以采用现代资本运动的这一基本形式来增强自身的控制力。 第二,优化结构,扩大国有经济的影响力。 改革以来,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如何保持和扩大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是国有经济改革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经济发展的事实已经表明,一种经济成分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不仅仅在于数量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质量的高低。 没有质量的数量不仅不能扩大影响力,反而会成为包袱。 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但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难以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导致经营困难和亏损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因此,虽然国有企业数量多,但优质企业却不多。 这直接削弱了国有企业的影响力。 对国有企业的调整,必须把重点转向提高企业素质,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处于经营困难、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的状况,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树立起优质企业的新形象。 为实现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目标,必须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遵循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有企业要进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在科技竞争中“有所为”,发挥对整个社会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和影响力。 同时,国有企业也要有选择地退出一些产业领域,不在一般性的产品生产中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比作为。 在保持国有经济必要数量的前提下,重点在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方面下工夫。 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具体解决,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对少数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由国家垄断经营; 在竞争性领域中重点发展有一定实力的优势企业,积极扶植有优势的企业,使之更好地发挥特色; 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对经营困难、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的企业,实行破产、关闭。 这样,一方面通过抓好“大”的,充分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通过放开“小”的,扶植“小”的,使之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等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之,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都要从各自具有的特殊功能出发,通过自身的发展和质量提高,扩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 第三,转换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说,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核心内容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企业活力根源于内在的机制,如果企业在管理和市场经营方面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机制,是不可能具有充分活力的。 这一点无论对什么经济性质的企业都是共同的。 如果说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具有充分的活力,那么,内在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经营机制。 因此,面向市场转换机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活力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关键在于新机制的形成,而新机制的形成不仅仅只是国有企业自身内部的事情,而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需要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具体说来要形成六大新机制: 一是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不具有活力的企业能自然淘汰; 二是要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的机制,使企业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三是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使企业建立起一支精干的职工队伍; 四是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使企业中的激励和约束相平衡; 五是形成技术创新的机制,使企业在技术进步中走在前列; 六是形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机制,使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不断提高。 第四,加强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加强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国有企业的管理创新,是整个企业制度创新不可缺少的构成内容,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从企业微观层次来考察,企业的素质可以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来体现,在软件中管理是最主要的组成内容。 与世界一流的企业相比,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各种差距中,管理落后也许是最主要的差距。 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处于生产经营艰难、活力不够、缺乏竞争力的状况,管理环节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内部原因。 因此,提高企业素质,缩小与世界先进企业的差距,增强企业竞争力,必须在强化管理上下工夫,企业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管理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要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转变管理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管理创新。 重点应放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管理。 现代企业的发展是以市场经济为其外部条件的,因此,企业要适应市场,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这是关系企业的长远发展,使企业始终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战略层次的管理。 二是强化企业基础管理。 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以效益为中心,为此,必须在企业内部各基础环节都实行科学、严格、高效的管理。 这是关系企业高效运行,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层次的管理。 总之,国有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紧紧抓住管理这一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 以上这些方面的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没有理由说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 近几年来,按照上述思路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4.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和“国退民进”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不应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与其他经济成分竞争,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只能存在于一些基础性产业,竞争性领域应该由民营经济(私营经济)进入,即主张在竞争性领域中实行“国退民进”。 仔细思考一下,这种观点是不能让人接受的。 国有企业应该不应该参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是否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处于怎样的地位,这涉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基本认识。 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是否应该参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在竞争性领域确立自己应有的地位,这是一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认识的问题。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 这是国有企业改革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之一。 首先,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国有企业参与市场活动,并起着主导作用。 没有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排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就谈不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确立,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实质性内容的。 这就是必须使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控制非竞争性领域的一些重要部门,并参与竞争性领域的经济活动。 否则,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只能是一纸空文。 其次,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目的在于搞好国有企业,增强其活力,以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主导作用。 如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是使其退出竞争性领域,那么,搞好国有企业,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就成为多余的了。 要保证国有企业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既要求国有企业在基础产业部门和非竞争性领域的一些垄断性行业中起决定性作用,也要求国有企业在机械、电子、汽车、石油化工、轻工等竞争性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实践中看,国有企业是否应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这涉及对国有企业发展前途的基本看法。 主张国有企业应该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的观点,实际上暗含着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中是没有前途的,因而不适合在这一领域中存在这一看法。 事实上,中国经济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正在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总的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其他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 在这样的变动趋势下,如果国有企业进一步退出竞争性领域,那么,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以更快的速度下降,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认识到这一点,对搞好国有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 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改革以前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由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排斥其他经济成分存在和发展的体制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要求的。 改革的实践也同样证明,搞不好国有企业,不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也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在实践中至少给国有企业的发展造成以下两个危害: 第一,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其结果必然是使国有企业把竞争性领域的巨大市场让给其他经济成分,失去自己在竞争性领域占有的地位。 改革以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外部环境问题和企业机制问题,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仍有许多国有企业显示了巨大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 就是在一些竞争性极强的行业中,一些国有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仍然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佼佼者。 这些企业发展的事实表明,国有企业完全有能力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并实现自身的发展。 如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其退出竞争性领域,那么,这与其说是搞好国有企业,不如说是搞掉国有企业。 第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将使国有企业面临更大的经济困难。 一般地说,在竞争性领域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只要能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通常都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这又是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同样如此。 如果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只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这势必给国有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困难。 因为在非竞争性领域,尤其是一些公共部门和基础设施部门,一般并不把经济目标作为其生产经营的唯一目标或优先的目标,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是这类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特征。 他们的投入以及政策性亏损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的支持和补贴。 若是国有企业只存在于这类非竞争性领域,就难以做到依靠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发展目标,也不可能为国家做出应有的经济贡献。 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国有企业一方面在经济上对国家的依赖性加强,另一方面又不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提供者,这必将使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的“包袱”。

第49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9)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国有企业必须确立在竞争性领域的应有地位,才谈得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在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认识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坚持这一点,才能真正重振国有企业。 以上论证的是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退出竞争性领域,如果退出以后又会给国有企业带来什么危害。 但同时又必须指出,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这一观点的人,其学术观点的立论上存在着两大问题。 其一,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其立论是建立在对国有企业抱有极大偏见的基础上的。 这一偏见表现为,他们首先认为,国有企业是没有效率的,是搞不好和搞不活的,因而是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的。 以此为出发点来讨论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得出的结论当然是要退出竞争性领域。 实际上,这一偏见包含着对国有企业的极大不公平,这是明显地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这里包括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种经济成分的企业。 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都应该公平、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因此,有没有效率,是否具有竞争力,这是应该由市场来做出判断的。 如果是没有竞争力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就应该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这就是市场竞争规律,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国有企业也是企业,也是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在这一点上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就不能让国有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呢?为什么国有企业就不能享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同等的待遇呢?主张“国退民进”观点的人,前提是认为国有企业是没有竞争的,是低效率的,是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的,竞争性领域应该让位给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并以此为立论的依据,再来论证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 显然,主张“国退民进”这一观点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这一观点中,看不到什么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看到的只是,前提就是结论,即因为国有企业是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的,所以,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 结论就是前提,即国有企业所以要退出竞争性领域,是因为国有企业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 “国退民进”的观点在反映出对国有企业抱有极大偏见的同时,也体现了对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是针对以前没有让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情况提出的,这对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就是说,在社会经济的竞争性领域,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可以进入,也都可以退出。 如果不让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实际上是不让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享受一个企业所应该享有的同等待遇。 而在竞争性领域中只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实际上就是给予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超国民待遇。 所以,主张在竞争性领域中实行“国退民进”的观点,其立场是不公正的,结论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 其二,主张“国退民进”的观点,是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战略性调整要遵循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相违背的。 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只是局限于微观领域中搞好单个企业,同时也要从宏观上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这是我们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具体反映。 按照这一原则,国有企业不应该把战线拉得太长,分布过于分散,在各产业领域和行业中铺摊子。 国有企业也要有选择地退出一些产业和行业领域,不在一般性的产品生产中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比作为。 这样的退,是为了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进。 国有企业要进入高技术、高附加值、支柱产业,在科技竞争和做强、做大产业的过程中“有所为”,发挥对整个社会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和影响力。 因此,国有企业的退是与进联系在一起的,有所不为是与有所为联系在一起的。 这样才能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目标。 如果只是退,没有进,只是有所不为,没有有所为,最终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就会消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变成没有国有企业这一重要的经济主体。 如果真是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命题也就难以成立了。 因此,只是说“国退”,而只字不提“国进”,只是要国有企业有所不为,而不要国有企业有所为,这样的片面性显然是不符合中央关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原则的。 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并不是盈利的工具,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财务赤字所带来的财政危机,就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革。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来说,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另一层意义,可能也是比盈利更为重要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还将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 政企不分是国家建立和管理自己所有的企业之逻辑的必然。 只要政府仍然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企业,那么这种企业不管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态存在,政府就不可能从市场竞争中完全退出,成为一个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并相应地承担起社会各种公共职能。 因此,“国退民进”并没有错。 关于国有企业是不是盈利的工具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的问题。 如果认为国有企业本身是不应该盈利的,国有企业不能称之为真正的企业,它只能存在于社会的一些非盈利领域,只能为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只能追求社会效益,而不能去追求经济效益。 如果对国有企业只能是这样定位的话,那么,国有企业当然在根本上就不应该盈利。 但是,如果把国有企业也看作是一个企业,看作是和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一样,都是企业的话,那么国有企业就应该盈利,而且也应该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 这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与其财产是不是国有的没有直接的关系。 当然,在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和行业,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不愿意去经营,或者无力去经营,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要求这些领域和行业要得到很好的发展,对于这样的一些领域和行业,国有企业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发展这些领域和行业,即使是不盈利的,其他企业可以不去经营,但国有企业则必须要去经营和发展,因为这样做,才能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好处。 所以,国有企业是不是盈利工具的问题,不能做绝对的回答,国有企业在主要为社会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时,它可以不盈利,可以不是盈利的工具。 但是,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并为社会提供竞争性产品时,它必须要有盈利,如果没有盈利,国有企业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 从这一意义上说,发展国有企业,就是要让国有企业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润,就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国家的盈利工具。 我们对国有企业20多年的改革探索,就是要使国有企业能够成为一个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真正的企业。 如果不是以此为立足点来谈国有企业的改革,那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如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都把国有企业卖掉了,国有企业没有了,那么,搞好国有企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这样,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也就永远完成了。 不过,这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中国特色”也就在相当程度上消失了。 关于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就解决不好政企分开的问题。 应该承认,政企不分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直接的关系,在产权关系不清、权责不明的情况下,政企是难以真正分开的。 因此,必须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好政企分开的问题,这是一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即政府对自己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对于应该做哪些事情和不应该做哪些事情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自身的角度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界定,凡是市场能做到的,就应该让市场去做,真正使自己成为一个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 所以,这里就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来讲,因为国有企业是政府自己的企业,就始终存在一个政企分开的问题,就始终有一个如何深化改革、更好地做到政企分开的问题。 应该看到,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在政企分开的问题上已经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随着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政企分开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 但是,就整个社会来讲,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不只是仅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之间,政府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同样也存在着一个怎样处理好关系的问题。 例如,政府制定的政策怎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政府该怎样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环境,以及政府该怎样调控企业的行为,等等。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就解决不好政企分开的问题。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按此逻辑得出的结论就是,要真正地解决好政企分开的问题,就必须首先要消灭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企业没有了,政企分开的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由此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是,目前政府职能之所以还没有明显转变,政府之所以还存在着种种的问题,其根源就是还存在着国有企业。 概而言之,国有企业真是成了“万恶之源”。 我想,任何一个对国有企业不抱有偏见的学者都是不能赞同这样的结论的。 5.关于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问题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股份制提高到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高度来认识。 毫无疑问,按照这一思路加快改革,混合经济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成分,股份制将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在公有制经济股份化改革的过程中,科学地把握公有制经济性质与股份制这一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正确、有效地推进公有制经济改革的前提。 首先,必须科学认识和把握股份制这一形式。 股份制就其内涵来说,它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 股份制这一形式是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对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企业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之所以能够发挥这些重要的作用,是由股份制这一形式本身具有的优势决定的。 具体说,以下的几方面优势在股份制这一形式中是非常显著的。 一是股份制有力地推动了资本的社会化,使资本的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 股份制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从社会范围内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这就完全突破了个人资本对企业发展的局限和制约,使企业能够在短期内集中起巨额的资本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 正是因为股份制这一形式能够使社会资本转化为企业资本,因而这时候的企业资本也就具有了社会化的属性。 这种资本的社会化属性表现为它已经部分地改变了资本个人私有的性质,而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 因此,通过股份制这一载体,有效地提高了资本的社会化程度,就这一点说,股份制是与生产社会化相联系的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 二是股份制有效地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资本的两权分离是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资本社会化的发展是指资本来源的多元化,而不是资本实际使用的多元化。 也就是说,资本社会化发展必然产生的一个现象是资本的所有权是由众多的经济主体所掌握,但资本的使用权却是由单一的主体所掌握,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实现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作为投资主体的资本所有者只是单纯的所有者,不再是资本的实际使用者,而资本的实际使用者,可以不是资本的所有者。 因此,股份制这一形式在实现资本社会化的同时,也使资本的两权实现了分离。 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其实质意义在于资本的所有者不再实际使用自己的资本,而是把资本的使用权交给了别人或者社会使用,资本的实际使用者虽然自己没有资本,但却可以使用众多人的资本,或者可以使用社会的资本。 也就是说,资本的两权分离使资本使用权具有了社会性。 其次,必须科学认识股份制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 股份制作为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成分的性质。 就股份制这一形式来说,不存在具有公有性质或私有性质的问题,它是一种混合经济成分构成的一个经济实体。 从股份制的这一特点看,要说股份制反映了经济成分的性质,其实是指构成股份制的经济成分的性质。 如果构成股份制的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或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要经济成分,那么,这样的股份制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如果构成股份制的经济成分是私有制经济,或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要经济成分,那么,这样的股份制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 因此,股份制与公有制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既不能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划等号,也不能把股份制与私有制划等号。 或者说,股份制既可以是由公有制经济构成的,也可以是由私有制经济构成的。 因此,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看法是难以成立的,这样的观点既不符合股份制这一形式本身的内涵,同时也无法解释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现象。

第50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10)

既然股份制只是作为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且又具有自身多方面的优势,因而能够比较适应社会化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所以,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而且必须充分利用股份制这一形式,使公有制经济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 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贯彻《决定》的这一新的精神,重要的是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充分利用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所具有的优势。 股份制这一形式是伴随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发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实践证明,股份制这一形式在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方面具有自身的多种优势。 中国经济改革二十多年的实践也充分说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也同样要充分利用股份制所具有的多种优势。 因此,在积极推进公有制经济改革,尤其是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利用股份制这一形式。 这一点应该在公有制经济改革中形成统一的认识,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第二,充分利用股份制是为了使公有制经济能够更好地通过股份制这一形式来实现。 由于股份制既可以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是私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因此,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利用股份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不是放弃公有制经济,使公有制经济通过股份制这一形式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所以,关键要把握好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我们利用股份制,是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而不是要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公有制经济仍然是公有制经济,所不同的是现在公有制经济不再是以纯公有的形式来实现,而是以股份制的形式来实现,或者说是以混合经济的形式来实现。 在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后,要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 实际上,充分利用股份制,就是使股份制这一形式能够更好地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服务。 科学认识股份制具有的优势,充分利用股份制这一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将对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6.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二十多年经济改革的实践证实,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具有较高效率的微观经济制度,是我国微观经济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微观制度作出理论分析,能够为我国加快构建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微观经济结构提供理论支撑。 (1)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微观依据。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我国微观层面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从根本上说,是以以下两个方面为依据的。 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依据之一: 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其实质内容是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改变国有企业只是单一地由国有资本构成的情况,实现资本构成的多元化。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变单一的投资主体为多元的投资主体,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必须根据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国有资本能进能退的合理流动机制。 同时,也要使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同样能够顺畅地流转。 无论是国有资本的流出,还是其他资本的流入,其结果都是导致由原来的单一国有资本变为多种所有制资本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客观要求,也是这一改革的必然结果。 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也就是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过程。 总结国有企业20多年改革的基本经验,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要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有所突破: 一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使国有企业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运行; 二是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解决好国有的性质与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 以股份制为典型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是最符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的,因而从实现形式的角度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经济主体的存在,也就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扩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所以,国有企业探索实现形式的改革,也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基本方向的。 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制度的内涵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认识在观念上将是一个重大的转变。 这一转变的内容是: 国有企业主要的不再以纯国有的形式来实现,而是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来实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不再以纯国有资本的形式来实现,而是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形式来实现。 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载体的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将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将更多地通过这一形式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依据之二: 公司制度。 企业是现代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单位,社会经济活动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种组织制度,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经济活动效率的追求而不断发展的。 从企业制度的发展来看,可以根据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从低级到高级分为四种形态: 企业制度的萌芽形态——简单协作劳动; 企业制度的简单形态——工场手工业制度; 企业制度的中级形态——工厂制度; 企业制度的高级形态——公司制度。 与生产力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制度为典型形态的。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它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公司制度是采取把大量的分散资本在少数人手中集中的方式来增大企业资本的,从而能够使企业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原来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在公司制度下能够迅速地建立起来。 因此,公司制度为大规模生产创造了制度条件,它是一种能够和大规模生产相适应的企业制度。 第二,公司制度的资本组织形式直接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因而它部分地消除了单个私人资本与社会化大生产相对立的性质,能够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 在公司制度下,个别资本直接以社会资本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三,公司制度进一步促进了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使资本的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资本的经营管理权则由经理人员来掌握。 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由专业人员来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了基础条件,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制度的企业与工厂制度的企业相比较,最大的特点是在于它的资本组织制度。 从资本的组织来看,工厂制度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通常是独资性质的,而公司制度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通常是合资性质的。 从资本构成来看,工厂制度的企业资本构成通常是单一所有制的,而公司制度的企业资本构成通常是混合所有制的。 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键是在于对公司制度的深刻认识。 首先,公司制度所要求的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制度保证。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要有一个载体,在公司制度没有成为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的情况下,工厂制度下的企业资本只能由单一所有制的资本构成,多种所有制的资本不能在企业中混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无法实现。 而公司制度的确立,从企业制度上排斥了由单个出资者来设立企业,而必须是由多个出资者来设立企业。 这多个出资者当然也可以是同一所有制经济中的不同经济主体,但更多的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尤其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当股东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股东的构成一定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主体。 这样,公司资本也一定是由混合所有制经济来构成的。 从这一点来看,实行公司制度,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其次,公司制度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又由不同经济成分的主体认购,不同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这一制度本身就使公司制这一形式和混合所有制必然地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股份的发行还是股份的转让,都是包容了不同经济成分的主体,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时候,所关心的只是由谁来认购其股份,而并不关心认购其股份的主体是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至于居控股地位的股东是否愿意改变股份的结构,那完全是股东本身的问题,这对于股份公司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没有实质性影响。 即股份公司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是由公司制度本身决定的,而公司的股份结构变动是股东的行为。 这就是说,公司的股份结构变动,不会改变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 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明显的优势。 第一,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形式使资本组织方式适应了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使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具有了与之相适应的资本组织载体。 从而为现代大生产扫除了单个资本在数量上不足的障碍。 第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资本组织方式,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创造了制度条件。 公司制度使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出资者只是单纯的所有者,他只能享有单纯的所有者的权益,经营权是由企业法人来掌握。 这样,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中,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在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这为企业的经营权由优秀的专业人员来掌握创造了条件,从而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对经营人才提出的要求。 第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资本组织方式为资本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当企业只是由单一所有制的资本构成时,资本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是难以实现的。 而企业的资本是由多种所有制经济构成时,各种资本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就没有任何障碍。 各种资本无论是价值形态还是实物形态上的流动或重新组合,构成的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 因此,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成为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之前,各种资本在社会范围内是流动是不具有现实性的。 (2)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效率分析。 之所以把混合所有制作为微观领域一种基本制度,是因为这一制度在以下两方面能够为企业高效率地运行提供制度因素。 ①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制度效率分析。 如果从产权构成的变化来看企业制度的演变,显示出的一条清晰的轨迹就是企业由单一的产权构成向多元的产权构成变化。 与此相联系的企业制度也就由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转变。 企业产权制度的这一变化趋势,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混合所有制比单一所有制具有更高的效率。

第51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11)

首先,混合所有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产权条件。 公司法规定,除国家授权以外,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即公司的设立必须是要有多个投资主体。 从企业的产权制度看,也就是公司企业必须是由多元的产权制度构成的。 当然,这里的多个投资主体,可以是同一所有制经济中的不同主体,但更多的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投资主体。 由不同经济成分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 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具有高效率的企业制度。 从这一意义上说,确认公司制度具有高效率,实质上也就确认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高效率。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 从产权制度上说,就是要改变原来国有资本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状况,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公司制度的建立具有稳固的产权制度基础。 其次,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内生的产权要素。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从处理好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企业规范、有序运行的角度,为提高效率提供治理制度方面的条件。 要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地运行,除了要有一套科学的治理制度以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一治理结构的主体要有不同的所有者来构成。 因为就治理结构本身的问题来看,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必须要解决好内部权利与制衡的关系。 如果是由单一所有制中的不同主体来构成这一治理结构,在权利与制衡关系上很难达到有效的平衡,因为在所有者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情况下,单一所有制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已经内生出权利与制衡关系不平衡的因素,从而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效率的提高缺乏内在的条件。 由不同的所有者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者这一源头为权利与制衡之间的平衡关系奠定了产权制度的条件。 不同的所有者代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正是这种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与制衡关系具有了实际的内在性。 因此,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内生要素的角度看,就是在产权制度上由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向混合所有制结构转变。 以混合所有制为内生要素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更好地构建权利与制衡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也能够使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具有更高的效率。 再次,混合所有制是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动力的产权源泉。 如果把创新看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那么,创新动力的重要源泉之一就是人们的经济利益。 而所有制则是人们经济利益的基本体现和保证。 在单一所有制,特别是单一国有制结构的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只是体现为国家的利益,而与涉及企业发展的其他各个方面和社会公众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这就使企业和公众的创业、创新动力受到了产权方面的障碍。 因此,由于创业、创新动力不足而导致的企业运行低效率,其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就是单一所有制。 企业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企业就存在着多个经济利益主体,这在客观上就有多个动力源泉。 从而在产权制度上保证了具有比较充分的动力源。 另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为激发公众的创业、创新动力提供了产权制度条件。 要使存在于社会公众中的创业、创新动力都能够凝聚到企业中来,前提条件是在企业中要有多元的利益主体,与多元利益主体相应的产权制度,就是发展能够使社会公众也成为企业所有者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无论从企业还是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要增强创业、创新动力,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这种动力的产权制度源泉。 ②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营制度效率分析。 企业的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 从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来看经营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结合在一起的经营制度; 另一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经营制度。 与单一产权制度相联系的是前一种经营制度,与混合产权制度相联系的是后一种经营制度。 现代企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和实践证明,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经营制度是体现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因而具有更高的效率。 其一,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对经营制度提出的要求就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这是因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产权是由多个经济主体掌握的,财产权利也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但是,由众多的、分散的经济主体来共同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不仅不可能具有高效率,而且也不具有现实性。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 所有者作为出资人,只是单纯地享有所有者的权益,经营者作为众多所有者的受托者,享有经营权。 这一经营制度的实行,使所有者不再是经营者,经营者不是所有者。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不是所有者,而是经营者。 因此,要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能够高效率地运行,重要的不是选择所有者,而是选择经营者,或者说,所有者是不需要选择的,需要选择的是经营者。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从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制度,为在社会范围内选择最优秀的经营者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所以,与所有者和经营者结合在一起的经营制度相比较,无疑,这两权分离的经营制度具有更高的效率。 其二,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条件的经营权集中的经营制度,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基本特征。 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混合经济制度,即由多元产权关系构成的产权制度。 这一产权制度客观上要求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制度。 从制度效率的角度来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制度,把本来分散在所有者手中的经营权从所有者手中剥离出来,然后集中起来交给少数人,这些少数人不是所有者,但他们是经营专家,由他们来集中行使所有者的经营权,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这种分离固定下来。 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是产权分散,但现代经营制度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却是经营集中。 这是两个呈现不同发展方向,但又内在统一的现代经济发展的基本特点。 显然,在一个不存在市场关系的企业中,集中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要比分散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具有更高的效率。 这样,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制度就是一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高效率的制度。 ③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配制度效率分析。 分配制度直接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利益问题是决定经济活动动力,因而也是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种分配制度的确立,既以产权关系为依据,又是产权关系的实现。 与单一所有制经济相联系的分配制度的特征是利润独享,与混合所有制相联系的分配制度的特征是利润分享。 已有的实践证明,利润分享制度比利润独享制度具有更高的效率。 首先,利润分享制度以产权关系为依据来确立利润分配关系,能够规范地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 我国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具有高效率。 要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使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在改革以前,企业的利润由国家独享,企业基本上不具有对利润的享有权和支配权。 实践证明,这样的利润分配制度不能使企业具有充分的动力。 改革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心就是围绕着利润分配展开的。 无论是放权让利,还是承包经营,以及税利分流,主要都是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做文章。 这些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使原来国有企业中利润由国家独享变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享,但存在的问题是,这种利润分享是不规范的,即分享的份额主要是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来确定的。 正是由于利润分配关系的不规范,所以,对提高效率所起的作用也会打折扣。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企业是一个法人实体,也是一个分配主体,这时利润的分享首先表现是企业主体的行为。 而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它的分配行为是以产权关系和法规、公司章程为依据的。 这就使以企业为主体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明确的规范,从而也就能够很好地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为提高效率提供制度保证。 其次,利润分享制度中收益权和受益权的确定,明确界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对生产成果分别享有的权利。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把企业财产权利分为出资人的所有者权利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两部分。 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所有者的权利,企业作为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利。 同时,明确了企业法人是利益分配的主体,以及这两个经济主体在分配中各自的权利。 具体说,就是企业法人拥有收益权,出资人作为所有者享有受益权。 这两种权利的确定,企业法人和出资人之间各自的地位、作用、权利、责任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当然一定是经营主体。 作为经营主体,应该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最主要的是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经营的责任,这就是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大大强化了企业法人的功能、作用和责任。 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这时只是作为单纯的所有者存在,除了享有所有者规定的权利之外,就不再享有其他的权利。 其中,最主要的是享有资产受益权。 同时,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确定收益权和受益权的利润分享制度,不仅明确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而且把在利润分配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统一起来。 这种能够使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分配制度,是能够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的。 再次,以规范的产权关系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 在存在着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条件下,任何一种分配制度的确定和实施都是花费成本的。 这种成本的大小基本上是与分配的规范性成反比。 分配的变动性越大,其花费的成本也就越大。 承包制的利润分享制度之所以其制度成本很大,就是因为利润分配的随意性太大。 利用分配的变动性大,意味着各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改变分享比例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就促使大家在这方面花费更多的投入,从而增加了并不能增加净产出的成本。 相反,规范的、变动性小的利润分享制度,则大大减少了在这方面的成本消耗,从而使这一分配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省成本。 从分配制度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效率,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结论: 第一,与混合所有制相联系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多元化,势必会在企业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产权关系。 要处理好这些关系,保证各方面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实现,最终使落实在对利润的索取权上。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多元主体共同具有对利润的索取权,必然形成对利润的分享制度。 因此,利润分享制度是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征相符合的,这也就决定了这一分配制度具有较高的效率。 第二,与现代产权制度相联系的分配制度是规范的、成本较低的制度。 在产权关系没有理顺的条件下,利益分配关系是难以规范和处理好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利益分配关系的处理只能靠协调,而协调的成本是比较大的,并且这种协调不具有持久性。 因此,这样的利益分配制度不可能具有高效率。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实行的利益分配制度,是以产权关系为依据的,各经济主体根据其拥有的财产权利不同,对利益也享有不同的权利。 由于财产权利关系是用法律来规范的,因而由产权关系决定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规范的。 这种清晰的利益分配关系反映了这一分配制度的明显优势。

第52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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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后记

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经济学界广泛流行,并受到经济学家的青睐。 对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学习、介绍和研究,加深了人们对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的认识。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着力于制度变革和体制创新的改革,在实践层面上使人们认识到制度和体制因素与经济发展的效率有着内在的联系。 经济学理论发展呈现出的新的关注点,以及以制度变革为中心内容的改革实践,人们在理论层次上取得了这样一个共识: 制度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效率因素。 既然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以制度变革为中心内容的,那么,一个不容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就是用什么制度经济理论来指导这一改革。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分析制度因素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也有一些分析方法非常值得借鉴。 因而,必须要了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要吸收其合理成分,以更好地推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 但是,不能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改革。 这是因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观点认为,财产公有制度不如财产私有制度,财产公有制度在根本上决定了经济活动是低效率的,因而必须选择私有化为改革的方向。 毫无疑问,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本质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目标在根本上是不一致的。 不能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经济改革这一基本认识,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指导改革。 但是,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经济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体系是什么。 在20世纪90年代,我们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晰的。 相比之下,就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具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来说,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显得不相适应。 好像说到制度经济学,就只有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没有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 面对这样的一个现实状况,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就成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或者说是以经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 因此,对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特征,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包含着丰富的制度经济理论和思想。 问题是我们并没有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去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从这一意义上说,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不是要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外再去构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学,而是要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去提炼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关于制度经济的理论。 我的这一想法,于1997年在上海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得到了我的导师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程恩富教授的认可。 在程恩富教授的指导下,我以此为选题,开始做博士论文。 三年后,完成了我的博士论文: 《制度经济理论与中国产权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在这篇论文中,初步构建了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在博士论文的答辩中,张薰华教授、洪远朋教授、尹伯成教授、何玉长教授在充分肯定了我的这一具有创新性研究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建议,希望我能够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深入地研究,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特别是张薰华教授向我提示,研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要特别关注对《资本论》第三卷的研究。 这对我就这一课题继续进行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2001年,我的这一课题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立项资助,这为我的继续研究创造了充分的条件。 经过三年的研究,于2004年初完成了课题预定的研究目标。 在对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的过程中,上海社会科学院袁恩桢研究员、武汉大学顾海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程恩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张雷声教授、上海市委党校冯金华教授等著名经济学家,在对这一研究成果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也提出了富有启发意义的思想,为我能够进一步完善这一研究课题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建议。 这样我又花了半年时间的完善、充实工作,完成了国内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这一研究成果。 在此,对给予我各方面帮助的专家、学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中国经济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向前发展,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是党中央提出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艰巨任务,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我以我的这一研究成果为这一工程做一点个人的贡献。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复旦大学出版社经济管理编辑室主任、副编审徐惠平先生的大力支持,他认真、踏实、高效率的工作使本书能够在短时间内顺利出版。 对此,深表谢意。 顾钰民 2004年10月